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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违法犯罪问题的思考

小编:李晓昱

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投标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与世界接轨,但当前的招投标市场还不够健全,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完善,使得招投标阶段的造价难以控制,一些哄抬报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主质量意识不够,招投标阶段不能摆正投标价格和工程质量的关系,为求低价而不惜让标价严重不合理的承包商中标;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改变原规划设计方案、扩大容积率、加大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等问题;有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合同不定标底,资金概算留有较大空间,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少数部门和单位严重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存在围标、串标、场外交易、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等问题,所有的这些都制约着我国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切实维护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积极促进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打击招投标环节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一套管理责权清晰、法规体系健全、监督制衡有效的招投标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1 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完善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标志。同欧美发达国家详细的招投标法律系统相比,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零散、标准不一,甚至相互抵触的局面,有待进一步的系统化。为此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通过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现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等基础上,加快制定统一的《招投标法》,规范招投标市场,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更好地发挥招投标机构的优势,为实现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明确统一的实施主体

现阶段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市场存在着权责不清的状况,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和具体执行机构往往是同一个机构,这就造成我国招投标管理体制中同体监督的现象,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市场的公开性和公正、公平性。为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设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做到权责明晰,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手续为切入点,创新监管模式、优化招标程序,规范主体行为,在现行政策法规框架内赋予招标人、投标人充分的决策自由度和操作自主性,大力加强招投标的公开性,有效地解决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困扰市场主体的一些实际问题,激发招标人进场招标的积极性,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归位,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治理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

3 加强招投标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建设

建立科学完善的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需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技术,细化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制度,建设公开、透明的交易服务平台和信息平台。同时,将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逐步实施市场化。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交易场所。一是要完善中介机构的管理。要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扶持一些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投标中介组织。积极尝试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相关主管单位之外的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排除非法或不正当的干预。二是要强化专家库管理。在遵循招投标法要求的前提下,招标评审专家的选择坚持随机抽取原则,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缩短随机抽取的时间,减小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熟悉的可能性,做好保密工作,尽可能的增加评审专家的数量;实现全国范围内专家库联网,建设专家库,提高政府评审专家素质和业务水平,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强化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4 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随着招投标各项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依法行政、市场管理的目标要求,当前应树立大监督思想,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全过程实质性监督。

4.1 加强招投标监督机构建设。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重新整合,设立与招标执行机构完全分开的、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的机构。省、市、县各级分别成立专门的、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等),实施统一的、有效的监督。

4.2 加强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管。一是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式。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费率评标法、电子辅助评标以及标准保密化评审(暗评)。同时应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坚持动态管理,严肃评标纪律。二是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和规则的审查和监督。监督的重点在以往程序性监督基础上突出招投标内容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监督,从而促使整个招标投标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应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和规则的严格审查,制定规范文本推广使用,督促定性指标转变为定量指标,满足实质内容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4.3 加强招投标市场主体的监管。一是必须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实行招标备案制度,对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情况(按专门的表格形式)向监察机构汇报、备案,以便监察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招标情况;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必须规范投标单位的行为。要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在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中,要验明正身,尤其是要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进行考察,并要求全部押证施工,坚决打击工程投标借牌欺诈行为,并将在招投标环节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年检和晋级的重要内容。

4.4 加强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一是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对招投标事后合同签订竣工决算等情况实行告知制度,对中标价、合同价和决算审核价不一致的情况要作出原因说明。防止阴阳合同等履签不一现象。二是加强对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进一步完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严防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价款、用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现随意分包、变更工程招标项目和内容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对不具有施工资质和条件的,要及时宣布招标结果无效,重新进行招投标。发现违纪违法情况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

4.5 构建多渠道的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多层次和内外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一是建立统一的举报受理系统。制定相应的受理、处置办法,实行有奖举报,提高各方面的监督积极性。二是完善建设信用体系平台。进一步加强动态资信数据库管理,对招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履约记录、违规行为等信息及时在专门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让公众监督处理的公正性。

4.6 严格责任追究。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针对目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加强政府部门对招标文件设置条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和招投标信息系统建设,达到既竞争择优、又预防腐败的目标。明确界定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对按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小项目、小工程的廉政监督。二是加大监督惩处力度。着力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招投标环节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中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案件,深挖细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让违法者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使招投标参与者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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