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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研究

小编:

摘要:随着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项目管理在企业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不断突出。实践证明,各类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不仅仅只出现在技术层面上,更是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系统性的管理。具体而言,招投标管理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管理状况,项目招投标管理关系项目的实现与否,至关重要。

关键词:工程项目;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

一、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一)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1.出圈的企业重复来

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A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的A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其他的标段。

2.招标明招暗定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各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搞排外

招标单位选定若干投标单位,有当地企业、外地企业和中央企业。如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高分中标。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主材下浮率4分,开办费5分。企业各项指标均以几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投标结果几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其中开办费相当接近又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那就在主材下浮率上做文章,只以1.5%的微小差距列出。这样,算术平均值自然被这几家地方企业所控制,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

4.随意肢解项目标段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某项某段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但在投标中,如有两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所运作的关系也都很“硬”。为搞平衡,招标单位就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发包,两家各中一标,三方皆大欢喜,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

5.制造时差达到目的

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不知内情的或因时间不够而放弃或成废标。

6.透露工程标底暗箱操纵

如将一工程标书分几个专业,有多个单项标底。竞标的施工单位中,有A、B、C三家单位竞标并通过内线分别知道了其中的部分单项标底,但不知总标底。开标前一天,招标单位询问三家施工企业报价,三家企业都接近标底报价。然而,开标前招投标管理部门违反招投标程序,为给内定的不接近标底的一家意向单位一次中标机会,问三家施工企业领导报的价是否包含降价的优惠价。B、C单位不敢应答。而此时已知总标底的A单位则大胆应答报价不含优惠价,还可以再降。最后A单位如愿以偿地中标。

(二)招投标过程监督存在的问题

1.“公开评标”不公开

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开标唱标、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如招标人员当竞标者的面,当众启封报出标价。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评分意向招标单位定,随意修改评标办法

如某工程招标,有一企业据其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的情况都应成为中标单位。但由于它不是招标单位的初衷,就当场不定标。招标单位就让评委搞“封闭评标”,把中标单位换成另外一家。在工程招标中,招标单位或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已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但如有些投标单位关系“运作力度大”,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开标工作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又用修改评标定标办法使其中标。

3.用招标文件条款为理由拖欠工程款

招标书注明了工程完工30%-50%即开始付款,实际情况是施工方完成30%也很难向甲方要到钱。有的在工程完工后也难要到工程款。

4.用行政办法拖欠工程款

当工程完成后,有些地方不愿全付工程余款,就请来当地中介审计机构对已执行的合同重新审计,审计结果往往是“合同签约单位定价过高,应降低xx费用等。”按项目审计决定,施工方不但余款拿不到,还要退钱。

建设工程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建筑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做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以上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的优化对策

1.建设单位需强化责任意识,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不少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

在此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

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在此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4.国有投资项目推行招标代理制

招标代理公司出于其市场生存的问题,他们必须坚持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为业主做好服务,否则,资质审查部门将予以公布直至取消资质。

我国现有招标机构的作用首先是表现在它能否保证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能否保证竞争的公平,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程序上保证竞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另一方面是要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从程序上看,现有的专职招标机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国家惯例及我国相关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其核心是确保竞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所谓竞争的公开性,就是招标人必须将采购意图向社会公开,向所有潜在的供货人公开,公开征求供货人:在所有有意供货人密封投标之后,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公开所有报价,公开评定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所谓竞争的充分性就是招标人必须最大限度地邀集所有有意供货的供货人都来参与竞争(投标),并且要确保使所有有意供货的供货人(投标人)都处于绝对平等的竞争条件之中。这就从程序上对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保证。

从监督和约束机制上看,专职招标机构从事的招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都要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结果由这个评标委员会决定。这些招标机构在资质上归各级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指导监督,从组织上保证了这些招标机构处在真正第三者位置,避免了主观上偏袒的可能性,这是从体制上提供的真正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这一机构出于本身的生存和长远利益的考虑,必须要在社会上树立一种公正形象,否则,它就会被业主淘汰。简言之,现行的这一招标体制具有客观上的监督约束和主观上的自我约束这样双重的公平竞争的保证机制。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最终目的是要使业主获得质量最好、花钱最省、供货期最有保证的供货,使业主乃国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5.做好招投标环节工程量清单清标工作

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避免在中标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规则,并在招投标阶段进行清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清标的实质是组织清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和专业的核查,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剖析其出现的原因,并给出专业性的意见,供评标委员和建设单位参考,以提高招标质量,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导。

为了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发包人在评标之前要按照其所发的招标文件,参考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似工程的市场报价,对招标工程的所有费用进行分析与测算,编制投标限价或参考价。这样做,既能确定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又能做到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心中有数,为评审提供必要的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清标工作不能仅仅是单纯地针对商务标的,还应该结合技术标书,对有关施工工艺与方法、具体的技术要求及标准等方面也进行严格、规范的清标工作。

在清标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者不合理报价的情况,发包人应在答辩会上提出,并由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由投标人调整这些不合理的单价。此外,投标人还应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变更施工方案或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会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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