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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

小编:

一、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务犯罪,既具有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也有其自身不同的特征。

(一)以乡镇站所工作人员为主的共同犯罪居多

近年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国家加大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项目投入,这在客观上给乡镇、村组干部提供了职务犯罪机会。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站所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形式也从以前单一个体呈现出串案窝案频发的趋势。比较典型的像集体土地承包款、土地补偿款、扶贫专项资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合伙贪污或隐瞒收入不入账、少入账、做假票据等等。

(二)犯罪对象多与土地相关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及城市规模的扩大,政府征用农村土地越来越多,涉及到的补偿资金越来越大,土地补偿款作为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的主要对象,同时,国家对惠农资金的加大投入,也给乡镇干部有机可成,侵占、贪污、挪用农村救灾款物、教育医疗卫生款物、计划生育资金等等。

(三)社会危害性大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直接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之间思想隔阂,引发群体性事件,加重局部地区的不稳定因素,激发了社会矛盾,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自身来看,多数仅为小学文化程度,思想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从外部环境来看,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权利过分集中也是导致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主要原因:

(一)从农村基层干部自身方面来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虽然近些年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基层引入了很多大学生村官,但数量还是占少数,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封建思想、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专横霸道。且作案时不计后果,对赃款大肆挥霍,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该地区一人说了算,犯案没人会发现。且考虑不到案发后果。有的甚至不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认为只要不杀人放火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以至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

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待遇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生活负担较重。而基层工作又相对繁重,工资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有到甚至认为不贪污受贿就养不了家胡不了口。同时,有些基层干部生活腐化,攀比心理严重,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极易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从体制机制方面来说,权力过分集中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乡镇站所及基础组织工作人员管理的权限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主要领导权力过大,往往集领导决策权、物权、人事权于一身,像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森林,水利等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很大部分都要和乡镇主要领导打交道,而同时又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导致基础组织工作人员有机可成,贪腐腐败,权钱交易大量存在。

监督制约不力。首先,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不规范,许多地方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是出纳、会计一人兼,财务审批也不严格,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乡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账目不健全,收入支出不上账,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乱花钱,自批自支现象在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有的地方财物人员责任心差,账目审查走走过场,有问题不追究,导致个别基础组织工作人员胆大妄为,存在侥幸心理。

体制、机制不健全是诱因。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面临着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等问题。县级以上的机制、体制已经不断规范、健全,但在镇、村,因是村民自治,在体制、机制的规范完善方面相对滞后,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上级逐渐放权,政策加以倾斜,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大,此时体制、机制方面存在漏洞,无疑让某些基层干部有可成之机,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各种便利,在土地征收、清理等过程中,采用虚假方式贪污,受贿等。

三、预防和打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措施

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基层工作的思想教育、党性教育,法制宣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基层干部的价值观、人生观受到一程度的冲击,将金钱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往往趋利而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免疫力尤为必要。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农村职务犯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应以农村基层干部为对象,宣传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懂法,并学会依法办事,从而避免犯罪的发生。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物管理制度、审批制度等,规范操作程序,对一些专项资金做到专人监督、全程监控、专款专用。落实公开监督机制。无论是什么项目,都要让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资金能安全用在新农村建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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