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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带来的启示

小编:

作为传统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保险,如何在网络化、信息化的背景下,融入互联网金融的潮流,成为了保险行业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课题。互联网保险的在线营销及理赔模式使消费者挑选和购买保险变得更加便捷,因此受到消费者的热捧,行业迅速兴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及第三方支付的成熟,互联网保险在我国开始爆发,2013 年被称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元年,这一年的保费规模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接近300亿元,2015年互联网保费规模又迅速增长至2223亿元。虽然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但和互联网保险行业较为发达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相比,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仍存在较多问题,影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虽然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互联网保险在交易过程中仍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与此同时,我国仍然缺乏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现阶段规范和约束互联网保险企业的主要法律仍为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部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线下保险业务,已经不能适应网络化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2011年以后,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一系列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部门性质的规章制度普遍缺乏权威性,且操作性较差。此外,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过于迅猛,已远远超过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速度,使得网络保险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

(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和电商类似,多为在传统销售渠道基础上增添了互联网渠道,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业态,没有改变现有的运营模式,也没有针对性地开发设计出大批量的新保险品种,创新明显不足。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多以交通工具意外险和旅游意外险等短期意外险为主。这两类保险的保费额度超过整个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的四分之三,各保险机构的这两类产品也并无明显差别,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创新的不足和保险产品的同质化使得各类保险产品缺乏竞争力,其营销过程变成野蛮式的推送营销,和线下销售本质上差别不大。互联网保险市场也呈现出结构单一、产品缺乏创新的特征,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迫在眉睫。

(三)我国信用体系亟待完善

互联网保险能够发展和壮大的前提是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体系。长期以来,由于现代信用理念的缺失,导致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我国的信用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信用市场缺少统一规范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这损害了公民的个人权益,使公民对于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抵制。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使得违法成本过低,无法形成有效威慑,致使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困难。市场的不成熟还导致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进一步使行业发展缓慢。

二、国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及监管经验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经验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的国民第一证券银行最早开始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保单,此后各家保险机构纷纷推出在线销售业务,专门在线销售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电商也开始出现,现在,所有保险机构都有在线销售渠道,eCoverage公司更是所有业务均实现了互联网化或移动互联化,数年时间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巨头之一。埃森哲的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40%的车险用户选择使用互联网提交订单,保费规模占到了整个车险市场的30%以上。寿险中的人寿保险、伤残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使用互联网在线购买的比例稳定在10%以上。互联网保险在美国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美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广泛应用新技术。美国互联网保险行业一方面通过积极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对销售和服务模式进行创兴,改进了监管、改善了服务质量,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即时搜索等技术应用,实现了市场营销的精准化、风险定价的精确化、客户服务的精细化。另一方面,传统险种也通过引入技术进行了改良和创新。以车险为例,移动互联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突破促生了UBI(Usage Based Insurance 的缩写,基于驾驶行为的保险)系统,UBI系统基于车主的驾驶行为来精细化计算保费,具有精准定价、降低理赔成本、提升客户终身价值等优势。受到保险公司的欢迎。

2.健全的监管体系。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早在1997年,美国政府就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约束。为适应技术的进步并进一步提高行业运营效率,2000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案》,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限定了其使用范围。为规范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2001 年颁布《第五号函件》,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之后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又推出了众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对传统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解决了互联网保险的合法合规性,保障了美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经验

英国是全球互联网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保险行业互联网进程较早的国家。英国互联网保险的份额很高,2004年,财产险在线销售比例就已超过25%,车险在线销售比例超过了40%。目前,英国互联网保险销售已经在B2C(Business-to-Cus⁃tomer)模式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B2E模式(Bussi⁃ness-to-Employee)和B2B(Business-to- Business)模式。这使得使英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运营效率进一步提高。英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服务质量不断改善。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英国互联网保险机构不得不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改善用户体验来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经过不断的创新,英国互联网保险机构的服务明显强于其他国家,多数在线保险机构做到了操作简洁,报价透明。在线保险的购买和理赔实现了全年全天候服务。英国互联网保险机构在产品的介绍和解释上也更加详细,在线平台会对不同保险产品以文字介绍和在线客服的形式进行详尽的解释,消费者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对感兴趣的产品进行咨询。优质的服务和更加的用户体验切实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埃森哲的数据显示,超过六成的被调查对象认为相对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更加方便,他们也愿意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

2.商业模式不断创新。英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在发展初期,由于保险机构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激烈,为吸引消费者,在线保险机构都致力于通过技术进步来完善和简化互联网业务流程。经过多年的发展,英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已发展出三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门户网站模式、信息总汇模式和逆向竞拍模式。门户网站模式的本质是通过在线保险代理平台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在线保险代理平台为专业型的保险门户网站,由于访问量较大,受到了保险机构的欢迎。信息总汇模式俗称比价模式,保险公司同样将产品放到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这类平台通常为专业互联网公司或者大型电商平台。第三方平台按保险的种类、价格等信息进行分类,消费者可以轻松地按照自己感兴趣的分类对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选择。逆向竞拍模式是由专业的在线销售平台牵头,欲进行融资的项目或企业在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保险机构通过平台进行竞标。同美国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模式类似,英国能够比价的信息总汇模式的发展最为迅猛。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的迅速增长,信息总汇模式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一些机构为吸引消费,对保险产品的范围和收益进行夸大宣传,道德问题逐渐增多。

3.监管立足于一致性原则。英国法律规定电子保单拥有和传统保单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其监管也和传统保险机构一致。在此基础上,通过多部分的协同合作,加强监管效率。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采取适度审慎原则,鼓励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但行业门槛比较高。英国对于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监管侧重于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明确业务范围来减少法律纠纷;二是重点加强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监管;三是重视保险业务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评价;四是重视网络安全的监管。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经验

日本是当今全球老龄化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人口大国中老龄化率最高的国家。老龄化对日本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巨大冲击,但由于老年人对保险的需求较大,因此也是保险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机遇。日本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监管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大力发展特色险种。日本是个老龄化国家,也是全球老年人上网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埃森哲的数据显示,2010年日本60~64岁老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比例超过70%。针对这一现状,日本的互联网保险机构采取了针对性的策略,开发了大量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健康险和寿险,使得日本的互联网健康险和寿险的比重远高于其他国家,在日本,互联网寿险和健康险比重已接近70%。Life Net是日本专门从事网络投保的寿险公司。该公司只推出四个在线销售品种:定期寿险、长期失能险、定期健康险和终身健康险。四个品种各具特色,在公司诚实、易懂、廉价、方便经营理念的指导下,每个险种的条款介绍简单明了,让消费者减少了选择的障碍。四个险种中,定期寿险的保费较低,续保也更加灵活,因此受到消费者欢迎,其市场份额也最高,已超过60%。此外,针对近些年移动联网的快速发展,Life Net首先开发移动互联业务,成为全球首家可以借助移动互联网通过手机购买寿险的保险公司。

2.产品设计和营销均有所创新。得益于整体较高的工业设计和创意水平,日本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在遵循简洁易懂风格的同时,也非常吸引人,消费者初次接触便能清除理解其内容。保险品种也是责任单一的简单产品居多,较为复杂的储蓄型保险和分红险较少,消费者更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为进一步降低保费,更便利的和消费者互动,日本互联网保险公司利用媒体发布的广告并不多,而是通过出版保险知识类书籍,并由公司高层带头到各地演说宣传公司理念和产品来进行宣传。保险业务在销售过程中也不主张采用推销劝服等方式,更多的主张利用关爱型的营销模式提高营销效率和客户忠诚度。

3.近乎苛刻的监管制度。相比于其他国家,日本保险行业的准入制度十分严厉,1996年之前,外国的保险公司几乎难以进入日本市场,互联网保险在日本兴起以后,外国的保险机构才逐渐被允许进入日本保险市场,但是近乎苛刻的监管使得这些公司难以取得进一步发展,多采用和日本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运营,严厉的监管反映出了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市场的重视和负责任的态度。201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新保险法》在法律上肯定了互联网保险,对互联网保险也同样采取了十分严厉的监管方式。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要同传统保险机构一样,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定期将公司财务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公开,通过信息透明来降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的风险。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传统保险行业的互联网化是势不可挡的。监管层应通过前瞻化的监管思路和严厉的监管力度积极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机构应通过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保险作为基于互联网+的保险行业新模式,互联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进步带动了其快速发展,但技术进步从来都是把双刃剑,技术发展的过于迅速导致现有立法的滞后和对其监管的不到位,互联网保险行业也出现了投保人的骗保行为,保险代理的虚假宣传,和保险机构的服务器被黑等问题。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一,进一步完善行业法律法规。我国现有《保险法》中缺少关于互联网保险的详细规定,可通过补充有关互联网保险具体条例来填补目前的法律空白。还应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及第三方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应对可能的由科技进步带来的风险。第二,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作为保险行业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需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响应国家政策和发展趋势,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还应建立较高的准入门槛,把一些规模较小,抗风险较弱的小机构直接排除。互联网保险机构除须拿到相关的保险牌照外,还必须具备开展互联网业务、抵御互联网风险所有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对于互联网保险机构开展的新业务、新产品,只要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对其持有宽容的态度。第三,进一步加强在线消费的权益保护。通过出台针对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行业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理清责任主体,使消费者在线消费的权益有所保障,进一步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通过衡量风险的大小来盈利,并给消费者提供保障,风险测度过程中信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就是根据个人的信用记录,可以快速地评估其风险级别,并制定出相应的保险价格。因此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公正权威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于保险行业,尤其是不能面对面接触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信用市场。

第一,建立健全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没有单独的针对信用的规章制度,涉及信用的法律也较少,想要建立起涉及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完善的信用社会,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严厉的失信惩处机制并严格执行,通过法律威慑提高失信成本。第二,多方联合培育发展信用市场。目前,我国市场中的信用产品较少,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政府应牵头和有关的大型企业联合开发培育信用市场。政府用自身信用为符合标准的企业背书,企业提高信用产品的创新和开发力度,逐步壮大信用市场。第三,还应通过建立完整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作为对于征信体系的补充和数据来源。加强与交通、医疗、金融、社会服务、电子商务等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一方面,可以通过获取这些机构的数据来完善信用数据库,使数据库除了消费者的金融信用信息外,还拥有全方位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把信用信息分享给这些机构和企业,使他们的工作效率提高,风险进一步降低,实现双赢。

(三)加大在线保险服务产品创新力度

互联网保险的在线销售模式能够给企业提供更多的数据,大数据技术可以通过消费者的历史浏览记录、每个产品的停留时间等信息找到进行深度挖掘,找出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个性化的产品创新,减少保险产品的同质化,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的服务能进一步提高保险机构的竞争力,也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加大储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6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消费人群中,20~40岁年龄段的人群比重最高,他们最感兴趣的产品是集保障和理财于一体的储蓄型产品。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从这部分消费者的需求出发,加大相关产品的开发力度。第二,加大精细保险品种的开发力度。个性化的产品是保险机构从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关键,互联网保险机构可通过与搜索类互联网企业,在线电商企业和即时通讯类互联网企业共享信息,获取更多的消费者偏好信息,基于大数据系统及精算、风控模型对单一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行进一步拆分,根据不同消费者的偏好提供差异化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佳的用户体验。第三,加强与新媒体的合作。互联网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微信、微博及电商平台的合作,通过数据共享进行嵌入互联网场景的保险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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