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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和法国学前教育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小编:

近年来,国家大力加强学前教育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学前幼儿的毛入园率在逐年增长,幼儿基本的学前教育得到发展。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存在底子薄、欠账多等问题,为加快实现《教育规划纲要》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还需突破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瓶颈,完善各项机制,进一步奠定学前教育的发展基础。近20年来,世界上来自各个国家不同专业的科研人员,包括心理学、教育学、脑神经科学以及经济学等专家,在各自的领域探究并证实早期教育对于个体的成长发展和社会发展价值和效用的研究,世界各国根据以上的科研成果作为主要依据,立足本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研制和组织实施多层次类型的学前教育培养计划,推动本国学前教育的有力发展。2012年,权威机构通过对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并得出排名,这是全球首次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国际化排名,最终形成研究报告题目为《良好开端》(Starting well:Benchmarkng early education aross the world)。从各项指标体系的分值划分了学前教育领域各国的排名,这有助于我们以国际化视野来分析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本文将从学前教育领先的发达国家美国、法国的发展特色及经验研究入手,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美国学前教育发展特色及经验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用法治保障学前教育投入

美国一直以来推崇以法治国,是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在学前教育的运行管理、财政拨款、评级监督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学前教育的顺利进行和正常发展。如,美国对教育经费投入制定了相关的拨款法,为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经费专项专用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为杜绝监管不力、管理不善导致的款项滥用、浪费等现象,通过一系列的评估反馈机制来不断完善和修订法律,包括《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 Learning Opportunity Act,2000)、《儿童保育法案》(Caring for ChildrenAct,2005)和《入学准备法案》(School ReadinessAct,2005)等,切实保证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为家庭困难儿童入学提供了经费支持,从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有力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和实效。由于美国的政治为分权而治,教育责任和权力都下放到州和地方政府。各州根据地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教育法律和政策法规,为本州的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证。美国为了克服这种分权而治对学前教育造成的不利影响,设立专门的机构,即总统早期学习委员会,这样中央便于把控和统筹全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协调各州的教育权力,从行政角度推进本国学前教育发展。学前教育拨款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各州的财政经费的使用起到监督监控的作用,另一角度也促进了各州结合本土资源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二)高度重视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学前教育的教育阶段分为入学、过程、结果三大部分,在教育实施中最关键的环节便是教育过程,教育质量的高低不仅来自于教育实施者的素质能力,更需要借助科学、有效的质量监控保障系统监管。美国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来建设质量监控体系,这为美国学前教育占据世界领先水平提供了保证。美国质量评级与促进系统(简称QRIS,即QualityRatingand ImprovementSystem)。各州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运行本州评级系统和建立评估标准,评估的对象为州内的各教育机构,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评定等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美国的评级系统具有监控教育实施过程的功能,还具有帮助改进和扶持的功能。州政府根据评级单位的情况,对其进行资金帮助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评估标准为参照,教育机构完成评估之后,反馈结果按照指标体系,分级罗列并细化呈现,教育机构在明确自身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和改进,另外,评级越高的机构获得资金扶持的力度越高。这极大地促进了教育机构改进教育质量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三)严格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美国法定的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幼教工作的人获得任教资格,必须取得这些进阶式资格证书:幼教执照、教师资格证、初级、中级资格证、国家高级教师资格证。幼教执照是进入学前教育行业的基础执照。以美国幼儿教育领域权威专业机构全美幼儿教育协会(简称NAEYC)所制定的职前教育标准为依据,学校给学生作出相应的评价,学生取得学位之后,报名参加所在州的专业与能力考试,通过之后获得幼教执照。教师资格证,是在具有幼儿执照的基础上,根据NAEYC评估标准,参加新教师的培训,通过州级课堂评估,方才获得教师资格证。在获得教师资格基础上,通过笔试和试讲进一步获得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书。这些进阶式的证书均不是永久的,在2-3年后,或者3-5年后需要重新考试认证。高级教师资格证书的考核最严格,历时评估最久,但取得后,在整个州内认可,而且给予各种优惠政策。由此可见,美国的幼儿教师准入制度非常严格,对新教师的考核要求高,这样既保证了优质的师资力量,同时,也会保证学生的教育质量。

二、法国学前教育发展特色及经验

法国的学前教育处在世界前列,法国的学前教育是免费不强制的教育,2岁以上儿童可就近入园,儿童的入园率非常高。法国的学前教育具有其鲜明的特色。

(一)健全的学前教育法制保障

法国是最早制定和颁布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国家,一直以来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来保障幼儿受教育的权利。法国《教育宝典》规定:3岁及以上儿童,根据家长的需要,在家就近的幼儿园入学。所有的幼儿园向城市和农村的接受早期教育的儿童开放。体现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法国《宪法》和《教育法典》均明确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的原则,主张创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公共教育免费开放。1989年颁布的《教育法案》以及1990年颁布的《教育法案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文中均提出加强幼小衔接。法国从1835年首次颁布学前教育法律至今已经有40多部法律和法规了,极大地保护了儿童的入学率,保证了教育的质量,也为法国的学前教育提供的坚实的保障系统。

(二)保障和扶持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要看它对待弱者的态度。法国对于保障和扶持弱势儿童受教育权的力度非常大,从法律上确定受教育免费,坚持受教育权人人平等原则,确保适龄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法国专门针对贫困、残障、智障等弱势儿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而且提供扶持和帮助,比如,投入专项经费,配备师资力量、提供儿童硬件设施以及优化家庭教育的专门培训等确保弱势儿童的教育质量,并给予他们的人文关怀,让他们在关爱中健康成长。据调查统计,法国在每2000人的聚集区,会设立一所学前教育机构[12],为确保2岁及以上的幼儿就近入园。法国的学前机构的办学模式多样,分为幼儿园、幼儿班、托儿所、保育所、流动车等,可为各种层次的不同需求的家长提供不同的教育机构,为家长们提供了便利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对于偏远地区的儿童采用流动车的方式,从城市中调配优质的师资去为他们上课,这样即使客观条件不便,也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课堂。从扶持弱势儿童受教育权来看,法国的教育具有公平性,确保了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让他们享受同一起跑线的待遇,同时,推动了法国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三)独具特色的幼小衔接教育

在很多国家,学前教育阶段和小学教育阶段被划分为不同的教育阶段,界限明显,在教育机构、授课教师、教学课程等方面划分清晰,各自独立存在。但法国将幼小教育紧密结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将儿童的教育发展分为:前学习期(2-4岁);基础学习期(5-9岁);巩固期(10-12岁)。法国的学前教育阶段和小学教育阶段衔接紧密,从教学大纲、教育目标、教师聘用、课程设计,以及评估和考核办法都成一条脉络,相互联系,紧密结合。这种幼小衔接的教育模式,有助于幼儿从思想和学习方式顺利过渡到小学教育的学习阶段,也有助教育机构统筹管理、整体规划,让教育教学有序发展。幼小衔接教育,不等于幼儿教育小学化,每个阶段都有每个阶段的学习方式和内容,而不是将小学的教育教学提前放到幼儿阶段,这样是不利于幼儿的成长教育的。

三、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启示

(一)加强国内学前教育的法律制定,全面保障幼儿的教育权

我国教育立法起步较晚,在建国之后才逐渐完善起来的。如同美国学前教育法律的颁布,分为联邦政府法律与地方政府法律。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律亦分为两种:一种为全国性的法律,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另一种为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重庆市幼儿园一日活动保教常规行为细则(试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我国现行的学前教育法律不健全,法律约束力弱。特别地方性的政策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比法律而言,缺少强制性和权威性,导致执行力弱。主要的执行方式依靠行政下达或党纪约束,即使执行力差的机构也不用承担严重后果,最多是行政处罚。中央下发的教育文件和法规的贯彻,无法确保实施到位。因此,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律需要健全。在教育立法中,学习美国将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立法,即拨款法,从根本上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杜绝经费滥用、挪用、浪费等情况出现。学习法国的立法,将儿童的人人平等受教育权的理念贯穿到教育立法中,这样边远山区、家庭困难、先天不足的儿童都具有平等的教育权,确保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营造公正公平的教育氛围。完善和建立地方学前教育法律,让法律具有效力,确保教育机构对学前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让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和教育质量得以保证。

(二)建立健全评估机制

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有利于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国内的幼儿园评级机制,确定了幼儿园星级指数,但是并未对他们将来的质量起到应有的督促和激励作用。美国的评级体系对教育机构在评估之后的基础上,还会督促其改进,并对需要扶持的指标给予扶持,比如,经费投入、师资配备等各方面。国内对于评级较高的幼儿园,对经费的投入力度较大,但往往评级高的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高,国家支持其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贫困家庭的幼儿来讲,没钱支付高额的学前教育收费,只能选择评级差收费标准低的幼儿园。美国的教育监控系统,不仅是通过各项指标体系得出结论,而且对学前教育的不足给予指导和扶持,进而来提升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因此,我国的学前教育评估机制可参考美国的评估运作体系,让评估机制具备评级、提升、激励的功能,让教育机构的评级在不断地变化,对评级较低的教育机构给予扶持和激励,形成良性竞争环境。这会逐渐引导教育均衡发展,真正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幼儿也不会因为就读评级不同的幼儿园而输在起跑线上。

(三)严格幼儿教师准入制度

在我国,幼儿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便可上岗执教。1993年《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第5条: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可在本级或者以下级别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任教,幼儿教师的任教资格是通过教师资格证的认证,对任教级别和专业不做要求。我国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通过自主聘任来解决,教育行政部门不解决工资待遇的财政拨款,民办幼儿园的教师来源也让人堪忧。以美国的教师资格认证为例,幼儿教育领域权威专业机构全美幼儿教育协会制定准入标准,美国幼师的任教资格需逐步取得:幼教执照、教师资格证、初级、中级资格证、国家高级教师资格证等证书之后才可以上岗,可见整个程序严密有序,考核标准由权威专业机构制定,由低到高逐步选拔出高质量的幼教人才,全力保障幼儿的教育质量。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幼教准入制度,培养专门的幼教专业人才,并经过各个阶段严格的专业知识考试和教学技能考核,逐步取得资格证书,才可进入幼儿园任教。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学前教育质量,推进我国的学前教育稳步向前发展。

(四)探索符合国情的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模式

法国的学前教育的特色之一便是幼小衔接教育,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规划教育目标、教育过程、教育考核等方面的实施。法国儿童的整个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2-4岁;5-9岁;10-12岁,这样的划分,使得幼儿园大班和学校低年级有机会处于同一阶段进行学习,他们接受相同的课程教育,这样的过渡比较自然,让幼儿园大班小朋友适应小学的低年级教育。对于幼儿教师来说,他们都要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小学教育阶段作为整体的系统培训,所以,不管在哪个阶段,他们的教育教法适应起来很快,岗位的变动对他们来说不成问题。我国可在小部分的地区试行幼小衔接的教育模式,通过传统的幼小分离和法式幼小衔接追踪对比,形成有实证有说服力的研究报告,将幼儿的接受能力、幼儿考核成绩等体现教育质量指标体系作为依据去探索,这两种方式哪种方式的教育质量更高,进而明确我国是否适合这种幼小衔接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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