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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小编: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维持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刑事审判最根本的是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在刑事审判中重打击而轻预防、重惩治而轻矛盾化解。近几年,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刑事审判的创新,惩防并重成为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在党中央“深化社会矛盾化解”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制定了相关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社会矛盾;宽严相济

(一)刑事审判的目的

惩罚犯罪是刑事审判的直接目的和首要任务,保障人权、维持社会秩序则是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审判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应当把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二)社会矛盾及种类

社会矛盾是一直存在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推进社会历史的演变。从法律的角度,社会矛盾可区分为:民事矛盾、行政矛盾和刑事矛盾。民事矛盾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比如:家庭邻里纠纷,经济商事纠纷等。这类矛盾虽比较轻微,但多比较繁琐,解决此类矛盾需要耐心细致,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行政矛盾则是普通民事主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如行政处罚。刑事矛盾与纠纷是公民对其他公民、组织、国家的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或国家司法机关在裁判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司法失去公正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加害人(间或是加害人)与裁决司法机关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现在是一个法治的时代,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善于运用法律途径高效的解决社会矛盾。

(三)强调社会矛盾化解的背景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全国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而深化社会矛盾化解为三大重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向各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传统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需要,我国对于刑事犯罪偏向惩办从严,重打击而轻预防、重惩治而轻矛盾化解。长期的严刑峻法,会使刑罚饱和,无法达到罪刑相适应,从而使犯罪人和受害人都不满意国家对犯罪的处置。长期的严刑峻法虽严重打击了罪犯,但也扩大了犯罪影响甚至造成刑事审判的不公正。许多法官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

二、现阶段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面临的挑战

(一)城镇化进程带来的挑战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中,在这一社会转型期,层出不穷的复杂的社会矛盾也给刑事审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城市的犯罪率高于农村,根据这一客观规律,从理论上讲,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全国总体的犯罪率就会大幅提高。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矛盾必然出现,且矛盾更加复杂,各类犯罪都呈现出手段科技化、类型多样化、影响扩大化的趋势。这就要求法官依据事实,不断的创新刑事审判理念,最大程度的做到预防犯罪,将社会矛盾化解至最根源。

(二)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挑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贫富差距加大使得部分心理素质较差的国民产生了悲观情绪,仇富、仇官心理普遍存在,进而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目前来说,农民工是对贫富悬殊感受最为深刻的群体之一,也是犯罪率较高的群体之一。农民工来自农村,在城市生存的基础薄弱,享有城市资源的权利不平等。就业难度高,多数农民工从事的都是最脏最累的工作,无正当职业,居无定所,社会保障力度不够,久而久之,难免产生邪恶念头,走上不法之路。而农民工在中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还在不断的扩大,这给我们的刑事审判也带来的巨大的挑战。

(三)法院内部结构的挑战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降低了办案效率,影响了办案质量。从最高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此矛盾,有的法院一名法官在一天之内要审七个案件,这不但加大了法官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以笔者所在的歙县人民法院为例,法院内部人员构成不合理。由于基层法院的待遇低下,人才流失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法院内部人员非老即幼的局面。多数都是年长的法官,年长的法官办案精力不够,审判理念不够先进。

三、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解读

(一)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9号])。打防并举、宽严相济,不仅通过‘严打’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强调依法从宽,使罪犯及其家属受到政策感召、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既达到了教育预防的效果,又分化瓦解了犯罪,有效疏导了矛盾,是标本兼治。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意见》第五条指出,刑事审判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中反复强调必须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依法应当严惩;而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见》对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如何做到宽严相济做出了具体的、详细的规定。

(二)学习最高院下发相关文件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向各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文件指出: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审判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审判工作与群众工作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强调了刑事调解、刑事和解的重要性,第15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和解。”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做好法律、政策释明工作。

四、如何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

(一)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加大对全国各级法院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充分地认识到刑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地用正确的审判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创新刑事审判理念,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总结审判经验,最高院通过制发典型案例,制定刑事审判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刑事审判的指导。

(二)加大刑事审判中的调解、和解力度

刑事和解可适用于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在犯罪的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可以使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不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可以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可以作为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的条件;在执行阶段,刑事和解可以作为对罪犯给予减刑或假释的依据川。

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及相关精神,要积极促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的形式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刑事主审法官在观念上要转变,区别对待。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要营造一个轻松平和的氛围,为当事人调解创造一个好的平台,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让他们能够心平气和的对待民事部分的调解。

(三)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四)做好刑事审判的涉诉信访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涉诉信访问题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关系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审判是社会极端矛盾的集中,刑事案件中隐藏的尖锐的矛盾一旦在正常的审判程序没有得到化解就会演变成严重的信访案件,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认真排查化解信访案件。许多当事人都是因为不清楚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才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信访。在接待这类涉诉信访当事人时,一定要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现实中也不排除确有因刑事审判不公而引起的信访,这时我们要勇于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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