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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执政对化解社会矛盾的意义

小编:邱林海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意味党与政府必须严格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此理念的提出,对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有何重要意义?它提出了什么指导思想?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

在矛盾主体方面,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往往直接间接集中到政府,地方政府往往首当其冲,不得不站在第一线。政府之所以常处在矛盾第一线,有一定的体制性因素。尽管经过多年的简政放权,我国政府目前还存在管的过宽、管得过多的问题。在很多领域,由于裁判员和运动员、调节者和经营者角色不分,政府常陷于诸多矛盾当中。一些政府官员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又存在官僚主义、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行为,从而使矛盾更加尖锐,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

在矛盾表现形式方面,我国当前众多社会矛盾呈现激化、暴力倾向。矛盾的互动往往采取激化甚至尖锐、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由于目前利益协商、诉求反馈机制较缺乏,民众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化的渠道难以得到满足,转而求助非制度化渠道。一些民众甚至采用激化、尖锐甚至恶性冲突的方式(如冲击党政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断交通要道、打砸抢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毋庸置疑,这种过激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到政府执政。

如何有针对性地应对中国当前众多社会矛盾,这对一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个重要挑战。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动荡,确保党的执政地位,需要从根本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之道。依宪执政理念的提出,对于当前我国众多社会矛盾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拉卡托斯曾提出研究纲领这一科学理论。他认为,每一套研究纲领都包括硬核和保护带两部分。硬核是研究纲领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它决定一个研究纲领的性质,因而是不允许反驳的。此乃禁止性规定。保护带是环绕硬核的一系列辅助假说。一当研究纲领遭遇挑战,就要对辅助假说进行调整和修正,一来保护硬核,二来也使整套研究纲领保持足够的弹性和活力。这是鼓励性规定。

依据拉卡托斯的理论,可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理解为一套纲领。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治国纲领中不可挑战的硬核。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宪法第一条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依宪执政理念,意味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容撼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依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容挑战。但如果僵化地认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纲领中的保护带也不能调整,则是曲解了依宪执政的本意。在当前改革与发展的大环境下,需要中国共产党积极调整其治国纲领的保护带。对于当前社会矛盾中政府常常成为矛盾一方的特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纲领保护带的弹性调整,表现在如何改革政治体制中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和环节,如何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等。具体来说,即中国共产党在坚持自身领导地位的同时,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后,一直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截至2013年10月,已取消和下放中央部门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达221项。下放权力将大大降低政府陷人众多矛盾的机会,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民众对党与政府的不满也将大为减少。公共权力在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的同时,政府才能更加集中精力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应承担的主要职能履行好。在履行好这些职能的同时,换来民众对党与政府更多的支持与信赖。

按照现代人民主权理念,作为国家主人,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宪法第二章明确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山、人格尊严权、隐私权、民主参与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救济权、受教育权、科学艺术创作权、男女平等权等。在现实中,诸多社会矛盾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公民的各种权利受到侵犯,公民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依宪执政理念的提出。意味要更加注重保障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要达到此目标,需要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两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公共权力需要更加有效的制约。按照现代民主理念,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与让渡,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边界,不能侵犯人民享有的各种权利。然而,公共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对外扩张性,常越界侵犯公民权利。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以权谋私、非法占有公共资源和公众利益,直接损害广大公民的权利,侵蚀党与政府的公信力。先听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规范公共权力,需要对公共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党的下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此外,全会还提出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从律师、法学专家中进行招录的制度,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这些措施都有利于规范行使公共权力,从根源上杜绝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总之,要建立健全更加科学、严密、完备、有用的权力制约机制,以约束权力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边界内,按照既定的程序活动,不侵扰公民权利一分一毫,同时保证权力能够实现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价值。

第二,公民权利需要更加明确的保障。目前,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政府部门可通过相关法律使公民权利的内涵更加明确。此外,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最根本、最有力的力一式莫过于为每一个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设置便捷可行的权利救济程序。当前,宪法并未设计专门的程序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使得公民权利遭受侵害时,不能直接通过宪法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应该在制度设计[建立更加规范、明确的内容,制度与程序要给予公民以权利救济。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减少民众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与冲突,减少社会稳定压力,稳固党的执政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执政理念,对于化解我国当前众多社会矛盾具有指导意义。当然,依宪执政理念只是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思路。在此从础下。党与府还需通过顶层设计、制度创新,积极努力地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形成更加和谐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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