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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着眼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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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理理念取代了社会管理概念,《“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再次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十九大报告中,“共建共享”的提法又再次升级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各界对社会治理的关注与讨论也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全民的广泛参与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必要基础,而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积极的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应成为政府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我国在推动全民社会治理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财政投入为社会治理提供经济基础

“十二五”期间,虽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民生领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却日益突出。面对这一情况,许多地区的政府都认识到了社会稳定与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对社会治理资金投入不断提升,也为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财力保障为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直接激励,一般主要以金钱或户籍积分为抓手,通过举报悬赏鼓励公众参与到治安、消防、禁毒等各个领域之中,实践证明只要奖励具备足够吸引力,这种简单的方式可以起到明显的效果,公众的广泛参与可极大提高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效率。

这些不断加大的财政投入,构成了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原动力”,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会使得居民有更高层次的追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会不断得到加强,而合理的激励、补偿政策也会进一步调动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二)政府放权提升全民参与积极性

在公益领域,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下,不断下放权力,利用新闻、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不断扩大具体项目在当地影响力,广泛征求、采纳各界意见,间接调动了居民及社会组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

与直接激励相比,这些间接调动的激励形式更为多元化,除金钱奖励或政策倾斜外,政府会给予居民或社会组织更多参与权和决策权,通过下放权力提升社会各界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并以此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这种方式在文体、慈善等领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雄厚经济实力的支撑下,不断下放权力,充分尊重民意、引导民意、调动民意,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领域不断总结着宝贵的经验。

(三)互联网拓宽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渠道

互联网技术进步拓宽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渠道,在政府决策影响因素中民众一方力量所占权重得到了巨大提升。近两年,魏则西、陈仲伟、雷洋、徐玉玉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讨论与关注,在新浪、腾讯、天涯、猫眼看人等网站及论坛上各界人士各抒己见、各方观点激烈碰撞。

与经济领域问题不同,很多社会热点问题虽是个案,但却反映了我国在医疗卫生、公安执法、信息安全等很多领域的长期顽疾,这些问题非常容易激起网民的共鸣与参与感,在短时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随着关注度的增加,“围观群众”、专业人士、新闻媒体等各方社会力量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对事件的发展进程和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些过程中,互联网的正面推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二、我国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经济下行与贫富差距对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可持续性造成压力

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支持社会治理固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财政行为也有很大的探索性和一定的随意性,可持续的资金投入制度尚未建立。根据预测未来我国经济增速会继续放缓,甚至一些地区会出现实际的负增长。

与此同时,很多地方政府在地方发展决策过程中都有较严重的“重经济、轻社会”倾向,这一倾向在相对贫困地区尤为严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可以使很多社会问题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民生问题的改善又可以进一步带动经济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从目前看来,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群体间的不均等,而未来的贫富差距很有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各地区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成效的不均等,进而还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在以上背景下,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也会受到很大影响,未来这些调动居民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激励、补偿措施的可持续性将会面临一定挑战。

(二)多元利益难以协调对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带来风险

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在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成功案例主要集中于居民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或公益事业领域,在通过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方面鲜有成功案例。总体而言这些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上升的趋势,给社会稳定带来比较大的风险。特别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在产权改革过程遗留下许多人们对于公平问题的质疑;第二,中国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法律法规不健全,很难正常地操作,很多以发展为目标的操作过程又违反了现有的法规;第三,在许多公共领域,公民自组织和自协商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第四,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进步,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权利与权力之间种种矛盾,还需要通过比较长时间的探索;第五,解决政府官员的腐败和工作低效还需要比较长时间的努力;第六,在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领域,无论在保障力度还是在公平性方面都有许多需要改进的空间。

由于在许多领域,制度本身的公正与公平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制度执行成本十分高昂,甚至往往无法落实,以上情况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不满情绪,社会的不满情绪和不公平感使很多人在行为选择中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加剧了社会的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非常容易引发和加剧各类社会冲突使社会稳定的风险大大增加,对推动社会治理的全民参与也会形成巨大挑战。

(三)互联网发展对政社协同治理能力提出新要求

互联网技术进步,使得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被“强行”拓宽,产生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模式,同时也对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对真相的关注似乎将事件本身引向了更好的方面,但由于我国政社协同治理能力不足,其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带来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政府一方,由于一直以来的排斥态度,造成了很多政府部门在互联网舆情应对方面的能力严重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网络上质疑之声回应速度极为缓慢甚至置之不理,二是对负面消息应对方式集中于简单的删帖或封号,三是个别官员回应质疑时明显与事实有差距。

社会一方,由于很多普通民众在互联网发展之前的很长时间缺乏参与社会治理途径,政治参与的准备不足,缺乏理性表达的能力和态度,使得技术进步带来的参与便利会很大程度上助长网络民粹主义,非理性地选择表达方式或采用非法的参与行动。社会的其他力量,比如媒体,特别是伴随互联网产生的新媒体为提高点击率,在对社会事件的报导与评说时会出现误导公众现象,导致了公众情绪化的行为被进一步煽动。

三、启示与对策建议

(一)启示

1、经济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社会更公平,经济才能更有效率

随着社会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化,社会问题能够被不断化解,经济发展也能进一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想切实解决社会领域不断出现的问题,就要将对社会发展的重视提升至新的高度。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并非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而二者之间可以、应当是相辅相成。在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领域、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政府和某些利益主体对短期利益和“效率”的追求引发了很多社会公平问题。从长期发展来看,如果这些社会公平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会抑制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加强对社会治理的重视,通过不断地协商和调整,通过法治和道德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只有社会更公平了,经济才能更有效率。

2、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核心环节,真实信息的及时发布是共建共享的必要前提

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目标。无论法律制度或产权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而且公共领域的情况、问题和矛盾千差万别,不可能都依靠司法过程来解决。利益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恶意猜测和“敌意”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在价格机制失效的公共领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使各利益主w之间可以互相协商、互相体谅、互相照顾、互相妥协。

要想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政府首先必须让自己的行为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把公权力约束在笼子里。面对社会矛盾,在正常情况下,公开的讨论往往比暗箱的操作更能有效率地防止社会的动荡。在整个矛盾化解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一切的基础,必须保证信息可以及时发布,保障社会的知情权。

(二)对策建议

1、完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将社会发展摆在更重要位置

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消除“唯GDP”论,建立与地方社会治理水平挂钩的晋升考核制度,把社会发展放到跟经济增长同样重要的位置进行考核。同时,应当允许和鼓励居民在民生领域方面关于公共需求的表达与显示,要让这种表达及其实现的程度进入到政府官员考核体系中。要完善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升民生领域支出在总支出中的相对比例,并加大对地方政府特别是相对落后地区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地方政府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财力保障。此外,还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自上而下加速简政放权进度,将更多权力和财政资源下放至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有可能根据当地群众的公共需求来“点菜”,提高地方政府“买单”的能力。

2、利用社会力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枢纽作用

更多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让媒体能更好地挖掘真相,让公众可以根据真相做出更客观的评论,让专家学者的意见得到更多的采纳。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在决策过程中,全面纳入社会力量。政府应当在长期的主导协商中,不断总结经验,对于各类成本和收益,各类补偿和付出的估价,以协商过程的实现,建立起各种可能的、自发的、非正式的、非强制行为规则和惯例,把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除了非常特殊的危机情况,政府应当保证真实信息及时发布,还原真相,保障公众知情权。对于利用网络恶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造成直接后果的,依法加以惩罚。在这一过程中,要全面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枢纽作用,一要根据“小机关、大网络、强基层、全覆盖”原则,全面拓展基层群团组织体系,二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有效疏解网络上负面情绪,合理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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