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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探讨

小编: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增强社会活力的同时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治理环境不是杜绝矛盾冲突,而是拥有各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的体制和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应从维护群众权益、畅通利益表达、心理疏导、矛盾预警等方面构建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同时基于矛盾的普遍性,仍需不断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总之,应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关键词: 预防; 化解; 社会矛盾; 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5.03.030

Innovation Research on Social Conflict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Mechanism

SHI Yan-wen

(Shaanxi Academy of Governance, Xi’an 710068, China)

Abstract: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points out it is crucial to ensure social stability and enhance the vitality of society as well as guarantee social stability and order. At the same time, Harmonious society governance environment does not mean putting an end to conflict, but possessing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preventing and dissolving the contradiction.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pirit of the third and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reducing the origi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re as follows; constructing preven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and the conflict warning system. While based on the universality of contradictions, it's still necessary to improve pluralism of contradiction and resolve mechanism and emergency mechanism. In a word, from guarding of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maximizing factors should be added to harmony.

Key words: prevention; resolution; social conflict; mechanism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这意味着社会治理在强调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也注重社会和谐,强调活力与秩序的统一。也就是说,创新社会治理既要激发社会活力,社会中各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又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在和谐的环境中实现社会进步。

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不是杜绝矛盾和冲突,而是拥有各种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的体制和机制。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要求的“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一、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对于社会矛盾而言,预防比化解意义更重大,可以说预防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前置程序。一旦社会矛盾发生,不管怎么化解,都必然会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谐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才是解决矛盾的根本之道,才是符合源头治理的必然选择。

(一)构建公平公正的权益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社会治理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矛盾治理的根本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公平公正地享受改革的成果。

1. 在经济新常态下保持经济工作稳中求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和其他一切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经济发展了才能更好地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2010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然而,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速出现了下滑趋势,前期高速增长积累的矛盾逐步凸显。面对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发表的题为《谋求持久发展 共筑亚太梦想》的主旨演讲中明确提出经济新常态,指出:“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三是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1] 经济新常态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它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也存在很大的机遇。如何适应经济新常态,在全国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 2. 完善群众权益保障机制

我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对民生工作非常重视。习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3]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小康社会,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要让群众真正从经济发展中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注重公平正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公平不公正会更加激化矛盾,因此要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让人民公平公正地享受改革的成果。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用略微倾斜性的制度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各项需求是随着经济基础的提升而逐步提升的,因此群众权益保障是没有终点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工作时所指出的,“抓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向前走。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4]

(二)完善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

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多元利益主体在利益分配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沟通这种成本比较低而且有效的方式来促进矛盾双方达成共识。沟通首先可以让矛盾双方了解对方的想法以及双方的分歧,而后在双方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经过辩论和协商,最终通过比较缓和的方式达成解决矛盾的办法。沟通需要条件和场所,作为政府有责任不断完善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一方面使矛盾各方表达利益诉求,同时缓和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更重要的是政府可以了解社会多元利益诉求以及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进而更好地协调多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不仅要发挥人大、政协、信访部门等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作用,更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电子政务,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诉求有畅通便捷的表达渠道。最为关键的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时与民众广泛协商,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也不忽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从决策层面畅通利益表达,协调多方利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内部商量好怎么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成办好是很难的。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 [5]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疏导与认同机制

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冲突中发生了许多群体性事件,其中尤为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其参与者中有很多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在事件中也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这些非直接利益者往往参与动机不确定而且参与突然,给政府解决群体性事件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增加了化解的难度。究其原因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一些群众认为自身利益受损,没有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而日益积累的不满情绪在遇到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时的发泄。

化解类似的社会矛盾,我们不仅要运用行政、法律等刚性手段,还要构建心理疏导机制,通过心理疏导等柔性手段,针对心理症结帮助当事人调适心理状态,化解心理冲突,形成健全人格,从而减少因心理失衡导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6]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如果确实是由于合理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不仅需要从改革中,从根本上去解决,同时还可以通过科学有效的心理疏导去缓和,特别是那些没有合理利益诉求的非正常不满情绪,更加需要正确的心理疏导。通过科学有效的心理疏导,使他们解放思想,尽量使其失衡的心态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改善。为此,要特别重视群众的心理健康及有效疏导,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健康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宣传活动,让人们真正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增强对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及时疏导不健康的情绪。

另一方面,要注重形成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机制。认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归属感,是能将人们凝聚在一起的重要力量。社会认同可以使社会成员之间的距离缩小,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感,从而减少矛盾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心理认同,就是要努力形成全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念,让大家为了共同的理想而一起奋斗,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公平公正、团结互助、和谐共处的氛围,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更为重要的是要让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当前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生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客观正确地对待自身的预期与现实的关系、辩证地分析我国当前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正确对待全局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建立科学灵敏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规律,社会矛盾也不例外。矛盾的发生总是一点一滴积累的结果,所以,化解社会矛盾要及时掌握矛盾的发生源头,从矛盾发生的萌芽状态着手,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而带来的化解难度的增加。这就需要建立灵敏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了解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风险,尽早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 建立科学的矛盾预警系统。 在系统中首先建立社会矛盾分析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影响社会矛盾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其次,在对指标体系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对社会矛盾进行分级管理,将那些冲突程度明显、对社会稳定影响大的矛盾问题列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依此类推,以便及时准确地抓住主要矛盾分阶段分等级进行化解。当然,这些都需要建立在大量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派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社会矛盾信息的收集和数据分析。信息的收集一定要保证准确和及时,要收集第一线的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当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对此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从中找出相关的规律,以期尽早掌握矛盾的“发源地”,及时化解矛盾。

2.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公共事务决策时,要对该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论证,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应对不稳定因素。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应当包括评估的原则、机构、程序和内容,应保证这一制度的常态化运行。

二、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是时时存在、事事存在的,虽然我们采取很多措施预防矛盾,但矛盾的存在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矛盾的存在能起到“安全阀”的作用,让政府及时了解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安定有序的社会不是一味地压制矛盾,而是允许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发挥积极作用,并能有效运用矛盾化解机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健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的化解是为了保证社会治理的秩序问题,与激发社会活力是密不可分的,应当符合社会治理的要求。社会治理理论是西方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治理委员会将社会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社会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7] 在我国,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8] 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社会治理都强调治理主体由原来的一元政府向多元治理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政府自上而下的单一的控制性管理方式向更有弹性的治理方式的转变,通过政府与社会中各种组织和团体的联合来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治理。

当前,我国社会呈现出多元利益主体,社会矛盾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按照社会治理的要求应当发挥多元主体、采取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9] 这样做既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相应资源,又可以提高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降低矛盾化解的成本和风险。

法院是社会矛盾的最终判决机构,在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思想观念的多元,在一些最基层的民众心里,到法院打官司意味着事情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即使法院作出判决并强制实施,但是对于矛盾双方也未必都能真正起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因此,现阶段化解矛盾纠纷应重点加强调解机制的运用,完善“大调解”机制。一方面,以创新理念为前提。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调解的优势明显,通过双方的协商达到理想的结果,也符合我国自古以来“以和为贵”儒家思想的精华。但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是,调解是化解矛盾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调解要有依据,不是简单的“中和”,也不是无条件的“退让”,而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要严格依法调解,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以体制机制为保障。“大调解”机制的形成,需要用制度将其固定下来以常态化运作。首先,要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发挥人民群众和社团组织的作用,保证“有人办事”。其次,要有具体操作的制度,特别是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保证“有章可循”。最后,要有多元化解纠纷制度之间的对接制度,完善 “诉调”、“检调”、“警调”、“民调”等各项对接制度,保证调解的权威性。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随着网络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环境的日益复杂,我国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也逐渐采用高科技手段,越来越隐蔽,给预防工作带来难度,所以有必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有相关部门坚持以化解矛盾、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利益为原则,抓住黄金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回应群众,所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要确立相关责任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众多的联动部门中要确立牵头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既相互合作又分工负责,共同回应群众的合法合理要求,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注重事后的回访,保证彻底解决相关问题,避免同样理由的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如果涉及非法的利益和非法要求,要严格依法处置,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能为了平息事件而过分妥协,“花钱买平安”,绝对不能对犯罪分子有所姑息,切实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其次,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中还需要建立一支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队伍,确保责任真正落实到人。这支队伍的组成人员最好是专职的,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及模拟演练,不断提升其依法处置、和群众沟通协调等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最后,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对由于忽视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而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惩处,对在突发事件中合理合法维护群众权益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以鼓励和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更好地保障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夯实社会矛盾化解保障机制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任何机制的有效运行都需要特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以保证“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社会矛盾的化解也不例外,需要一系列的配套保障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协调、合理调配,保障合法合理范围内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的充足资源。按照治理的要求,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要发挥多元主体尤其需要发挥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培育力度,充分发挥他们贴近基层、群众基础好的优势,切实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增强社会活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对积极参与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的公民和组织给予经费、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力量加入。另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最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做到“案结事了”,所以对那些损害人民利益的责任人以及在化解矛盾过程中不依法处置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也才能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更好地保证矛盾化解的成果。

综上所述,社会矛盾的发生不能完全避免,也没有必要坚决遏制,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社会治理环境需要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矛盾所起到的“安全阀”作用。政府应当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出发,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因素,从群众权益维护、畅通利益表达、心理干预、矛盾预警等方面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冲突。同时,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全方位保证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针对不同的社会矛盾和不同的利益主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尽量用比较缓和、节约成本又有效的方式化解矛盾,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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