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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处理中的领导艺术和其原则

小编:

The Principle and Art of Leading Cadres in Dealing with Contradictions

矛盾处理中的领导艺术和其原则1

领导干部是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的领路人、方向标、稳定器。因此, 领导干部的作用不可谓不重要。古人言:得一官不荣, 失一官不辱, 勿说一官无用, 地方全靠一官。地方经济发展, 老百姓安居乐业, 地方官员责任重大。为官一任, 必须勤政为民, 造福一方。领导干部的能力表现在很多方面, 其中之一是处理矛盾问题的能力。矛盾问题处理不当, 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 还会导致矛盾问题扩大, 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一、矛盾问题处理不能简单地依法、依规、依政策

矛盾问题处理考验的是领导干部的能力。矛盾问题的处理需要慎之又慎, 需要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需要考量多种因素。但是, 一些领导干部处理矛盾问题时过于简单, 缺乏应有的方式方法, 不还原当时的历史情形, 不了解当事人心理, 不听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而仅仅强调组织权威, 强调依法、依规、依政策的原则性要求。前些年, 在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初发阶段, 某些地方政府发言人在回应当事人时, 通常用的话语是: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 不明真相的群众, 不法之徒, 别有用心等。对此, 有人提出疑问:既然今后会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 为什么当初不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 非要等到群众集会时才表态会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既然群众不明真相, 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把真相告诉群众?既然是不法之徒, 为什么不对他们进行法律制裁?

矛盾问题处理自然要依法、依规、依政策。法治社会的法律法规政策权衡了各方利益, 凝聚了社会共识, 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体现, 是人们事先做出的承诺和选择。共同意志高于个体意志, 人们遵循事先做出的承诺和选择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但事实是, 很多时候会缺失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情形千差万别、复杂多变,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 这就使得最基本、最直接可以援引的依据很难找到, 而一般原则性规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又不强。适用一般原则性规定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 既需要考量情理的因素和法理的因素, 也需要还原当时的历史情形, 还需要考量现实的因素, 更需要考量现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这就决定了矛盾问题的处理不会很简单。处理矛盾问题需要领导者拥有足够的智慧和高超的艺术。有学者指出, 处理矛盾问题要做到公正, 做到利益的平衡, 仅仅依据硬邦邦的条文是完全不够的, 更需要的是司法智慧和司法艺术, 这就对领导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二、矛盾问题的处理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需要依照水乳交融的情理法理。情理和法理是一体两面, 总体而言, 是相互统一的。处理矛盾问题时容情容理才会得到大多数人认可, 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一个正确的决定就是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要求。情理即通常说的一般人的认知, 符合利益各方的要求, 符合常识常规, 大多数人能够接受。法理即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法理与情理在很多时候并不矛盾。法律法规原本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体现, 是人们事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利益关系做出权衡后的选择。情理与法理的区别在于, 情理观照的是特殊个体的权益, 而法理关照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权益;情理观照的是具体当事人的权益, 而法理观照的是抽象当事人的权益。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充分听取利益各方的意见, 听取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见, 这样才能做到情理与法理兼顾。领导干部处理矛盾问题不能凭直觉、凭经验, 而不追问理由;不能直奔结论, 而不讲过程和程序;不能只会说一些原则性的大话空话, 而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否则, 一个决定下来就可能出乱, 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

二是需要还原当时具体的社会情形。处理矛盾问题要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要善于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问题, 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 要把需要解决的矛盾问题放到一定的范围之内,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而准确地把握矛盾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要求尊重历史, 不尊重历史, 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是拿大道理吓唬人, 是不可能让人心悦诚服的。现在某些领导干部处理历史问题往往喜欢拿政治的大帽子压人, 这不是好的方法, 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依照情理法理处理矛盾问题就是讲政治, 因为它最终使得矛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有利于凝聚人心。

三是需要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只有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才能让矛盾问题得到终极解决, 而不会是时过境迁之后又引发新的矛盾, 抑或当事人提起新的诉求。事实上, 过去的一些矛盾问题之所以死灰复燃, 就是因为当时的处理方法过于简单, 只注重一时, 没有关注长远。一些领导干部处理矛盾问题时公开宣称, 摆平就是水平, 搞定就是稳定, 无事就是本事, 妥协就是和谐.这些貌似黑社会措辞的言论, 其实是一种急功近利、轻薄浮躁的心态。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处理矛盾问题时公开宣称, 人民内部问题用人民币解决.然而, 很多事情不是钱能解决得了的.维护社会稳定, 用钱砸等做法不是正确有效之法, 更非长久之计。花钱买稳定治标不治本, 堵漏不疏通, 做得了表面文章, 却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无异于抱薪救火, 给社会长治久安埋下隐患。如何做到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除了要运用情理法理, 还原当时的历史情形, 还需要坚持案结事息、社会认同的标准。

三、矛盾问题处理需要掌握的基本方法

一是需要考量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大方向。要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大方向, 就不能做出决定。比如说, 邻里纠纷, 单位可以管, 也应该管, 但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单位管理, 就应该支持当事人通过诉讼形式来解决, 这既是现代政府的要求, 更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应该支持当事人走司法程序,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这既有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 更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是需要把交错复杂的矛盾问题简单化。能够把交错复杂的矛盾问题简单化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能力。要做到把交错复杂问题简单化, 就需要抓住关键, 抓住核心, 具备提纲挈领的能力。通常说, 就是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矛盾问题绝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处理矛盾问题, 既要学会弹钢琴, 也要善于牵牛鼻子.为此, 领导干部要切实培养自己的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能力。领导干部应该多读书、读好书, 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开阔的视野。领导干部必须善于思考, 善于研究问题, 能够从事物的表象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 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领导干部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 掌握第一手资料, 到群众中去汲取智慧、寻找解决矛盾问题的方法。

三是需要把情况和问题想清、想透。处理矛盾问题需要做决定, 一个决定的做出, 既要考虑可行性因素, 还要考虑不可行性因素, 对负面影响多大、如何消除, 必须做到胸中有数。否则, 就可能顾此失彼, 甚至得不偿失。反观一些领导干部处理矛盾问题, 往往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思维, 不能综合平衡多方面的因素, 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一个方面的问题似乎解决了, 另一个方面甚至几个方面的问题又出现了, 正所谓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有领导干部说, 事情可以弄透之后不做, 但不能未弄清瞎做, 这话听来不无道理。养成把问题想清想透的习惯, 最根本的是树立求真务实的思想, 即真正为解决问题去思考、去工作。有好的出发点, 就有认真负责的精神, 就会迫使自己认真去想解决问题的条件是不是具备, 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 用什么样的办法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没有求真务实的思想, 就不可能下苦功, 即使动了脑筋, 也很有可能想偏了。想偏了的危害甚至大于考虑不周的危害。

四是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有的事情过去可以做, 但现在就不能做了, 因为现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有的事情过去不允许, 但现在允许, 因为法律法规做了修订和补充。这些标准必须把握住, 界限必须清楚。在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大为提升的今天, 合法、合规、合政策的问题不难掌握。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部, 普通的法律知识都具备, 即便某些法律知识缺失, 通过网上查找或者通过身边工作人员的帮助也可以了解到。因此, 领导干部在处理矛盾问题时, 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规政策, 再做出处理决定, 以免使自己陷入违法违规用权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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