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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小编:娄雪明

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

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 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又如, 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 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政 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 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

(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其具体内涵并不与西方宪政完全一致。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 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对梁启超的观点, 孙中山作了补充, 提出了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立为基础的新宪政学说。虽然他没有明确地对宪政一词作定义,但其宪政思想贯穿在由其规划的《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更是把宪政提升为革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 拟在此时期施行宪政,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20 世纪40 年代,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从民主的角度对中国的宪政作出了新的重要阐释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宪政新的内容,即增加了民主这一要素。这一概念也被近代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并加以补充。比如, 有学者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 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角度对宪政的阐释更为符合当时的实际形势, 也与当前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有相通之处。

三、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特征分析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的是两党或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模式, 以期实现各自的执政理念与政治主张; 但由于不同政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分歧,其所谓的宪政也就失去了本意,更多地成为了政党、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制度。而无论是我们近代以来所倡导的宪政 还是当前所提出的依宪执政,它们在本质特征上均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其所代表的并不是某一政党或集团的狭隘利益,也并不只是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限制,还包括对公民权利的承认与维护, 更是为寻求民族的独立自主、民主富强而服务。尤其是当前中国共产党的依宪执政,它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础上, 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我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内涵在本质上的区别,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宪的本质含义不同西方宪政中的宪与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的宪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西方宪政中所依据的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 用西方资本主义的一套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 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而我国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及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及其指导思想等一系列问题, 进而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不仅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

二者产生与运行基础的宪的内涵不同,使得双方在根源上便已泾渭分明, 这也决定着二者在其他方面必然存在着诸多不同。结语我国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内涵上的本质区别,并不仅限于上述讨论的范围。作为一项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西方的宪政确实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但在建设现代化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我们更需时刻把握中国特色的时代要求,合理解释中国语境下的宪政内涵,根据当前中国改革发展的需要来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此外,我们也并不一定要借助于西方宪政这顶政治文明的帽子来实现我国的法治梦; 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依法治国依宪执政 这些中国人民熟知的政治术语来凸显中国在践行法治建设过程中区别于西方宪政的积极之处,或许这更容易使人们在理解依法治国实质的基础上坚定中国的法治道路, 更有利于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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