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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与重塑: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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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并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作为法院系统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曾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案件质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其不可避免的浓厚行政色彩、超越于合议庭之上等症结的存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从审委会制度的保存与废除之争到改革路径的探究,从司法价值的实现到理性的现实选择,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审判委员会的争论一直不断。笔者以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运作情况为依托,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的方式探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改革

一、实证分析:A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A区法院是一家区级法院,该院现有法官及其他各类辅助人员130余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9名。在人员构成上,该院审判委员会主要包括一名院长、四名副院长、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两名资深庭长组成。成员全部为法律专业毕业,且具有较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二)A法院2009年―2011年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分析

对该院审判委员会近三年讨论的内容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2审判委员会同意经办人或合议庭意见占大多数。对讨论结果分析,审判委员会极少提出颠覆性或完全相反的意见,大部分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均同意合议庭或经办人意见(如表

2)。可见,审判委员会大部分情况下是尊重合议庭审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剥夺或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

二、背离缺失:审判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

现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行政化、待遇化倾向明显。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多是院长、副院长及业务庭负责人。2007年,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始任命,且成为一种政治待遇,与原来设置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目的不相符合。目前,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多由院长、副院长、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且具备一定的行政职务成为进入审判委员会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党组化”,与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审判的功能作用相违背。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个案化

正如对A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一样,当前,大部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主要是对个案的法律适用等进行讨论,缺少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具有普遍价值的问题进行讨论,或对审判执行工作全局方向进行把握,也较少发布指导性案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职能,但是对“重大”、“疑难”的概念没有明确,导致审判委员会实际运行中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讨论,成为个别合议庭的挡箭牌、避风港,而其最重要的功能却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

(三)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分离”

大部分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在听取合议庭成员中承办人的报告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裁判。在这种“审判分离”情况下做出的判断,由于未对案件的证据材料等进行仔细分析,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很容易导致主观臆断。主审法官在汇报案件时,容易因个人见解及素质等原因导致避重就轻,且汇报过程中本身就有主审法官倾向性意见的影响,导致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被某些学者讥讽为“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①,大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并没有参与庭审,却对案件裁判享有投票权,必将导致判审分离先定后审直至法庭审判“流于形式”②。

三、复归重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路径

(一)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立法

审判委员会的定位及工作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立法上存在空白。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也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为此,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从立法层面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性质、组成、运行程序、功能定位等进行明确,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统一,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二)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精英化

针对审判委员会成员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切实改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减少委员的行政化色彩,真正发挥审判委员会指导审判工作全局的积极作用。

1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选任制度。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竞争上岗机制,允许法院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审判员共同参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竞岗,明确包括法律素养、社会评价、审判业务水平和调研能力等在内的评选标准,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通过的考试、考核、测评等程序遴选出优秀法官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切实提升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2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推出机制。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标准,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等各方面进行考核。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及时报请人大予以免职。

(三)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认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总结审判经验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全局的指导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对审判业务的指导。为此,审判委员应在对本院的审判工作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对某一类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性意见以及某类案件的量刑细则等的讨论决定上多下功夫,定期对所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的完善

1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制。改变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听取主审法官简单汇报作出决议的模式,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事先阅卷、旁听法庭、了解案情等模式,让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情有整体的了解和把握。在案件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也可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参与庭审或观摩庭审录像,通过更直观的了解,让审判委员会委员作出更加公正的裁断。

2建立合议庭成员和不同意见法官共同汇报制度。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应吸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合议庭审判长和其他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共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并发表意见,而不仅仅是审判长或者承办人一人到会汇报,以尽可能地避免因汇报人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的肆意性、主观性,增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对抗性和提高决策的正确率③。

注释:

①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J]北大法律评论,1999

②同上注,第382页

③胡建萍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现状调查及思考[A]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24-325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J]北大法律评论,1999

[2]韩克芳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003

[3]李连峰,邝希聪审判委员会机制探微[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4]阐玲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完善[D]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79

[5]黎军审委会改革的儿个基本问题[J]法治论丛,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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