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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财政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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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财政评审工作中,我们会重视各种细枝末节―计价依据、取费标准、材料单价及签证合理性等等,但是很少关注评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因为本身财政评审职能定位的模糊及法律定位的缺失,以及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对财政评审相关的各种约定不明确或者根本未提及,导致当争议项目走上法律程序后,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有时反而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导致财政的审计监督无法对外产生法律约束力。

所以,为了避免以上两种情况发生,首先要完善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期限不包括财政评审的审核时间,而且需明确当发包人逾期完成结算审核时,不得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其次,要提倡全过程跟踪审计。现在结算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容易因对项目不了解而对争议事项理解错误和拉长审核时间;另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有关工程价款的争议事项,多半被搁置,留待结算时一并解决,这就导致可能因争议不下而造成结算被无限期拖延,也影响了工作效率。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避免这些问题,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从项目决策开始到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也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积极及时的解决那些可能会影响到结算的争议事项,可大大提高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再次,重视建设单位与财政评审部门之间的合同及重大签证交底。财政审计结论不能必然对外产生效力,故建设单位在作出重大签证认可前,及时与评审部门及时沟通、协调,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可避免在结算审核时出现意见相左、对签证不认可等情况,使得财政评审的行政监督真正起到作用。

最后,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财政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对自身技术知识的更新和学习之外,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很重要。而且,在日常审核过程中,形成对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针对的建议以及相关协调会议作书面记录的习惯,便于争议事项事后查询及成为对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的最好凭证。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评审人仍需努力,积极推动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出台,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更好的为财政监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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