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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地下管线的管理

小编:戚飞虎

一、我国法律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缺失导致的问题

我国在地下管线领域目前仍没出台高于地方性法规的专门性规定,地下管线的管理规定多属于地方政府的规章。这就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

(一)国家层面立法缺失导致各地的地下管线管理主体不统一

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各地对地下管线管理主体的规定就各不相同,客观上导致了地下管理的不科学性,反映出了地下管线管理的不严肃性。甚至大多数地方对地下管线事项管辖的职权划分比较模糊。天津市在《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天津市各个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二)立法缺失导致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混乱

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法规,各地地下管线档案由管线的使用、单位封闭式管理,加上测绘的队伍力量相对较弱,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仅以满足各自暂时的需要出发,存在着比较大的局限性。再加上它既无对社会提供地下管线档案利用的义务,又缺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使得城市地下管线极其档案管理水平始终显得十分滞后。另外,城建档案部门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集管线档案,提出应有准确的管线坐标要求,有的在竣工图上用设计坐标代替,或直接不做,而档案部门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理不直,气不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各个城市的进馆标准也就不一样,这也造成了各个地区之间在设计跨区地下管线时相关领域交流的障碍。导致了进一步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混乱。

(三)立法缺失导致重复建设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涉及到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工业及其他,在修建道路同时很难协调好同时铺设,特别是当涉及到大型国有企业时候如电力和通信管线的时候,当地政府即使有心协调,但由于没有国家层面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协调也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道路重复开挖重复建设地下管线也就成为常态。现在各地的情况都大同小异,地下管线建设重复进行,在影响交通的同时也严重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

二、我国法律在地下管线领域中缺失的对策

(一)通过立法明确地下管线管理主体

国家层面的立法必须明确管理主体,最好可以成立一个新的部门,地下管线领域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地下管线领域的管理也就将会越来越来越重要,允许各地设立新的部门这样就可以使各个地方的地下管线的管理遵循在中央的领导之下,极大地增强了管理的科学性与主动性。另外通过立法设立新的部门有利于调动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是在立法明确地下管线管理主体的同时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要发挥中央统一领导的作用,又要给予各地适当的调整空间。另外在立法确认地下管线管理的时候要处理好政策层面的立法和技术层面的立法的关系。政策层面的立法主要是集中在统一管理,严禁擅自铺设地下管线方面。技术层面的立法则要关注于各种设计施工检查方法面的立法。

(二)通过立法统一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标准和流程

在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立法中,也要注意政策立法与技术立法的结合,从政策立法上讲,通过立法确定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一是接收地下管线档案,通过系统建设,形成地下管线数据库:二是实现与各个管线建设单位的联系,使得地下管线数据可以共享。技术立法上讲,则就建立怎样的标准,具体怎样的流程做出明确规定。当然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混乱有旧账但也有新债,所以我们在通过立法统一底线管理标准与流程的时候必须考虑既有的与将有的。比较科学的做法就是立法要明确要求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要做好普查己有的地下管线同时管理登记好将要建设的地下管线。

(三)通过立法完善建设地下管线的流程减少重复建设

通过立法规定,在建设地下管线的时候,同时协调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工业及其他,然后再完成地下管线的建设后,明确三年内或者五年内不许再挖开,这样就能促使所有的相关部门及企业积极参与,做好中长远规划,从而科学地完成地下管线的建设。因此完善地下管线领域的立法建设可以有效的减少地下管线的重复建设。

三、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地下管线领域事故频发,各地各自出台标准不一对此极为不利,因此国家层面的立法对于地管线领域的管理是至关重要也是非常急迫的,希望国家层而尽快就此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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