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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难点与对策

小编:束亚刚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目前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已成为主流的融资方式。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试点至今仅10年多时间,期间经历发展、停滞、业务重启、快速发展等阶段,在制度设计、参与主体等方面存在着制约因素, 如何立足我国实际来克服机制障碍, 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使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显示,美国经济出现了较强的复苏势头,2014年美国的经济增长率从2013 年的2.2% 提高至2.4%,2015年达到2.7%,美国的失业率却从两位数下降到5.4%,但美国的信贷增长却较为缓慢,2008~2014年美国银行信贷资产年均增长率仅3.4%,这主要是由于美国一方面利用了股票、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另一方面银行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进入市场, 缩减了银行信贷融资规模。2014年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率达到24.3%。而我国在2007~2014年期间,银行信贷资产年均增速却达18%。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犹存,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银行理应发放更多的贷款,但同时也将给银行带来两方面的压力: 一是要扩大信贷投放,就得筹集更多的资金,无疑将增加银行资金组织成本;二是经济下行期更多的企业经营将受到影响,进而会波及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信贷资产流动性的降低进一步影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从而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而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将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转换为标准化的有价证券,帮助商业银行盘活存量资金;另一方面也可将停留于偿债环节或低效部门的信贷资产释放出来, 投向具备经济合理性的高效部门, 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切实发挥金融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二)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使然

1.缓解资本监管压力。根据商业银行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2015年第三季度国内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工商银行14.4%,农业银行13.2%,中国银行13.7%,建设银行15%,兴业银行11.2%,民生银行11.4%,华夏银行10.9%。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工商银行11.7%,农业银行10.4%,中国银行11.6%,建设银行12.7%, 兴业银行9.3%, 民生银行9%,华夏银行8.8%。从上述银行情况看,尽管均满足监管指标要求,但距监管规定比例下限已较接近,未来存在一定监管压力。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规定,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可降低到该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可释放相应的资本,有效缓解资本监管压力。

2. 进一步支持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但实际上对特大型国有企业(如铁路)的放贷,一律以中国铁路总局为统一借款人,多数银行的铁路贷款余额都会超过或接近这一比例,而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大动脉,铁路行业是我国近年来拉动经济增长和国家实行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抓手,银行业理应要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支持,因此亟需选择部分铁路资产开展证券化,以便为今后的融资支持释放更多的流动性。

3.加快信贷资产周转,提高银行经营效益。一方面,由于我国银行业长期沿用粗放式资产规模扩张模式, 当经营成本上升和行业竞争加剧时, 银行业平均收益率将呈下降之势。从近3年的季度数据看,2015年一季度我国上市银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由2012 年一季度的22.62%下降至18.02%, 资产收益率(ROA) 也由2012 年一季度的1.37%下降至1.29%。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却呈上升之势,我国上市银行的贷款不良率由2012 年三季度末的0.93%上升至2015年三季度末的1.37%。

根据 商业银行资本回报率=存贷息差资产周转率 杠杆率(财务管理杜邦公式),存贷息差、资产周转率、杠杆率均为商业银行资本回报率的影响因素。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提速,银行业竞争更为激烈,必然引起存款利率上升, 优质贷款利率下降,银行存贷息差缩小,而杠杆率则因受《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的监管限制而难以提高, 可见, 要提高资本回报率,商业银行亟需加快资产周转,而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力度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盘活存量资产, 正是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从而提高资本回报率的有效途径。

4.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长期以来, 存贷利差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 利率市场化后, 银行存贷利差将会进一步收窄, 由此倒逼银行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关系主体中,商业银行既是发起人,一般又是资产管理服务人、资产托管服务人、证券发行承销人、权益支付代理人, 可通过财务顾问、托管、收付款等服务, 获得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如某银行某行业同类型的客户贷款均为5年期以上的长期贷款( 目前其贷款基准利率为4.9%),可选择一年内到期的贷款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标的来发行受益证券, 所发行的证券期限为一年( 证券收益率将会低于贷款利率),同时该银行也可作为投资者买入此证券,从而获取证券投资收益。

二、我国商业银行重启信贷

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逾10年,但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等常规业务相比,仍属于非常规业务。从发行规模看,自2005年12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至2014年末,我国累计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4411.22 亿元。2012 年5 月,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重启,2015年国务院决定新增试点规模5000亿元,2015年一至三季度实际发行2512.66 亿元, 总计规模6923.88 亿元, 但与目前我国逾90万亿元的信贷资产规模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市场效率的贡献十分有限。笔者认为,以下几大要素制约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遵循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调整和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会计、税收、发起银行的金融监管、证券化资产的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法律框架。但是信托投资公司、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还必须遵循《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等。由于缺乏统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如根据《信托法》,债务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这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理念相互抵触;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会涉及合同债权转让,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也有矛盾之处。因此,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难度和成本。

( 二) 信用评级体系不尽完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客观信用评级报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信用评级技术和方法仍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可向行业公布的评级模型和标准、能基于历史数据的评级技术,反映基础资产违约概率的评级结果还未得到实践的检验。二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信用评级标准也不统一,目前国内仍缺乏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评估机构。三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有效性不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独立性不强。

(三) 市场投资主体仍显单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一个成熟的、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资本市场,形成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还不完善,投资主体单一,商业银行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主要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显然不利于信贷资产风险的分散化,也不利于提高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 四) 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匮乏。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属于现代投行业务,这一产品涉及银行、证券、信托、法律、会计和资产评估等诸多领域,运作过程相对复杂,其专业性、综合性和技术性均较强,对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的要求很高,特别需要更多的高端复合型人才。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初期,这方面的人才储备比较缺乏。

三、对策建议

2014 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率仅为美国的1.2%,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当前经济金融化和金融证券化的加快,必然要求银行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尽快建立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要对我国现有涉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法规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在《证券法》《信托法》中进一步补充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及时修订完善市场准入、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出台调整和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专门法规,一揽子解决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尽快建立一个规范、透明、公正的信用评级制度。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公开透明的统一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每年至少一次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抽查并作出评价;由中国银监会对评级机构进行有效监管,鼓励业务流程规范、资信程度高的评级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步培养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

( 三) 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适时监测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借款人违约风险等情况,及时预警提示风险,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加快对定价等量化模型和产品期限匹配的研究,设计开发出迎合不同风险、收益的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扩大合格投资者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保和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及保险公司、银行理财产品、公私募基金等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 同时探索推动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适当方式和途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逐步完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证券化产品交易平台,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和监督约束功能,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 加强信贷资产及其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将信息披露与发行管理方式相结合, 通过差异化的产品发行管理方式, 促进发起人和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同时提升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 建立一个动态、标准、透明的事中事后管理和持续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对于信息披露的评价机制等,降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各种道德风险,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四) 加快培养和引进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商业银行要加快传统业务向现代银行业务的转型步伐, 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操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加强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 借鉴其丰富的信用评级经验, 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 大力培养本土信用评级人才; 信托行业完善自身组织机构建设, 进一步提高信托作为法定特殊目的机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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