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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贫困治理能力及其提升路径

小编:郭志红

内容提要:贫困治理是现代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政府贫困治理能力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在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贫困治理能力由结构优化能力、制度保障能力和机会创造能力三个要素构成。在新阶段贫困治理实践中,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加强贫困治理制度建设以及关注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是政府贫困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贫困治理;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贫困与贫困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贫困依然是困扰性的社会问题。现代化和贫困化共生共存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尽管在过去的20世纪,人类社会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缓解与消除贫困仍然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贫困治理成效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所实施的贫困治理战略在缓解贫困地区的绝对贫困状态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世界银行2013年发布的《世界发展指标》称,中国极度贫困人口占世界极度贫困人口总数的比例从1981年的43%下降至2010年的13%。但我国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数仍然很大,截至2013年贫困人口仍有8249万,贫困发生率为8.5%。贫困发生率超过20%的有西藏(28.8%)、甘肃(23.8%)、贵州(21.3%)、新疆(19.8%)、云南(17.8%)和青海(16.4%)等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6个省份。“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依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贫困治理是任何一个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贫困治理能力也是政府治理能力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探讨政府贫困治理能力及其提升路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贫困治理: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

在世界各国贫困治理实践中,基于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贫困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不可能相同,也不是单一的。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无论引发贫困的原因有多么不同,贫困治理都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困治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既是世界各国政府的共性使然,也是由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首先,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政府介入贫困治理的一个依据就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不同于政府运作的公平原则,市场运作是由优胜劣汰的效率法则主导,使得市场能力不足的群体陷入贫困境地。市场机制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目前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省份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一定程度上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不均衡发展引发的后果。贫困群体由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双重缺失,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因而处于就业权和保障权的贫困状态。实践证明,市场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有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同于私营部门,最重要的一条是,对许多公共组织来说,效率不是所追求的唯一目的,比如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公共组织是公民的‘最后的依靠’,他们正是通过不把效率置于至高之上的地位来立足于社会的”。政府是贫困群体的依靠对象,他们要摆脱贫困状态或者打破贫困循环需要政府建立社会保护政策进行干预。例如,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旨在将全球贫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其次,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体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贫困治理体制,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贫困治理的基本经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我国从根本上消灭贫困问题奠定了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只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表现。我国政府向来高度重视贫困治理问题,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也要兼顾公平原则,更要对贫困地区采取有效的扶持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按照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长期开展贫困治理行动,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特别是针对贫困群体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的现实,在20世纪末推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政策干预解决贫困地区的发展问题。我国是目前全球唯一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贫困人口减半目标的国家。鉴于2013年底我国还有8 249万贫困人口的现实,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为“扶贫日”,以动员社会更为广泛的力量共同推进贫困治理。“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推出,更是为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进一步提速。

最后,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要求。贫困问题已经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大隐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短板”。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贫困治理目标是否实现,不仅关系到贫困群体的生活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失范现象和越轨问题往往与贫困相关联。贫困治理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社会安全的政治问题。鉴于我国贫困群体依然高达8000万,贫困问题不能仅靠贫困者的自发努力来解决,政府要增强贫困治理的自觉性,自上而下地整合多种贫困治理资源来消除贫困。政府积极参与贫困治理是加强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合法性的途径。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通过以人为本、以发展为导向的执政理念,着眼于提高贫困人口的自主脱贫能力,构建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机制,进而保证贫困群体从社会发展中受益,实现社会问题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

毋庸置疑,贫困治理是客观存在的政府责任,关键问题是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高低关系到这种责任能否实现。“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贫困治理也就是治理主体运用一定的方式满足贫困群体需要的过程。在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但政府通过优化治理结构来塑造多元主体的关系;贫困治理方式则是政府通过制度供给,来保障贫困治理的实施和可持续性;贫困治理目标也不限于以物质资源满足需要,而是更多地为贫困群体创造发展机会。因此,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包括结构优化能力、制度保障能力和机会创造能力。

(一)贫困治理的结构优化能力

贫困治理结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贫困治理研究和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把贫困理论与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一种尝试。贫困治理结构是在贫困治理过程中对多元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一种规定,是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的基础。贫困治理结构能充分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吸纳一切可用资源投入贫困治理行动,解决政府贫困治理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治理主体的责、权、利,达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效果;通过动员作为治理对象的贫困群体,塑造他们在贫困治理中的主体意识。在贫困治理结构中,贫困治理的行动主体不再限于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贫困者自身都可能是行动的参与者。但是,贫困治理结构必须由政府建构,因为面对分散的多元主体,只有政府才能把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投入到贫困治理行动中。特别是我国业已形成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组织体系是贫困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优化贫困治理结构的能力体现为:一是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引导贫困治理资源配置,创造有利于贫困治理的政策环境;二是政府动员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形成贫困治理中“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三是政府监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贫困治理行为,确保贫困治理行动的公益性和福利性。

(二)贫困治理的制度保障能力

制度的本质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有效的制度能够为个体提供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提供了利益约束机制以规范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生产力的发展为消除绝对贫困问题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润为导向的,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往往由于过度关注和追求效率而不可避免地对公平构成损害,导致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从而使相对贫困现象更加凸现。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市场经济缺陷进行矫正,以制度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在当前的贫困治理实践中,一些投机行为和违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制度保障能力体现为:一是运用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制度供给,建立社会正式运行规则,保障贫困群体权利的实现;二是合理引导非正式规则,对社会上业已存在的那部分合理的规则予以正式承认,如把社会互助的文化传统上升到制度层面;三是制定制度的执行机制,确保制度得以执行,使贫困群体真正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福祉。

(三)贫困治理的机会创造能力

政府有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发展机会,唯其如此,政府才能证明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于大部分贫困者而言,他们正是缺少相应的发展机会,导致发展权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出发,贫困可以被视为因发展权被剥夺而导致的发展不充分现象。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贫困群体所拥有的社会发展机会最为稀少,“先赋性”的优势机会谈不上,在自致性取向的机会获得中,他们也处于被动的甚至是无奈的境地。即使在美国的种族改革中,受益的是黑人的中产阶层,黑人中的底层受到种族和阶级的双重歧视,依然是“真正的穷人”。对于缺少社会资源的贫困群体而言,发展机会就是保证群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被公平地对待,都有机会发挥人的自身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被排斥在社会经济进程发展之外。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机会创造能力体现为:一是通过发展生产力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只有持续的发展才能为社会成员的发展拓展空间;二是消除各种社会排斥现象,为贫困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条件;三是提高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使他们同样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三、政府贫困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承担着更为艰巨的贫困治理任务。政府贫困治理既面临着巨大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因此,政府应积极吸取世界其他国家贫困治理的经验和教训,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提升贫困治理能力,确保政府贫困治理责任的实现。

(一)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体制在过去的贫困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是,政府主导型体制的治理绩效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特征。在新阶段的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以贫困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引导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治理,以弥补政府主导型体制的不足,形成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

首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虽然政府在贫困治理中处于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也存在资源不足、效率不高等缺陷。因此,必须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正确界定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职能,防止政府在实践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出现。政府贫困治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目标凝聚、资源整合、工具创新、风险防控和责任监督等方面。贫困治理同样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商品交换作为基本前提的市场经济,能够推动贫困者寻找新的生产要素,刺激他们分享市场分工带来的利益,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在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使贫困地区的政策优势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技术和生产经营等优势结合起来;用经济利益作为纽带在经济组织与贫困群体之间建立契约关系,推动贫困群体参与市场活动。

其次,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贫困治理战略中,我国贫困治理体系的运作主要依靠行政组织,由此建立了一套庞大的从上至下的“科层式”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这样的组织体系中,尽管动员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但社会组织往往被纳入行政序列,变成了准政府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带动力和影响力。那些没被纳入行政序列的草根性社会组织,则因合法性不足而在贫困治理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具体行动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目标凝聚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贫困治理要以政府的行为带动、组织和影响多方面组织参与治理行动。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政府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保障具有官方背景社会组织运作的独立性,使其贫困治理行动由现在的准政府行为转变为民间行为;二是引导和扶持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改善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活动的社会环境;三是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国际组织参与国内的贫困治理,统筹运用国际国内两种治理资源。

最后,建立贫困群体参与贫困治理的机制。由贫困者参与形成的自下而上的贫困治理机制是整个贫困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贫困治理的经验表明,让贫困者参与贫困治理行动,借助群体力量获取和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是贫困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反之,缺少贫困者的积极参与,政府的贫困治理计划则难以有效推行。政府要为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创造条件:一是鼓励和引导贫困群体建立互助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市场经营能力,化解在市场经济中的原子化困境;二是推动参与式规划,形成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决策的有效渠道;三是为贫困者监督政府贫困治理政策的执行过程创造条件。

(二)政府要加强贫困治理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政府贫困治理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造成各级政府只注重贫困治理的暂时效果,没有建立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任何制度都必然是内在约束和保障性的有机统一,制度对运行主体和作用对象都同时具有保障和约束作用。我国的贫困治理已进入攻坚阶段,为从根本上保障贫困治理成果,政府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贫困治理。

首先,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这一制度对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乡贫困群体构建一张“安全网”。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很低的,覆盖范围也有限,依然有大量的贫困群体没有被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之中。鉴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把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包括:一是逐步统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居民生活金的名义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二是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三是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筹资层次,短期内增加省级财政的投入,最终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次,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收入方面满足了居民的需要,但他们还有其他方面的需要也要加以满足。我国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渐走向综合性救助,其内容既包括生存性救助,也涵盖发展性救助。既注重传统生活救助,又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应该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积极倡导和利用社会捐助,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缓解城乡贫困现象。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一是进一步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保主要措施在各地落实;二是消除社会救助中的户籍排斥现象,逐步把城市农民工群体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产物,更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群体因为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原因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应通过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这部分人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正逐步建立,适应新阶段贫困治理的要求,完善方向包括:一是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二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消除社会保障的分割现象;三是特别重视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政府要关注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政府推动生产力发展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生活选择,从总体上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然而,由于社会成员先天的或后天的差异,每位成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受益程度是有区别的,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尤为重要的是关注贫困群体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机会的获取。目前我国正积极在贫困发生率较高的西部地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无疑会为该地区带来更多发展机会,而能否利用发展机会取决于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

首先,以教育培训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贫困者的发展机会主要靠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来体现,这又与个人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关。马克思认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贫困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机会与能力被剥夺,即人力资本的贫困。贫困者对知识的渴望毋庸置疑,但因为信息闭塞和经济困难,他们缺少获取知识的机会。政府应该成为贫困者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主要推动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一是在贫困地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二是在贫困群体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三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致贫。

其次,以组织化建设提升贫困群体的社会资本。贫困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为“关系贫困”,即社会资本的缺乏。贫困群体的垂直型社会关系和水平型社会联系都有限,这也是造成他们社会地位更加边缘化的原因。贫困群体常常边缘化于社会利益群体结构中,没有能力或没有意识去建立和维持自己的组织,因而政府要帮助他们建立自己的组织。政府通过提升贫困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可以扩大贫困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增进贫困群体内部以及贫困群体对外部其他群体的信任,增强贫困群体的规范意识,使得这些原子化个体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因此,对于业已建立的以贫困治理为目标的贫困组织,政府应加强引导和扶持,对其存在的合法地位予以承认;对尚未组织起来的贫困群体,政府应为其建立创造条件。

最后,以资产建设提升贫困群体的经济资本。贫困群体缺乏的不仅是维持生活的收入,更为重要的是长期收入低下导致的资产积累的匮乏。相对于收入,资产积累更能够为居民的稳定生活和未来发展提供基础。资本要素在国民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远远高于劳动要素,而贫困群体所能获取的只有劳动这个单一要素。这就要求在贫困治理中注重增加贫困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在贫困治理中,保护穷人资产与协助穷人管理资产投资未来应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以资产为基础的积极社会政策正在逐步替代以收人为基础的消极福利政策。一方面,应引入资产建设的理念,注重贫困家庭和贫困者的资产积累;另一方面,为贫困者建立个人资产账户,激励贫困者进行资产的自我积累,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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