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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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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德国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德国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一、德国公证制度的概况

(一)从业资格的取得

在德国,要成为公证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法律考试。这是各州为将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由州司法部法律考试局组织。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担任,其他成员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大学教授等。

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法学院(系)学生学习期满即可参加该考试,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好、完全满意、达标、尚欠缺、差六个等级,达标以上等级的考生即为通过考试。每年参加考试的考生约有两万人,通过考试的约1.5万人,通过率为75%.通过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人员在政府、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一年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核综合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

通过者可以申请法官等职位。每年通过该考试的考生约1万人,而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的只有300人左右,大部分人只能谋求公务员职位或者从事律师职业。

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只能重考一次(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未通过者就不能再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学习。因此,在德国,法律专业的学生是最勤奋的。

(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及工作任务

公证员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一是咨询、顾问,帮助当事人设计合同,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证明,审查签名的真实性、有关法律关系内容的合法性并出具公证文书;三是支持,即公证员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庭证明合同的合法性、文件的真实性。

(三)公证员的权利义务

公证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开业,自己承担风险,并对公证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为防止个人破产,公证员必须参加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此外,公证员协会还提供补充保险。

公证收费由立法机构专门制定法律规定。例如,对土地买卖的公证,法律规定按照标的额收费。

同律师一样,公证员也有沉默义务,不得泄露执业中获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是,公证员应将有关土地买卖、公司股份转让等方面的信息告知税务机关。

(四)公证员协会

德国公证员协会是公证员的行业管理组织,其工作任务由联邦法律规定。公证员必须加入公证员协会,其目的在于:一是监督,通过公证员协会的信息披露,让公众知晓公证员;二是自律,公证员协会对公证员执业进行自律管理;三是维权,通过公证员协会维护、解决公证员的权益问题。

二、对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的几点启示

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在不同制度设置的比较中发现差距,进而得到完善。总结二十年来中国推行公证制度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在国际化和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中国公证制度亟待通过自身的改革进一步改善公证的社会形象、加强公证的地位和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三个代表”的实践者和社会诚信的维护者。

(一)加快公证立法步伐,使公证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框架下规范运作。

(二)大力推行公证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三)全面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执业竞争力。

公证制度发展的历史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公证实践充分说明,公证是各类民事主体按照诚信原则,真实、合法、公平、公正从事民事活动,避免和降低风险,确保交易安全,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因此,以智力劳动为特色的公证服务,其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公证员的素质。过去我国公证员的选拔主要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进行,2001年司法部规定公证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提高了公证员的准入条件,也为社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公证行业提供了平台,有利于促进现有执业公证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当前,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既要应对激烈的业内竞争又要面临相关中介机构的严峻挑战,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通过实行严格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公证员个人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准;通过进一步深化要素式公证文书改革和主办公证员制度试点工作,提高公证服务质量;通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加强自律性管理,规范公证服务竞争秩序;通过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和执业赔偿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高社会公信力;通过深入的公证理论和实务研究,实现公证业务创新,完善公证配套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公证执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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