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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消费理论及其对金融规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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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与传统经济学的假定相悖,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并非只关心自己的消费量,而更在意自己所处的消费位置。本文简要回顾了位置消费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讨了位置消费的经济福利效应,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位置消费理论对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和监管理念的启示。

关键词:位置消费 经济福利效应 金融规制

传统经济学假定,个人效用只与自己的绝对消费量有关,而与别人消费多少无关。然而,现实世界并非如此。人们所追求的恰恰多是与别人相比的消费量,甚至是相对的消费名次。“当经济人所追求的效用从单纯的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改变成自己消费和别人消费的比较;从独立的消费变成为不独立的消费比较,显然将从根本上改变资源配置的格局,所以说位置消费理论彻底改变了经济学的一系列结论”(茅于轼、汤敏,2000) 。

位置消费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位置消费理论的先驱是凡勃伦,他最先研究了炫耀性消费的显示性效果。与在消费中获得的物质满足不同,炫耀性消费作为一种对相对名次的消费是没有极限的。尽管炫耀性消费可以给个人消费者带来效用,但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却是一种浪费。因为一个人从炫耀性消费上的效用所得就是另一个人的效用所失,它们是相互抵消的,从而不能增加人类整体的幸福和满足。杜森贝里(1949)和依斯特林(1974)也有相似的观点。

赫希(1976)研究了位置商品(Positional goods)及其相对效用。弗兰克(1985)则发现,人们的寻位行为(status-seeking)将使许多竞争变成高赌注的囚犯两难竞争,其结果是最坏的均衡而不是最好的均衡。

王建国是位置消费领域的新秀。王建国(1992)发现相对于经济寻位行为,政治寻位的后果更加严重,因为它往往会导致浪费性的经济停滞甚至后退。如果说经济寻位活动导致过分的生产性行为,而政治寻位则会导致过分的非生产性行为。随后,王建国运用均衡分析方法对位置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化研究,发现位置消费不一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具体情况则依赖于市场结构、规模收益和偏好结构。

而近年来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基本需求已经满足,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位置消费行为并非有闲阶级的专利,而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位置商品的内涵极为丰富,并不仅仅限于奢侈品,只是在不同阶层其相互比较的标准不同;位置消费行为与人们之间的空间距离、生活关系密切程度有较高的关联度(张慧芳和王晔,2004)。

位置消费的经济福利效应

(一)位置消费、过度竞争与产权制度安排

位置消费会导致过度竞争的产生。过度竞争主要表现在内耗竞争和外耗竞争。内耗竞争即所谓的“窝里斗”,如诋毁、毁坏他人财产等手段降低他人的位置消费,从而提高或相对提高自己的消费位置。外耗竞争,如加班加点地劳作以使自己的收入和财富增加,从而超过他人,争夺自己的更高的相对经济地位。

现代社会中,对于相对更高经济地位的争夺,使得过度竞争愈演愈烈。其中,外耗竞争属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这种过度竞争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使人们的生活质量下降,闲暇时间减少,环境破坏加剧,因而整体社会结果是负的。而内耗竞争是纯粹而严重的浪费社会资源行为,为现代社会所不容,因而各国都有相应的制度来加以限制,其中严格的产权制度和保护自由交易可以有效地限制、减少内耗竞争。

(二)位置消费、溢出效应和经济金融管制

位置消费的溢出效应表现在个体为了竞争目标职位的决策提高了其他人为竞争这种利益的成本及拥挤程度。通常,对物质产品的需求增长及竞争会引发供给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最终导致社会福利的增进。而位置商品(如特定的管理职位等)需求,既不能扩大供给,也不会提高效率。实际上,它导致无效率的大量产生,因为拥挤及为保持地位优势而使防御性商品的开支增加,同时取得成功要越过更高的障碍(如上涨的价格及资格的要求)。所以,当所有个体都去竞争位置商品时,最终会导致总福利的下降。

位置消费的溢出效应对倡导自由竞争的传统经济理论提出了挑战,它使经济社会中人们的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更加密切。这时,适度限制竞争,支持合作才是提高整体经济福利的最佳手段。这就意味着在经济金融方面需要有适当的制度安排或管制措施以支持人们的合作竞争以取得对社会最有利的结果。

(三)位置消费、资源耗费与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指实际GDP(扣除物价因素)的绝对值增长。如果人们只追求绝对消费量的满足,那么人们生理消费的极限存在就决定了经济增长的极限性。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相对经济地位或消费名次,经济增长就不可能增加社会整体的相对效用。然而人们为竞争相对地位而导致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耗费了巨大的资源,这些被耗费的资源并没有相应地转化为社会整体满足感的增加,从而经济增长有可能导致社会总福利水平的下降(总绝对福利下降,总相对福利等于零)。

事实上,在考虑上述推理过程时,具体应考虑一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该国居民的富裕情况。王建国的研究表明,在一个足够富裕的国家,位置消费对经济增长可能害大于利,而对足够贫穷的国家可能利大于害。这是因为在足够富裕的国家,物质的丰富程度已经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生理需求,争名夺位只能是一种纯粹的浪费资源性的竞争或相互抵消行为。但是对于一个足够贫穷的国家,争名夺位却是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尽管这时依然存在资源的浪费,但更多的物质消费给人带来的绝对效用的增加却更大。

我国当前经济增长尽管较快,但人均GDP却较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差距甚远。此外,我国人口已达13亿,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但是绝大部分的劳动力文化素质低,缺乏必要的技术和岗位培训,属于低层次的劳动力;而具有较高知识、技术水平的高层次劳动力明显不足。适度的位置消费有利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学习和工作热情,激发其奋斗精神,这对于提高我国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对于保持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都是极为有益的。可以说是利大于害。因此,从经济总量增长方面来看,相关的经济金融制度安排倒是可以以适当鼓励位置消费为目的。

(四)相对经济地位与经济金融创新

追求相对经济位置的行为反映了“宁当鸡头不做凤尾”的偏好,这就促使一部分人不断地去开创新的行业、新的品种、新的市场以求得相对地位的提高。同时,对相对经济位置的追求会不断的创造出新的消费偏好和新的消费形式。特别是对在市场竞争中的厂商而言,更是如此。

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金融市场上基金业崛起,出现了大量资金从银行流向共同基金的“金融脱媒”现象,大大削弱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为了维持相对的经济地位,银行业进行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如欧洲美元帐户、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NOWs)、个人自动转帐帐户(ATs)、流动帐户(sweep accounts)等,从而形成了国际金融史上较大的一次创新浪潮。

(五)相对经济地位、行业结构变化与风险积累

个人对于相对经济地位的争夺,会导致有才智的人不愿进入工资相对较低但对社会有益的行业,如教育行业、农业、传统手工艺行业等。这种行为必将导致某些行业的萎缩,其产值在GDP总值中的比重下降,甚至危及一国的经济协调发展。对于个人而言如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厂商而言,更是如此。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厂商追逐相对经济地位的动机使其同样不愿进入投资大、收益慢、回报率不高的行业,相反逐利动机使得这些厂商更愿意逆向选择,即投资于风险大、见效快、收益高的热门行业。其结果必然导致一国的行业发展不平衡,行业结构畸形。而单个微观主体的风险累积,极有可能形成系统性的经济金融风险。为此必然需要相应的经济金融制度安排加以防范。

位置消费理论对金融规制的启示

从金融规制角度出发,探讨位置消费理论对于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启示,进而避免位置消费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位置消费的积极作用,无疑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应限制金融中介之间的内耗和不必要的外耗竞争。如果财产权利没有严格的界定和保护,争名寻位必然会导致金融中介之间的互损和互毁行为,这将使金融中介创造财富的活动停止,经济从此停滞甚至崩溃。因而必须有严格的产权制度来保护金融中介的合法资源和财富。正如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一样,这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前提。对于外耗竞争,欧盟社会宪章对一个人的工作时间加以限制。限制加班加点似乎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宗旨,但如果能通过这种方式抑制对位置商品的过度竞争,使大家都只获得有限的地位商品的份额而免于承受竞争的副作用的影响,这样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对个人自由限制的总效用是正的。作为金融管理当局而言,可以对金融业的进入设立适当的门槛,以保持金融业的适度竞争。同时建立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对于热衷于外耗竞争的金融中介机构以应有的惩罚,以保持金融中介的合规合法经营和公平、公正的金融竞争秩序。

弱化对相对经济地位的偏好以提高金融中介的效用水平。斯达克认为既然人们对相对经济位置的关心是由于人们的妒忌心产生的,并且使经济增长对社会福利的正作用消失,那么通过圣经教育而改变和弱化人们的妒忌心态,就可以使经济增长产生正的福利效果。实际上非理性的攀比和示范效应对相对经济地位需求的非良性膨胀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因此控制这种非良性膨胀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的理性引导和支持,鼓励金融中介机构做出自己的业务特色,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在每种业务上的相对经济地位,以减少这些中介在经营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模仿性,弱化重名不重实的相对经济地位荣誉感对经营行为的刺激和扭曲。

给予金融中介机构足够的发展空间是引导其经营行为合理化的必要条件。与弱化相对位置的偏好增加效用的办法相类似的是避开相对经济地位对自己不利的地方,以增加某金融中介与其他金融中介比较的相对效用。因此自由发展空间对金融中介来说是必要的,因为它是效用生产性的;对社会来讲也是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以及金融中介与金融中介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依然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在现有的分业制度下,金融中介的发展空间有限,同类机构的业务也完全同质。金融中介的竞争一直处于简单意义上的数量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诸多争名问题。鉴于国际通行的混业经营趋势,我国也是时候打破分业的制度壁垒,给金融中介更大的空间,推行混业经营,以及功能性监管和综合性监管的金融制度了。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由于争夺相对经济地位可能带来的风险累积。目前的金融监管依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次,主要采用报批等方式进行,极大地限制了金融中介的业务创新能力,但却并不能有效地进行风险的控制。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是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利率、汇率等也逐渐市场化。为此金融监管也要转变为风险性监管。允许金融中介足够的业务创新和发展空间,但却严密监控其面临的风险值,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进而化解系统性的风险累积问题。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R・所罗门.消费者行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王建国.争名的经济学―位置消费理论[A].汤敏,茅于轼.当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三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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