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浅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后广西法学界的理论与实践

浅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后广西法学界的理论与实践

小编:

摘 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后,中国―东盟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已然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广西和东盟诸国的法律实务交流正进一步拓展领域和主体。广西法学界充分发挥优势,为促进广西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律交流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然,广西法学界与东盟间进行法律事务合作须更务实,须更深入的进行自贸区内的法律理论研究。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贸区 法理研究 法律交流

作者简介:蔡德仿,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后,中国与东盟贸易进入了“零关税”时期,而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是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 。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中,中国和东盟间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做好自贸区内的法律交流与合作,能摒除因中国与东盟诸国法律体制间的不同而出现的阻碍因素,构建自贸区内的法律框架。

在中国与东盟的区域合作中,广西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广西法学界正在抓住这一机遇做好准备,有效执行和贯彻自贸区《投资协议》,推动中国与东盟诸国法学界之间的对话,加强法律交流合作,以法律工具实现共赢目标,推进广西全方位的开放。

一、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纷呈

广西随着自贸区建设的开启也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区域合作的前沿地区,中国―东盟各国间更加深入的区域合作有力地推动了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由中国与东盟诸国间经贸往来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即成为广西法学研究的特殊资源,学术成果纷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自贸区内商贸纠纷解决机制之构想和自贸区各成员国间双边协议的比较研究等;二是自贸区内东盟各国特定的法律制度及与中国相关国内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一)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商贸纠纷解决机制之研究

《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制,但该协议也出现了诸如所约束的国家行为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审慎措施条款等问题。鉴于此,广西学者对自贸区内法律框架的研究涵盖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需的法制环境的各个方面,主要集中在自贸区的东盟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如高歌2013出版的《投资东盟国家法律问题研究》关注了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所需注意的法律制度问题;曹平接连发表《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践行》等4篇文章,探讨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杨丽艳、鲁学武、蒋德翠、廖柏明等学者均就自贸区内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魏艳茹则提出了完善《投资协议》的建议。

广西学者这些研究成果对指导中国外向型企业走出国门投资东盟,积极参加对东盟经济贸易,避免涉东盟经济贸易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如立法层面考虑这些建议,则有可能成为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对东盟诸国国内法律体制之研究

中国―东盟自贸区启动的前提是达成一套各成员国都承认的协议,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加以适用,这是一项国际条约义务,这就要求各成员国进行国内立法调整。东盟各国特定的法律制度及相互间的比较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财产法律制度、物流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协助制度等均成为广西学者的研究重点。

申华林2011年出版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提出中国―东盟必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柳福东连续刊发专家稿介绍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制度,为中国企业了解东盟各国的专利制度提供了法律视野;曹平专注于探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物流法律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钟铭佑、杨强、蔡德仿、邱房贵、植文斌等人就劳动法律制度做了多角度的解读,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劳务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周喜梅则专门研究泰国的物权、合同、企业税收等财产法律制度,对我国物权立法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邓崇专则专注于新加坡、越南等东盟诸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并提出了对中国的启示;钟铭佑、段晓红则分析了涉及中国―东盟自贸区间国际税收协调的法律机制问题;文勇、黎宜春、陈卫旗、秦建荣等人较为深入的剖析了自贸区内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合作问题以及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问题。

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的启动,要求自贸区内各成员国必须修改和完善国内法,并使之能够完全融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以适用于双边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本国经济,促进双边合作,以法律工具实现共赢。广西学者对东盟各国国内法的研究,为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完善提供了法律智库的支持,意义重大。

二、法律实务交流成效凸显

法律实务合作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升级建设的强有力支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正式启动后,法律实务交流正进一步拓展交流领域和合作主体。其中,广西法律实务界充分发挥了政法机构、律师组织和法学团体的桥梁沟通作用。

(一)政法机构的作为

2.2013年8月,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讨会 ,参会的中国、缅甸、老挝、越南等国法律界高官认为中国和东盟各国司法机关应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对话交流,建立法院高层互访、人员培训和交流合作机制等。

3.2012年10月,“中国-东盟检察制度研究基地”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建成,这是政法机构主动联合高等院校广西民族大学共建的研究基地,确定了双方多项涉东盟检察制度的研究课题和合作措施。

(二)律师组织的作为

2.2010年9月,广西律师协会承办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其中的区域法律服务合作分论坛讨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对西部律师业的影响、我国与老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发展中的中国东盟国际工程及其法律服务等问题。

(三)法学团体的作为

2.2013年10月,南宁市法学会主办的南宁市法学会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建成。基地定期举办研修班如越南法研修班、泰国法研修班,加强涉东盟的法律应用性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增强广西法律工作者涉东盟法律业务素质,为南宁发展经济提供法律支持。

三、法律交流合作前景展望

纵观自贸区建成后广西法学界的工作,与东盟之间的法律实务交流务实而有效,理论研究工作亦成果丰硕。当然,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学研究未能注重创新性与可操作性,法律实务交流尚未建成长效机制,必须解决自贸区统一规则创建过程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更好地处理法律合作的实践问题,为促进广西区域法律交流献策。

(一)法律事务合作须更务实

法律一体化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框架下会大力加强各成员国的联系及其友好发展,这亦是各国法律合作的未来发展趋势;同时,随之也会产生各成员国间法律适用以及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惯例相冲突等法律难点热点。这就需要自贸区内各成员国间的相互理解、友谊和合作。在加强广西与东盟各国法律实务合作方面,不仅仅只是地方政府政法机构唱独角戏,其它的相关法律组织如各国的律师协会、法学会等应该也能在促进东盟国家和广西的法律合作中成为重要角色,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亦处于不可缺少的、独立的重要地位。因此,广西可以考虑建立法律合作长效机制,成立一个区域性的法律交流组织,促进涉东盟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和专业信息的交流。作为涉东盟法律制度的广西学者或者法律从业人员,更有必要深入掌握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能自如地了解东盟某国法律制度,能与东盟国家的法律同行进行交流,加强中国-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自贸区内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保障自贸区内各国间的经贸合作顺畅发展。

(二)法学理论研究须更深入

实施区域自由贸易战略是中国在经济建设中既定的战略,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过程中,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交流多领域的不断拓展,会出现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难题,需要有充足的法律文献信息资源来满足不断增长的现实需求。

目前广西学者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法律制度研究主要是对东盟诸国法律体制作叙述、评价或沿革的比较研究,从中国―东盟法律合作范围来进行深入研究的较少,缺乏从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比较研究。实际上,经济和贸易的竞争,必然导致法律的差异与冲突,况且在CAFTA下多元语言、多元文化、多元法系的并存和历史合作基础匮乏。广西学者对东盟诸国的理论研究更应注重创新性与可操作性,更应深入地开展对中国与东盟法律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可为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智库参考,能够为立法者提供丰富的借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比较与借鉴,因应经济的CAFTA化而加强法律合作交流,方为标本兼治之进路,才能够为自贸区升级版建设提供符合其需要的法律智库保障,促进区域间法律合作交流的更深入,更有力地促进自贸区内多领域的经贸社会发展合作。

自贸区升级版建设的启动给广西带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广西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发展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须努力夯实广西在中国与东盟合作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政法机构、法学组织和高校的作用,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软科学研究合作和法律实务交流,为发挥广西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战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热点推荐

上一篇:电子证据在自侦工作中的应用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精选给派出所写申请书(通用19篇) 采购经理年度工作计划(1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