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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研究与实践

小编:

摘 要 湘西农村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存在许多问题:群众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农民知晓率低;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法律援助门槛过高,覆盖面窄。解决这些问题途径: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法律援助纳入湘西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在湘西推广法律援助对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法律援助 贫困地区 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1湘西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

我国湘西自治州地处三湘大地的西北部,多高山丘陵,道路狭窄,交通闭塞,经济十分落后。作为湖南典型的贫困地区和主要少数民族聚居区,法律援助工作长期相对滞后,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或打官司难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课题组选择湘西贫困地区龙山、凤凰、古丈等地作为我们调查对象。通过我们课题组实地调查,发现湘西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存在许多问题:

1.1群众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在调研过程中,当侵权事实发生后,不少农民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道向哪里求助。求助时又担心耗时费力,最终基本上选择“私了”或者不了了之。

打官司成本太高。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这些自然要耗费时间成本。而作为贫困地区的农民,他们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打官司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打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贫困地区农民更是承受不了。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

农民选择解决纠纷最主要的途径是寻求村干部帮助,村干部成为农民最信任的“裁判官”,村干部裁断成为农村最主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诚然,村干部裁断解决不少农村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很大作用。但是,村干部、农民懂法甚少,有些村干部裁断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农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农村,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面向困难群众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教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多元化,农村地区农民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困难农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十分迫切。然而,由于法律援助宣传没有深入农村,导致大多数贫困农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一维权形式。

1.3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应采取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模式。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最低资金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而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甚至没有投入。湘西作为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十分短缺。法律援助资金严重短缺不仅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而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也难以保障。

1.4法律援助门槛过高,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存在门槛过高、覆盖面窄的问题:

(1)法律援助的内容存在局限性,没有将减免、缓交法院的诉讼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对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中,因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内容侧重于法律服务收费上的援助,缺乏对法院诉讼费用援助的规定,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受援人权益的全面充分保护和法律援助的全面顺利实施。

(2)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现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但是并非所有的民事行政事项都能获得法律援助,能够得到援助的仍然只是其中的很小部分。这就使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困难群体得不到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湘西州对《法律援助条例》实施进行补充说明,对符合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仅限于“吃低保”的家庭。这样将许多贫困地区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的人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

2湘西贫困地区推广法律援助途径

2.1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

在湘西贫困地区推广法律援助这项政府惠民之举,首先必须在农村贫困地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用通俗、准确、实用、有效的宣传方式,让农村贫困地区农民掌握一些法律常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学会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尤其加大法律援助事业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农村、深入农民,帮助贫困地区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2尽快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事业要想取得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尽快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主渠道的稳定性、可靠性。当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不能确保法律援助最低经费拨款时,上级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应按照当地最低经费标准,给予财政经费上的扶持,使贫困地区的受援对象也能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最低财政资金的保障。

2.3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2.4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导致社会侵权事件得不到及时制止,还会引发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鉴于这些原因,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和破格的方式,为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例如,尽管房屋纠纷不属于援助范围,一旦孤寡老人被人侵占房产,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派出律师为其维权。还有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须审查经济状况一律受理;老年人、残疾人、军属,以及无收入的服刑人员,也最好不受“低保”限制,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2.5将法律援助纳入湘西地区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基本的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当地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处于各自推进状态,缺乏衔接互动。近年来,吉首市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进,社会保障将面对更为广大的社会群体,将会遇到更为复杂的问题。法律援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责任主体是政府。因此,将法律援助纳入湘西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并继续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完善法治政府职责将会推进湘西法律援助的建设,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3湘西贫困地区推广法律援助的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湘西贫困地区推广法律援助,对公民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3.1对公民而言

法律援助对于公民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法律援助也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3.2对社会而言

法律援助是社会走向文明与法治的标志之一,是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一方面,通过向那些处于经济困难境地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客观需要。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群体性案件,能够及时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矛盾。

3.3对国家而言

法律援助是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也是举国上下的“民心工程”。它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利保障,也是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工程。

在湘西农村贫困地区推广法律援助服务,对于湘西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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