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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自侦工作中的应用

小编:

摘 要 现代化的电子技术丰富了人类的文化生活,但同时也带来更多的高科技犯罪。高技术犯罪的隐秘性,使得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无法应对。本文首先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着力点,介绍了电子证据在自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又从电子证据提取的原则以及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应用入手,概述了我国电子证据在取证人员知识水平、取证程序、证据证明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未来电子证据发展在完善立法、改变传统侦查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电子取证 职务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曹文娜,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科员。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电子化方式的办公和信息交流方式已经席卷整个世界,人类活动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犯罪也开始多样化,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虚拟空间以及高科技的电子设备实施犯罪活动,这种现象已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凸显。目前,许多的贪污受贿、侵吞国家财产的犯罪途径就是通过网络空间、电子邮箱、手机等平台实现非法交易活动。这就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传统的丰富办案经验,还要懂得去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搜集这些电子证据,为快速办理案件寻找强有力的突破口。

一、电子证据在自侦工作中的重要性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计算机、手机、MP

3、平板电脑等各种电子介质中,而电子数据又是以各种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在,它不能直接被人所感知,只能通过特定的介质平台解码后,再以人们熟悉的方式显示出来,因此从电子介质中提取出来的电子数据并不能称之为直接证据。之前的法律并未将电子证据列入刑事证据的种类,而面对越来越多的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法学界也对此“电子数据能否成为证据”也产生了诸多争议。直到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后第48条新增加了“电子证据”这样一种法定刑事证据,电子证据才有了自己的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利用信息化技术办案成为一种新的趋势。传统的自侦工作就是依靠侦查人员基本的现场勘查,搜集强有力的犯罪实物证据,这是侦破案件的主攻方向。但是随着犯罪人员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强化和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实物证据的搜集已变得难上加难,同时信息化的社会,网络虚拟空间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侦查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数字化时代已经来临,计算机和智能手机成为了普遍的必需品,人们也逐渐开始习惯将所有的信息存储在手机和计算机中。微信、QQ、邮箱是信息沟通的软件平台,但也成为了犯罪利用的工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电脑、手机等搜集涉嫌犯罪的线索信息,帮助快速找到侦查的切入点。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通过电脑QQ与其他人进行联系,又或者习惯将所有信息都储存在电脑上,那么侦查人员就可以通过获取电脑上的聊天记录以及恢复已删除数据,去搜索相关数据信息。例如,某市检察院曾办理过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在其住处也未搜查到相关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困境。在一次谈话中,犯罪嫌疑人不经意间说起了家里的笔记本电脑,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随后,办案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找到了笔记本电脑,并在技术人员的帮助下,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恢复了硬盘上所有的已删除数据资料,这才成功的锁定了犯罪事实,侦破了此案件。

二、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

电子证据的取证不同于一般的实物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被破坏性、形式多样性、可复制性等几方面的特征,而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因此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时,要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是现场保护。自侦部门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会对犯罪现场进行搜查,提取相关证据。在提取相关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要特别注意对周围物理环境和电子虚拟环境进行保护,包括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外观、存放位置、开关机状态、电子数据内部虚拟空间等,同时要使存储证据的电子设备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静电环境。

二是及时固定。及时对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扣押、封存,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无法直接提取的应当现场制作复制件的方式固定证据。在提取过程中,应对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设备中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备份,并记录备份的时间、地点、数据来源和提取过程,最后应当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字。电子证据的现场检查,还应当尽量保证检查人员和办案人员相分离,这样可避免办案人员因不懂得技术而造成现场人为性的数据破坏。

二是专业分析。在现场勘验后获取的电子数据,要先经过办案人员进行关联性分析,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再送到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处进行专业分析。鉴定人员全面分析电子证据,包括存储设备的类型、操作系统类型、有无木马病毒感染、用户操作日志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所有的检验和分析都是在制作的备份件上进行的,以保证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三、新形势下电子证据在自侦工作中应用所存在的问题

一是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强,取证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一方面是现有的技术取证人员知识水平较低,有些检察院只是购买了先进的取证设备,但人员素质跟不上要求,还有部分检察院还未开展此项工作,根本未配置电子取证人员。日新月异的现代化技术发展和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犯罪,使得取证技术越来越复杂化,而如此的技术人才结构配置,根本适应不了新刑诉法修改后对电子证据提出的更高要求;另外一方面自侦部门在许多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仍旧依靠传统的侦查模式: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再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线索去搜集其他证据,整个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这种典型的重口供的侦查模式常常使会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二是电子证据的提取活动不严谨。现有的法律并未对电子取证有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相关的司法部门配套法规也很少,这样就使得在电子证据提取、数据保护、综合数据分析等方面都未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另外,现有的一些规定还都只是对电子证据提取活动中的程序性约束,但是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侦查过程中技术人员会存在一些取证方式及取证手段不规范的行为,这会直接导致提取到的电子证据说服力不强,法院认定效果差,从而很可能会使案件无法立案或者被撤案。 三是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较大。电子证据是数字化时代的产物,在电子设备载体中,它都是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再经过特定的系统程序和解码程序,才以可视化的方式得以显现。犯罪分子在存储电子数据时,有可能通过多层加密、更改存储格式或者与其他数量较多的文件混杂;或者是人为因素的介入,如故意或无意的删除数据;再或者是重装系统、格式化存储介质等方式损害数据,就连电子设备的关机或重启都有可能导致存储在临时空间内的数据遭到破坏。因此,技术人员在取证时,面对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即使具备了丰富的电子取证经验和先进的取证设备,也是有可能出现证据灭失,提取失败的例子。

四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不强。现行的法律并未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过多叙述,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也很少。目前侦查人员提取的电子证据多数是用来追查犯罪线索,而很少能直接用来作为定案证据。法律只规定了物证和书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被修改性、可伪造性的特点,使得它即使被提取出来,还是无法直接作为直接证据来适用的。提取的电子证据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去进行分析检验,以证明它的真伪性。另外,从法律层面上而言,专业的鉴定机构应该是独立于侦查机关而存在的第三家机构,但是目前社会上大部分的专业鉴定机构都属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这就很难保证鉴定结果的公信力,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被认可采用的效力。

四、未来电子证据的发展

一是健全立法,完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活动的规定。电子证据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已将电子证据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来看待,那么随着未来电子证据的越来越频繁的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就需要跟上电子证据发展的步伐。首先,目前我国并未在法律中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而电子证据作为信息化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它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大家也都习惯于把以数字化方式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称之为电子数据,因此在未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数据的存储和表现形式会越来越复杂多样,立法应对电子证据做一个明确全面的定义;其次,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它的法律地位已获得认可,那么从程序上就要有完善的规范,从电子证据的发现、固定、保全、提取、鉴定以及最后在法庭上出示等一系列流程,都要有一套完善详细的规定;最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原则要求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就提出了电子取证活动都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取的证据能够真实的反映案件本身,而不是伪造或虚假的,但这也并未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关联程度有一个详细的阐述。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细化电子证据可采性要求,这样法庭在审理涉及电子证据相关案件时,也能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二是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融入电子取证技术。传统的侦查工作较为注重口供,办案人员就依靠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获得的口供到其居住或办公住所查找相关证据。而随着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隐秘,越来越高明,传统的侦查模式很显然已经应对不了现代化的犯罪方式。一方面是办案人员对技术侦查手段缺乏认识,持怀疑态度,宁可费时费力采用旧的办案思路,也不愿意“冒险”尝试;另外一方面是技术人员缺乏技术侦查的经验,跟办案人员沟通较少,缺乏对整个案情的了解,所以提取到的数据信息可能没法为办案所用。因此,不管是电子取证人员,还是办案人员,只有转变观念,重侦查也重技术,两手一起抓,将先进侦查技术与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实际中运用,才是最大的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而这也是未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发展趋势。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技术人员取证水平。目前,在一些发达地区,有部分检察院已开始重视开展电子证据工作,设立专门的电子物证实验室,配置高技术专业人才,侦查工作也在现代化技术的配合下取得有效的成果。但对于全国大部分检察机关,电子证据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培养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电子取证的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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