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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成效与现实意义

小编:

【摘 要】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进行革命建设的同时,沿袭了苏联法制成果和经验,结合苏区的实际与政权建设的需要建构了独树一帜的法制体系。既有别于苏联,也不同于英美,既有别于南京国民政府,也不同于日后的陕甘宁边区,具有典型时代特色与阶级性质。文章主要从中央苏区法制建设进程中所呈现的特点来分析中央苏区取得的成就,并分析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现实意义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早在中央苏区党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中央苏区是中共法制理论与政策的初步形成阶段。法制规范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施治,对于调整社会各阶层、阶级间的利益,规范民众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健康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为切入点,勾勒出中央苏区时期在政治与经济、民事与刑事的诉讼、审判方面的显著成效,集中体现了中央苏区执政能力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因此,考察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深度挖掘指导思想的先进性,对现行的法制建设将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

尽管这些法律政策有的比较粗糙,但经过不断补充与完善,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主要表现为:第一,初步建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在保障苏区民众基本权利和义务、稳定苏区社会方面基本满足了对法律的需求;第二,中央苏区在实践和探索中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司法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优秀的苏区干部队伍,为后来新中国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准备。第三,中央苏区制定了符合当时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律政策,适应当时的时代和环境,使我们党在法律的保障下战胜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围剿”,为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特点

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座不朽的丰碑。大致来说,中央苏区政权的法制建设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一)彻底的革命性

苏区法制流露出了彻底的革命性,对外坚持民族主义立场,对内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具体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大纲》,到各种具体的法令、法规与训令条文之中。一是坚决维护国家与民族的主权与独立。《宪法大纲》明确宣布“在苏维埃区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口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从中不难发现,《宪法大纲》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表明了自己的民族主义立场,维护本国的民族主权。二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苏维埃土地法》明确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田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同时党还制定了土地革命纲领和土地革命路线,颁布了一系列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土地法规,在这些纲领路线和法规中体现和规定了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原则和方法,从而摧毁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三是严厉制裁与镇压反革命。苏维埃时期以服务于革命战争为中心任务,因此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制裁与镇压反革命的法律文件。苏维埃政权利用这些法令、法规,完全取消了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及反革命分子通过选举履行政治权利,通过革命武装和革命法庭,严厉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以摧毁反革命势力的社会基础,保障苏区的社会秩序安定与新生红色政权的巩固。

(二)广泛的民主性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苏维埃法制理论也逐渐建构在民主运作的框架之中,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享有管理国家的真实权利。这种权利表现在主权在民的主人翁地位,在苏维埃政权下由劳动群众当家作主,实际参与到制定法律、法令的工作中来,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主权在民的原则还体现在基层政权的层面。一些乡苏维埃政府专门下设各种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有的是常设的,有的是临时设立的,其成员包括乡苏维埃代表和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代表,以及一些表现积极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他们在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直接参与到基层政权的工作中。1933年底召开的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明确要求:“对城乡苏维埃的工作在广泛运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要实行选民的召回权,在乡和村中组织各种委员会,吸引广大群众参加苏维埃工作。”在选举方面,鉴于当时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低下与减轻群众负担的现实考虑,中央苏区在诉讼与审判制度方面进行了以人民利益为转移的改革举措。在诉讼程序上,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以口述或状述的诉讼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还免收诉讼费。在审判程序上,为尊重人民群众司法参与权,将司法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在审理案件时,除法律独自规定外,一般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言。这些公开审判的原则,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民主性,从而使司法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三)人人参与的平等性

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法律相反,中央苏区在法律条文中处处都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是法律保护所有苏维埃公民。通过《宪法大纲》可以看出,只要从属于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就可以平等的享受各种民主权利。凡16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充分发挥手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参与到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事务,保证一切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是法律宣布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少数民族,都有完全自主权,还可以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而且,凡是红军所到的区域,都执行了民族平等的政策。同时法律还规定,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平等。通过实行婚姻自由,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除此之外,法律还保护居住在苏维埃境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的权利。从以上几个方面的特点可以看出,苏区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真正的民意,而这也是中央苏区法制与国民党政府法制的根本区别。

三、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现实启示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央苏区政府从“坚定信念、求真务实、执政为民、廉洁奉公、争创第

一、无私奉献”的理念出发,初步建设了别具特色的法制建设体系,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法治理念。认真总结这些成功经验,对其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有着久远的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形塑着后来的历史与走向。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是党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三清”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又着重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党提出的这些廉洁政治建设新目标,彰显出我们党坚定不移进行反腐倡廉的鲜明立场。而早在中央苏区时党就提出了廉政建设,并确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苏区吏治的廉洁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被认为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由此可以看出廉政建设并非现在才提出,而且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做好长期作战的战略思想准备。目前,在国际上我们面临着咄咄逼人的腐朽思想侵蚀,在国内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面对这两者的双重诱惑,很大程度上动摇着意识薄弱的青年人滋生腐败现象,这是我们要引以为戒的。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党对廉政建设既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又要着眼长远、科学谋划,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完善监督体系是法律贯彻实施的保证

中共为维护苏维埃政权的有效运作,中央苏区建立了一套组织严密与面向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级党组织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政府设立工农检察部和工农控告局,负责对干部进行监督,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不断完善的监管体制。

苏维埃政权通过政权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民众、舆论的外在监督予腐败以严厉控制,为当今中共廉洁政治、革新社会提供了成功经验,因此健全和贯彻民主制度,凸显监督体制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应充分借鉴中央苏区监督机制的思路和举措,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推到一个新高度。首先应着力强化监督意识,主动积极地把公共权利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全新地实现法律政策的透明化与公开化,彰显法律监督体系的民主性。其次,应拓宽法律监督体系的途径,让群众通过多途径的快捷方式自觉参与到监督中来,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和注重干部作风建设是法制建设成功的关键

“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穿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这首当年在中央苏区广为传唱的山歌,是对苏区干部好作风的真实写照。苏区干部好作风最实质的内涵是深入实际调查、一心服务群众、模范带头创业、俭朴廉洁奉公,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良好作风,体现了革命战争年代干部群众蓬勃朝气、浩然正气的精神面貌,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成功的关键。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历史时期,面对一系列干部作风问题的困扰与窘迫局面,要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问题。从宏观上来说,要建立严密监管机制,通过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使清廉从政真正形成风气。作为干部本身首先应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充实自身的理论素质,进一步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其次,自觉传承中央苏区干部优良作风,要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克服滥用职权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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