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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反腐败经验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小编:

新西兰反腐制度简单、有效,到2013年,其清廉指数已经连续8年排名世界第一了。我国反腐十八大以来成效显著,但反腐任务还是任重而道远,借鉴新西兰的反腐经验对于我国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从政治学的观念看,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看成是个人拥有的特权,也就是把公共权力变为私有权力,然后运用这种权力去谋私利、进行权、钱交易。从这个表述看,我们不难得出腐败的根源是:权力垄断、权力在运行中缺乏监督和暗箱操作。新西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首席专员约翰・贝尔格雷佛在谈到产生腐败的根源时,概括了一个公式:C=M+(D-A),即Corruption(腐败)=Monopoly(垄断)+[Discretion(暗箱操作)-Accountability(公众参与)]。新西兰正是从“限制权力并确保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同时,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实施广泛而严密的监督”出发来遏制腐败的。

一、限制权力并确保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预算制度也是关键的“制度笼子”之一。根据 1989年《公共财政法》,议会的每笔拨款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并按部门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计算,且以应收应付制为基础加以核算。同时,议会拨款没有预算外支出。更新资产,必须首先从本部门的资金中支出,不够才能申请议会增加拨款。议会如此严格地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不仅使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完全透明,还能全面考核政府部门预算执行的目标及绩效。

二、独立高效的反腐败机构,实施广泛而严密的监督。

三、激励舆论监督,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

新西兰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呵护有加”。该国媒体自成体系,往往扮演反对党的角色,与政府“对着干”。常有专职记者整天盯着政府,发现问题就穷追不舍。因此,政府官员对舆论都非常在意,每天早上必先浏览当天报纸的头版,因为头版的内容基本是揭露问题的批评性报道,如果官员上了头版,那就“情况不妙”,一般情况下就得乖乖申请辞职。

四、建立健全的公务员奖惩制度。

新西兰《公务员行为准则》强调“敬业、廉洁和政治中立”三大原则,把促进团结和与不正之风作斗争列为公务员的道德规范。同时,设有“避免利益冲突或影响廉政”的条款。在新西兰,只要涉嫌利益冲突,下台是“没商量”的事。国会议长仅仅因停车被罚然后用国会的一纸信笺陈述原委,就被看作利用公权影响私事,最终辞职。同时,新西兰虽然实行高薪,但对官员的待遇享受,作出了严格规定。政府总理和部长中只有少数可以住在政府官邸,其余部长或住在私宅或住在由政府租用的公寓里。总理因公出访,多数情况下只能乘搭航空公司的飞机,随行人员也被严格限制。政府各部基本没有公务车辆,首席执行官及其副手也没有专车,最多有一个作为职位待遇的免费车位。官员外出办事或出差都得乘坐公共汽车或私车,车费随后报销。年薪从总理到各部部长也都公开透明,若要加薪,须在媒体公布,以接受公众对其收入的监督。

新西兰的反腐制度简单但有效,对我国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以深刻启示。

一、建立严密监督制度,约束权力规范运行。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对权力的监督,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采取了种种措施,初步建立了包括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权力监督制度。但我国监督制度还存在着系统性差、监督手段方式落后、监督乏力、各种监督机制未形成监督合力等问题。在监督制度建设上我国还有加大力度的必要。一是合理配置权力结构,二是加强监督制度体系建设,三是建立健全政务和信息情报公开制度。

第二, 科学设置专职反腐机构经验,整合我国反腐监督机构,形成有序高效的监督机构体系。

反腐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在于数量众多,关键在于合理设置并赋予其相对独立地位和有力的法定监督手段和权威。我国反腐监督机构数量众多,既有党内的也有行政的,既有经济的也有法律的,既有舆论的也有社会的。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罕见的。但是这些机构并未形成合力,造成监督效能还很低下。主要原因,一是在体系结构上缺乏有序性和统一性,没有形成严密有序的监督机构体系,二是在地位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存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的情况,三是在监督手段上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缺乏明晰可靠的法律依据,因此整合我国监督机构,增强监督机构监督的独立性,授予其必要的特殊权限,是我国监督机构改革的艰巨任务。

第三,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约束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具体廉政制度。

我国对于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具体廉政制度还有很多空白,让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所以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约束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具体廉政制度迫在眉睫,如建立和健全公务员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职务回避制度、兼职限制与禁止制度、受礼限制与禁止制度、适薪养廉制度等, 并使这些制度法律化。通过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营造国家公务人员廉洁奉公的制度环境。

第四, 完善我国廉政法规, 构建严密的反腐败法制网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完善的法制网络为反腐提供法律依据。以上的一系列举措没有法律做保障,将事倍功半。近些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就廉政建设而言,也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但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体现在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盲区”,相关的法律尚未建立起来,如监督法、家庭财产申报法等,法制之网还称不上细密;现有的一些廉政法律还缺乏操作性,存在着原则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 禁止性规定多、惩处性手段少等弊病。因此,应适应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的要求,一方面把廉政法制建设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全面通盘考虑,加快监督法、国家政务活动公开法、家庭财产申报法、新闻出版法、专职反腐机构组织法、从政道德规范等廉政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及早填补法网之漏洞。另一方面立法必须严密具体,使禁止性规范、预防性规范、惩戒性规范融为一体, 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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