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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明代官吏腐败的预防及对当代反腐倡廉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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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法史学角度看,历史总是承前启后,有一定延续性的。任何一种制度或机制都不是凭空产生,尤其产生、发展以及演变的过程。对于明代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而言,它对明代的吏治清明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所起着影响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对我国反腐倡廉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当前,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贪污腐化的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蔓延。在这种形势下,虽然古代中国缺乏法制传统,古代的廉政建设也不可同现代的廉政建设同日而语,但明代行之有效的官吏管理制度以及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对于我们完善今天的惩贪机制仍然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因此,借鉴明代的治理经验,努力探索目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措施,对于当前的反腐倡廉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明代 当代 官吏 防治 反腐倡廉 借鉴

贪污腐败是有政府以来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和国家,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个阶段在我国大约出现于“五帝”时代后期,随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 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贪污腐败现象更为盛行。所以有学者说:“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 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统治基础,给后人留下不可磨灭的教训。

一、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历史背景

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是封建官僚政治的痼疾。历代封建王朝大都从巩固政权统治出发,无不注意谋求防止腐败的策略。明代随着君主专制走向极权,这一时期的封建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都达到了高度发展的程度,而从属一端的明代预防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建设及其文化也不外与此。明代吸取了历代王朝的预防经验与理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廉政思想在其推行的文化专制政策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尤其明代初期,近一个世纪的统治时期内,明政府整个官僚机构的清廉程度和行政效率之高可以说已达到了令人叹为观止的地步,涌现出一批忠臣、廉臣、诤臣,也成为明代三百多年间难得意见的晴朗盛世。

之所以出现这种官吏清廉的政治局面,是与明代开国之君朱元璋及其辅臣的防吏、治吏思想分不开的,它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也带有朱元璋的个人印记。首先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其促使预防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思想形成的重要条件。明取代元朝之后,仍有不少人在任职后不久,即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有肉百姓。面对这种形势,作为明王朝的创建者,他们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巩固和加强明王朝的政权统治,促进社会。

二、明代对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明代为防止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发生,明代的统治者们在立法、司法、监督、官吏职前培训等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而又详细的规定,力图做到防患于未然。明代的法制发展水平在中国传统社会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准,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调节手段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基于对此前各朝代以法管理官吏、防治权利腐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一)加强立法

对官吏犯罪的预防,自然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法律预防应该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措施之一。因为法律规范较之道德规范更为严密,更具体系,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明代针对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中,立法工作是尤其重要的,通过具体贪污腐败、职务犯罪行为的规定及违犯所要受到的惩罚,在官吏的心中建起一道墙,使他们能时刻意识到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无疑起到了警示作用。明代有关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法律主要包含在,《大明律》 、《大诰》 、《明会典》中,《大明律》专门有一章《吏律》 ,主要规定在任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所应对的刑罚。此外,朱元璋专门针对官吏的贪污腐败、职务犯罪制定《明大诰》,主要是法外加刑,从重惩治官吏赃罪为主的案例汇编。《明大诰》共有四编,即《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

(二)强化司法

司法是否公正,有无冤狱,能否通过司法程序切实有效的打击官吏犯罪,防止官吏再次犯罪,从而保证吏治清明,是明代预防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明代在借鉴前朝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法律、刑事法律、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对官员的权与责,以及不恰当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做出全面规定,目的是要求和敦促各级各类官员恰当履行职责,防范官员的违规、违法情形,打击官员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明代中央的司法机关分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称三法司。刑部是审判机关,主要受理地方上诉案件、直接审理大案重案以及中央官吏违法案件,其最大特点为审判权力很大,但量刑权却很小,因此刑部的审判权要受到很大的制约,这降低了由于刑部审理权力过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以及刑部官吏收受贿赂、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大理寺主管案件的复审工作;都察院进行司法监督。另外司法官吏掌握刑狱大权,他们能否依法立案,关系到政治是否清平。明代对司法官吏的要求和监督是非常严厉的,明代统治者规定司法官吏务必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三)建立监督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另外,明代为防治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进行严格官吏选拔和重视官吏考核。明代采取综合性、全面的立法,严厉刑法的手段,对于整顿吏治、提高行政效率、缓和社会矛盾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明代预防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当代启示 一代明君李世民曾说过: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是中国最有智慧者活动的结晶,历史的教训值得吸取,历史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明代设立体系严密、内容严谨、处罚严厉的治官之法,在维护专制皇权的终极目的之下,其直接意义在于打击和惩治权力腐败,保障吏治的清廉,从而确保国家权力的正位行使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在预防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快速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即使如此,明政府治官之法的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仍能为当下的反腐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明代为了预防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颁布了一系列的律令,《大明律》、《大明诰》、《问荆条例》等等。完备的法律规定对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完善的立法同预防体系相结合是预防官吏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明代设立体系严密、内容严谨、处罚严厉的治官之法,在维护专制皇权的终极目的之下,其直接意义在于打击和惩治权力腐败,保障吏治的清廉,从而确保国家权力的正位行使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社会安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这一点上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我国应完善贪污腐败的立法,组成严密的系统反腐败法网。首先,为反腐败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加强法制建设是当前反腐工作的重点。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基本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其中包含着三个基本的要素,即严密立法、严格执法和严厉制裁。要真正做到 “三严”,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障。 其次,依法严肃惩治腐败。要通过立法加大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打击,以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反腐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

(二)制约权力、加强监督

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人类政治发展史当中的一个永恒主题。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公开与透明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前提,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首先,得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其次,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凡是设定审批权的事项,必须设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和审批程序。另外,完善和强化党内纪律监督。还有,就是在其基础上,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腐败是制度漏洞的表现,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的过程。医治腐败的根本途径和突破口就是构建国家廉政制度。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完善党的举报和申诉制度等。

(三)加强教育、重视素质

中国历代统治者,无论哪个朝代的皇帝都格外重视教育的作用,强调“教以养廉”,也就是说从教育入手,对官吏进行清廉思想的灌输,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长远来看,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和根本,其着眼点在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另外,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领导干部明确是非界限和法律界限,把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入全社会。并最终形成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结语】历史的这些成功经验,都可以直接为我国现所借鉴。当然,借鉴国外反腐经验,也要讲科学性。反腐败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是政府让人民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的承诺和重要保证,要顺应了人民追求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新期待。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只有充分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才能更广泛而真实地反映群众意志,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需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作斗争,让腐败分子无地可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好身边的腐败问题。

参考文献:

1.《明朝那些事儿》,当年明月著。

2.《大明会典》卷之五,《改调》。

3.《大明律》怀效锋点校,辽沈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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