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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国家构建视角浅析中国官员腐败问题

小编:

【摘 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官员腐败问题成为一个普遍的政治乱象。政府官员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是国家形象和国家权威的直接代表,解决好腐败问题,是我国迈向现代国家必经的坚实一步。要解决腐败问题,最重要的是找出腐败的根本性原因。从现代国家构建的视角看,官员腐败的原因主要是国家权力的不当使用和国家能力的衰微畸变的共同作用。因此,要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要在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同时不断加强国家能力的建设。

【关键词】现代国家;腐败;国家权力;国家能力

一、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的关系

讨论国家构建理论,首先要了解国家的涵义。国家首先是一个地域概念,即一定的领土;其次,国家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是提供秩序和安全的渊源,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

现代国家体现为高效廉洁的政府机构、组织完善的发达政党、高度自由的政治参与、稳定繁荣的市场经济等等。具体有三方面意涵:第一,现代国家体现为在特定领土上存在的一套公共权力机构,这套机构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凭借这种垄断,一切法律的制定、惩罚的实施皆由国家掌握,而统一的政治与法律秩序也因此得以可能。第二,现代国家对使用暴力权力的垄断是与它对税收权的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不同于社会或市场中的其他行为者,它不依赖提供有偿服务而维持自身的运行,而依赖强制征收赋税所形成的公共财政维持公共权力的运作。第三,国家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与税收的权力,目的不在于为国家机构自身或国家机构的成员谋求福利,而在于为一国的人民提供“公共产品”。

国家权力是国家的专制权力,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国家能力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它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国家权力是国家能力的前提。国家只有掌握了必要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以及意识形态权力,才能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和秩序治理,也才能使国家的能力整体得到提高;其次,若国家权力超越一定的度,权力过度扩张却又可能侵犯到个人权利、破坏必要的社会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损害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最终削弱国家能力。因此,在不断提升国家能力的同时,也必须将国家权力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二、国家构建理论视域下的官员腐败原因探析

腐败是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它是指公职人员为了实现其私利而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市场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动摇了社会传统的价值观念,金钱价值观不断趋于主流。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渠道不断开辟,加之我国政治制度化程度的低下,涉及政府权威的扩大和政府活动的增加,这一切导致我国官员腐败问题层出不穷。从现代国家构建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腐败的滋生主要是我国国家权力使用不当和国家能力衰微畸变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国家权力的不当使用

国家权力是国家的专制权力。国家只有掌握了必要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以及意识形态权力,才能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和秩序治理,它是政府行使职能的前提。但是,国家权力要受到有效的制度制约,并需要通过立法的途径来加以保障,否则,就将出现越权、权力不作为与权力交错三种病态权力模式,从而导致腐败的产生。

权力是由民众赋予并为公共利益所服务的,如果超越范围行使,权力就会任意的扩张和滥用,便会直接导致腐败的产生。越权导致的腐败,简而言之,即为超出自身权力范围为办了不该办的事。越权,使得权力的作用范围发生变化,同时也使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变得更加困难。当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时,就会使权力滥用变得更加明显。再者,政府官员作为一名理性的经济人,也会在自己的政治活动中为自身谋求最大化的利益。这样,便会产生腐败,导致官员以权谋私、任意决策、插足企业、干预经济、社会不公平、政治不稳定。

权力的不作为是指本来应当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政府却没有尽职尽责去生产和提供。简言之,即为该做的事没做。在某种程度上,权力的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腐败。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官员人浮于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民众办事难的情况在行政机关时有发生。政府工作人员受利益的驱使,在履行职责时不能从公众利益出发,而以个人私利为指导;或者迫于外部的种种压力,难以履行职责,从而,导致权力的不作为现象。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仅会引发民众的不满情绪,而且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甚至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引起政治的不稳定。政府官员不作为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加之越权便出现该干的事不干,不属于自己权责范围内的事反而去干。权力不受控制而又无所作为,则会导致更加严重的腐败。

权力交错一方面是指政府内部发生的职能混乱现象,导致政出多门,干涉其他职能部门。另一方面,是权力偏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价值导向,介入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交易,从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越权、权力不作为与权力交错这三种现象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往往同时存在,导致政府机关权责混乱、人浮于事以及滥用私权。政府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越权滥用私权、缺位无所作为,错位插足其他组织的职能,这三种现象出现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便导致了腐败的滋生。

(二)国家能力的衰微畸变

国家能力的强弱关系着国家贯彻执行政治决策的力度和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认可度的高低。我国官员的腐败,很大程度上也源于国家能力的衰微畸变。

首先,汲取能力的削弱。汲取能力指国家动员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包括获取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等,其中获取财政的能力集中体现了国家汲取能力,这一能力的削弱也主要表现为国家获取财政能力的削弱。制度的不健全和权责的不明确削弱了国家汲取能力,从而滋生了腐败。国家垄断税收并有权通过其他财政手段来获取建设现代国家所必需的财政资源,目的不在于为国家机构自身或国家机构的成员谋求福利,而在于为一国的人民提供“公共产品”。汲取能力的强大,能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再分配提供基础,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生活环境并缩小贫富差距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然而,国家汲取能力的削弱使官员不仅没有从公共利益出发尽职尽责去实践并提高这一能力,反而利用制度漏洞和这一公权力进行敛财中饱私囊。 其次,分配能力的微弱。分配能力主要是指合理分配和平衡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的能力,用于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对利益进行分配时,在制度均衡较低的情况下,利益在分配中经常会受政府官员的支配,便不自觉的倾向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分配制度处于较不完善的阶段,贫富差距还较大,因此,社会资源和权力总是流向富人和政府官员手里,这样,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在对利益进行分配时便能够对自身产生倾向,将资源和利益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样,分配能力的微弱就为腐败提供了温床。

第三,规范能力的衰微。国家拥有凌驾于一切社会势力之上的最高权威。规范能力不光指维护国家利益方面,更是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方面的能力彰显。它主要体现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制度保障和现实环境的能力。由于国家权力在某些领域的不适当退出、法规体系的严重缺失等原因,法律规则便会对公共权力部门缺乏有力的约束。规范能力的衰微从制度规范上表现为在某些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相关部门政策政令的不切实际。从现实规范上讲,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起不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导致不良社会风气盛行。国家规范能力的微弱不仅对普通社会成员起不到约束作用,更严重的是对握有权力的政府官员。缺少规范,他们便容易被利益所诱,走上腐败的道路。

最后,强制能力的畸变。强制能力具体来说表现为国家凭借对暴力的垄断,强制社会成员服从国家的权威。强制力的畸变主要体现在对暴力的非法使用和不作为上。国家具有合法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而且国家机构得以维持的基础也来源于人民的支持,而腐败官员却将其作为替自身牟利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政府行政收费权和处罚权的滥用、在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纠纷中,部分官员作风粗暴,暴力的滥用成为了较为普遍的现象。另一方面,国家的强制能力也存在不作为的现象,表现为对腐败官员起不到强制作用。政府官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强制能力对其本身也存在约束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和执行的不利,对政府官员腐败的惩罚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上,这种强制能力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畸变,违背了强制能力为人民提供秩序、服务、安全和保障的宗旨,理论上违背现代国家构建的要求,再经过媒体的大肆宣传和报道,在人民群众中就会产生一种广泛的舆论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滥用与膨胀、国家公职人员对人权的漠视和践踏、国家公民对国家的不信任和不认可。进而便会削弱国家能力,减少国家认同。

三、遏制腐败发生的路径探讨

(一)将国家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强化相关立法,从而为依法反腐、制度反腐提供保障、指明方向。当前针对反腐败进行专门立法有特殊的意义:一是填补现有立法的空白。通过反腐败专门立法,可以弥补现有分散立法不周延、涵盖性不足的问题;二是增加反腐败的震慑力。腐败是现阶段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针对腐败我们采取了各类措施,但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通过专门立法可以设计周全而强有力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增强反腐败的威慑力;三是提高反腐败的实效性。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可以提高反腐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能够使反腐败常规化进行,有利于赢得社会信任。

二、逐渐实现司法独立。如果司法作为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就无法公正地处理问题,它会使自己的立场偏向于政府,因而,无法对政府官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当前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不独立并由此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较为突出。表现在:由于法院受地方辖制,实践中可能成为实现地方利益的工具;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突出。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权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掌握对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司法做到独立,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对官员的监督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大众媒体的监督。大众传媒作为独特的舆论监督力量,其强大的传播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让民众充分发挥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在舆论上形成一股强劲的监督力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针砭时弊,惩恶扬善,疏导了民众情绪,弘扬了社会正气,为监督和解决腐败问题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通过传递政府事务、社会事务以及公共领域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而为公众所了解,并在公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舆论声势而对社会权力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传播活动。网络快捷、便利、隐蔽等传统言论平台不具有的众多优点,可以让广大群众快速、便捷地把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迅速曝光,网络言论已成为反腐倡廉的利器。网上言论尽管实情与谣言并存,但只要我们的党委政府坚持相关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及时辟谣,谣言自然不攻自破。因此,保障以网络诉求为新的表达形式的民众言论自由,成为以群众路线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二)强化国家治理能力

首先,要强化国家能力,就是要强化国家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的汲取能力,能更好的更好地为一国的人民提供“公共产品”。汲取能力的强大,能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再分配提供基础,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生活环境并缩小贫富差距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使官员不仅没有机会利用制度漏洞和这一公权力进行敛财,反而能从公共利益出发尽职尽责去实践并提高这一能力。由此可见,财政汲取能力是国家能力强弱的关键变量。较强的财政汲取能力能有效预防政府官员通过这一途径来进行腐败。

第二,科学的分配能合理分配和平衡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能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要完善分配能力。完善分配能力,使利益在分配中不会受政府官员的支配,无法倾向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从而避免了腐败。完善分配能力,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明确利益事项。清理利益事项,做到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心中有数,是对利益分配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其次,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工作透明度,是实现利益公平分配、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再次,精简流程环节。程序规范、流程科学,是提高权力运行效率、确保利益分配公平的基本要求。最后,确保分配公平。强化监督,是促使利益公平公正分配、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关键。

第三,提升规范能力有利于实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利于避免国家权力在某些领域的不适当退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能力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制度保障和现实环境,并对公共权力部门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减少腐败的可能。提升规范能力,在制度规范方面,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乎实际情况的政策政令。从现实规范上讲,要加强法律法规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作用,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对普通社会成员起作用前提下,更要对握有权力的政府官员进行约束,增加其腐败的风险和代价,从而减少腐败的发生。

最后,规范强制能力。只有国家才具有合法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力,因此强制能力的规范尤为重要。规范强制力就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暴力并在该使用强制力进行规范的时候积极作为。一方面,规范化了的强制力种权力能真正为人民提供对内的秩序与服务和对外的安全与保障。让官员无法将其作为替自身牟利的手段并合法地使用强制力不至于滥用暴力。另一方面,国家强制能力的规范也对政府官员本身起到威慑作用,迫使政府官员积极作为。通过立法和有效地贯彻执行,对政府官员腐败的惩罚无论从法律还是现实上进行强制性规范。提高违法成本,彻底杜绝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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