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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小编:付雄

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表征

法治与人治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正是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与重心,是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方面充分体现良法善治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一) 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

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良法就是良好的制度。国家治理是不是良法之治,关键看国家治理制度体系贯通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世界元素和中国标准而言,秩序、公正、人权、效率、和谐等当属其基本价值。

1. 秩序价值

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国家治理第一位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没有秩序,人类的公共性活动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当代中国,内部秩序的基本形态包括公共生活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民主政治秩序、意识形态秩序; 外部秩序包括国际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秩序的存在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最基础、最根本的条件,所以,国家治理首先要建立和维护秩序。当然,法治和国家治理要实现的秩序是包容性秩序。不是任何一种秩序都能够称得上是包容性秩序的。历史上,封建统治阶级及其代言人把封建等级制看作不可侵犯的秩序。韩非宣称: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董仲舒更是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宣布为封建社会秩序的核心内容。这样的秩序是蔑视人性、维护特权、禁止社会流动的秩序,与现代法治和国家治理所主张的安定有序南辕北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下的秩序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和而不同的秩序,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的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是摆脱了单纯偶然性、任意性、不可预测性的秩序,是各种社会分歧、矛盾和冲突能够在道德精神和法律理性的基础上得以和平解决或缓和的秩序,是社会组织健全,社会治理完善,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秩序。包容性秩序是充满活力的秩序。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充满活力意味着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诸如: 人身自由,不因性别、出身、血缘、籍贯、财产、受教育程度等因素而受到管制和歧视; 思想自由,让想象力和兴趣热情奔放,生产出各种各样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 言论自由,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负责任地以语言、文字、图画、微博、微信、视频及其他方法自由地发表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并且拥有听取他人意见的平等权和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 创造自由,让聪明才智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生产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物尽其用 契约自由,基于血缘、亲情、宗教、伦理、权力等而形成的人对人的依赖关系退居到次要地位或者被彻底粉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个人和平等的权利主体,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合理预判与他人自由地交往和交易。充满活力也意味着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作为劳动结晶的技术和资本,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现。充满活力也意味着全社会的积极因素被充分调动起来,盲动因素得到正确引导,消极因素尽可能被化解。

二、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一) 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性与重要性

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始终与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发展同步,与全面深入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治国理政,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些科学论断和实践充分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表现为国家治理法治化,并通过法治化引领和保障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相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当中,最重要的当属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使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更加鲜明地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执政理念和法治理论深刻揭示出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法治的作用,已经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的基础性作用演进为今天治国理政当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也是人民群众的共识和关切。无论是党的执政活动、国家机关履职活动,还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治理的活动,都应当遵循法治的规则和程序。据统计,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期间,以代表团名义和30 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有468 件,其中绝大多数为法律议案。最大特点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任务的要求,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也是国际社会的潮流。进入21 世纪之后,法治成为民主、文明国家的基本共识。当今世界,国家之间、区域之间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很多问题越来越多地被纳入法治轨道。最近十多年,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取得了巨大进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 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主张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

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将法治作为一项普遍核心价值和原则,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实行法治。联合国大会及其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致力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国际法的编纂,为国际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安全理事会积极预防和解决地区冲突,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法院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其判决和咨询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从2006 年开始,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开始讨论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讨扩大了国家之间在加强法治方面的共识,体现出世界人民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治世界的愿望。在这样的国际时代背景下,加快推进国内法治,尤其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毫无疑问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正确选择。

结语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善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总目标; 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公正司法,是这一总目标之内的主题、主线和要务。国家治理法治化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指标和主要标志,国家治理现代化则引领和驱动法治现代化。在法治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这些复合关系中,我们透视到了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结。这种基于顶层设计的逻辑联结是实现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公平中国、美丽中国、法治中国等建国目标和强国之梦的强大动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治理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把改革开放、和平崛起的中国带进世界强国之列,使中华民族如期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一个有效治理、繁荣强盛的中国也必将使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变得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更加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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