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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的角色

小编:

一、引言

现代社会背景之下,公司运营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传统的公司自治理论受到挑战,国家干预成为一种必然。但目前的公司法变革中,国家应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何种功能,应在何种程度上干预公司治理,尚处于一层模糊的面纱之中。本文试图从资本制度、清算制度等几个特定视角出发为揭开这层面纱做一些有益探索。

二、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的理论分析

(一)“看不见的手”理论

在传统的自由经济理论中,认为市场主体的自发交易就能实现效率最大化,公司应当自治而无需国家干预,政府只是承担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斯密在有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看不见的手”理论,认为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无数自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使每一个主体在利己的同时也有利他的效果,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最优化;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完整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认为社会经济秩序不是国家刻意规划的结果,而是无数个体在实际生活中自发产生的秩序的扩展和延伸,从而在理论上否定了国家干预公司自治的合理性;而近以来占据经济学界重要地位的科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家则提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公司这种契约束的组织形式与个人之间订立契约相比,降低了交易费用,从而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也就堵住了国家干预的空间。这些自由经济理论影响巨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直到今天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二)“看得见的手”理论

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一个从“看不见的手”到“看得见的手”的转变,这个转变表明,公司法尽管有一定的私法性、自治性,但不可能是完全自治的,国家在其中必然有作为的空间。但这双看得见的手应该如何运作,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接下来笔者将做一简略探讨。

三、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的实务建议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徐晓松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强化资本监管”②,而这必然要求国家“有所作为”。在该路径指引之下国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1应当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资本动态信息的公开,以革除历史形成的过于强调资本确定、忽视资本充实、强调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监管的弊病。

2证监会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加大对董事、经理财务作弊、利用内部信息牟利的打击力度。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在“财经郎眼”节目中指出,美国的证券金融市场通过严厉打击利用内部信息牟利的公司高管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效果良好。而我国目前的打击力度与违法分子的不法获利相比显得过于微薄,不利于打击相关的金融犯罪。

3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为公司资本运作培育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虽然经济学中有“理性人”假设,把人假设为一种最大限度趋利避害的动物,但真实的人性并非如此简单,斯密把诚实守信视为在市场经济中活动的人必备的品质,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把美国清教徒的“勤奋”“节俭”视为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两大支柱力量,而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之下,面对法制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的社会现状,政府有责任加强宣传,通过舆论引导、政策支持、奖励先进分子、惩罚反面典型等方式,为公司资本运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终止清算机制

四、结语

国家在公司法中扮演的角色,既有“作为”的一面,又有“不作为”的一面,而在当下,前者显得尤为重要。正是我国公司法中国家角色的缺位和不足,吹响了制度变革的号角。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完善、企业法人终止清算机制完善等个人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等几个视角做了一番探讨,但由于公司法体系的庞杂,难免挂一漏万,希望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对该问题不断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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