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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小编:

经济法基本原则隶属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范畴,研究它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或作用。但是面对学术界众说纷纭的研究现状,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

原则,即认识、分析、处理事物的准则。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在法的原则的基础上,在法理学中,法的原则被认为是“诸多法律规则的根本或者是其相对稳定、概括的标准和理念”从以上原则、法的原则的概念进行推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能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且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具有高度性、本源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规范,从法律规范的出台到法律规范实施的整个动态过程都必须坚持的原则。”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规范,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人们经济守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是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其他具体法律规范和为经济法律行为应坚守的标准。”

统观以上几种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我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对经济法学研究和法律动态实施的整个过程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蕴含和体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本质属性。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是检验某一原则适不适合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尺,符合此标准的原则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共识是对基本原则达成一致认识的前提。我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特性标准

之所以将某一原则确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因为该原则能体现经济法相异于另外法律部门的一些特质,而这些属性恰恰是经济法所独有的。如有学者提出将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客观的说这一原则根本就体现不出经济法的特征和本质属性。

(二)高度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功能的进一步细化,相对于具体规则而言,原则要有一定的高度性和概括性,那种将部门法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原则的做法就没有考虑到高度性的要求。所以将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等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不能在高度上囊括经济法的整个体系。

(三)普适性标准

普遍适用是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上的要求,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是全方位的,要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而不仅是适用于有限的几个部门法;二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在经济法律实施的动态过程的各个流程中均有所体现,而不是只适用于某一环节。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通过对诸多学者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的反思与借鉴,并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为参照,我认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为:社会本位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权利倾斜保护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指的就是一种基本立场,是指在处理矛盾冲突时所秉承的根本原则”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有三种:一种是“国家本位”,第二种是“个人本位”,还有一种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时起到一个调节、平衡作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其强调“司法实践活动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个人利益虽然仍要维护,但是当两者出现冲突时,社会整体利益要优先于与个人利益进行考量。”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诸多基本原则中是排第一位的,因为其揭露了国家干预的本质属性。适度干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最低层次的要求,是经济法对市场自发调节的强度和范围进行的最准确定位。

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要在权衡利弊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干预行为,干预行为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要求为与不为,又要掌握好国家干预的力度和范围问题,要充分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总之,就是要求国家干预行为既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又要符合理性要求。国家适度干预应做到以下两点: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正当干预首先要明确干预行为的范围。这是干预行为合法开展的前提。其次,干预主体必须法定,干预行为权力不能为法律无授权之行为。第三,必须切实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预。谨慎干预是在合法干预的基础上提出的更深层面的要求,它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行为时应重视发挥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和市场本身的运作规律,不能取代市场主体而成为对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

(三)权利倾斜保护原则

经济法向来注重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其不仅关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注意到群体与群体、群体内部发展的不均衡。为了矫正这种发展上的倾斜状态,经济法注意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这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立场,它抛开“权利机会平等”的表面现象,对真实人格进行切实具体的保护。

权利倾斜保护原则是通过给予弱者更多的保护,而苛以更少的责任这样一种倾斜性的权责利分配方式,以试图矫正弱者与强者之间的不平衡状态。例如消费者、市场竞争关系中的小企业、残疾者等社会弱者,他们与所谓的强者之间在公平、平等、知情等诸多权利上存在差异,且对弱势群体来说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如果不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则会加剧社会矛盾。

四、结论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权利倾斜保护原则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共同促进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基础理念,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权利倾斜保护原则都是在社会本位观的基础上的发展,它们通过共同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功能的细化,促进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经济平等等价值的实现和经济法功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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