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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小编:李宛洲

一、独立自主

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精神、伦理的东西,是绝对精神的体现,有其自身的根据和目的的独立力量。既然是一个独立的力以,就具有个体本身的特性。个体性作为排他除的自为的存在,表现为它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荣誉。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这是国家成立最根本、最重要的一个标志。黑格尔认为:作为国家的民族,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的现实性就是精神,因而是地上的绝对权力。它有权自先和绝对地对其他国家成为一种主权国家,即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也就是说,如果他国不承认本国的独立性和主权性,那么,独立性和主权性便没有意义,两国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事实上,它究竟是不是这样一种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这一点要决定于它的内容,即国家制度和一般状况;而承认既包含着形式与内容这两者的同一,所以它是以其他国家的观点和意志为依据的。

二、不干涉他国内政

黑格尔认为,精神的本质是自由,作为精神的国家乃是自由的真实体现,国家是一个自在的、完全独立的整体。但是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同样,不同其他国家发生关系的国家一也不是一个现实的个体。现实中不存在脱离社会关系的个人,一也不存在脱离国际关系的国家。因此,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要想获得他国的承认,一也必须同时承认他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成为完善的。当然,这种国家之间的承认也是需要保障的,那就是尊重别国的独立自主。由此,黑格尔进一步深化,提出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他明确强调,一个国家不应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他把这看作一种完全内部的关系,是一个国家正统性的体现。然而,黑格尔所处的时代,正是德国处于四分五裂混战的时期,他的民族主义思想是同他的德意志的统一和复兴的愿望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就使得他的民族主义具有明显的大民族主义色彩,使他认为自耳曼民族是最优秀、居于领导地位的民族,而其他民族在世界历史中只起着从属的作用,甚至表现出了对其他民族的蔑视。比如他提到:例如关于游牧民族,或一般说来,关于任何一个具有低级文化的民族,可以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在哪种程度上它可以被看成一个国家。这就明显表现出黑格尔对于具有低级文化的民族的偏见,也是对这此国家的独立性和主权性的怀疑。这也为大国干涉弱小国家内政提供了借口,一也使得黑格尔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国家关系基本原则的观点具有不彻底性。

三、以国家利益为本

国家利益至上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重要基本原则,已经被世界普遍接受。黑格尔并没有提出国家利益的概念,它是以福利的概念来论述国家利益的。他认为:由于各国都是以作为特殊意志的独立主体相互对待,又由于整体的特殊意志完全以它自身的福利为内容,所以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律。并且突出强调,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原则。他指出: 在对其他国家关系中的目的,以及替战争和条约正义性辩解的原则,也不是一种普遍的思想,而是它的特定的和特殊的、实际受到侵害或威胁的福利。黑格尔在这里用福利代指国家利益。这是国家实体性的福利,是作为一个特殊国家在它特定利益和状态中以及同样特殊的对外情况中的福利。也是具有对抗一切单一和特殊,对抗生命、财产及其权利,以及对抗其他集团的那国家绝对权力。随后,黑格尔又谈论了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一般人都认为道德与政治对立,政治要服从道德。但黑格尔却不以为然,他指出:国家福利具有与个人福利完全不同的合法性。国家直接在具体的实存中获得了它的权利,国家的运行原则只能存在与具体实在中,把道德律用于判断国家关系是否合法,乃是建立在对道德、对国家本性和对国家跟道德观点的关系的那肤浅观念之上的。很显然,黑格尔是反对把政治与道德对立起来,并将道德置于国家之上,用道德制约国家的观点的。

四、遵循国际条约与惯例

黑格尔虽然认为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方法,但他也承认国际法的,他主张处理国家间的关系要遵循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他提出:在战争中,战争本身被规定为一种应该消逝的东西,和平的可能性应在战争中予以保存,战争的矛头不得指向内部制度、和平的家庭生活与私人生活,一也不得指向私人。关于国际条约,黑格尔认为:国际法与实定条约的特殊内容有别,它是国家间应该绝对有效的普遍的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予遵守。这里,他指出了条约与国际法的不同,条约作为特殊的法应该服从普遍的法,因此,条约一也要服从国际法。国家间如果签订的条约符合国际法原则,那么,它们遵守条约也就是遵守国际法。

国际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明文的规定,在国际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国际惯例作为国家间不成文的规定甚至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占有更大的比例,因而一也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在黑格尔看来是非常重要的,认为这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之一。他指出在战争中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和平时期一国对从事私人交易的他国人民所特许的权利等等,主要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国际惯例是在一切情况下被保存着的、行为的内在普遍性。但是,黑格尔紧接着又补充了欧洲的国际法,指出:欧洲各民族根据他们的立法、习惯和文化的普遍原则组成一个家庭。在战争状态中国际法上的行动一也要根据这一原则而有所修改,否则一切都将受到互相为非作恶的心理所支配。黑格尔这样的看法很明显存在着严重的欧洲中心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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