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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

小编:

摘 要 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医疗救助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应满足具备明确的导向性,大体体现和适应医疗救助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前瞻性等标准。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公平原则、政府主导原则、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原则等内容。

关键词 医疗救助法 基本原则 重构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l Assistance Act

WANG Hairong, SHUI Linfei

(Luzhou Medical College, Luzhou, Sichuan 646000)

A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id law is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starting point for the entire Medicaid law activities should meet with a clear orientation, generally reflect and adapt to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all Medicaid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greater stability, prospective standard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id law should include fairness, government-led principle, to protect the content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edical needs.

Key words medical assistance; basic principle; reconstruction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目前,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国家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指导,同时,各地方政府在考虑到当地具体情况的基础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或地方规章,对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使用与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医疗救助立法提供了相对丰富完善的制度资源。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条例》,甚至没有制定《医疗救助条例》的上位法――《社会救助法》。可喜的是国务院于201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原则性地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程序和衔接等,但未将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规定。

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医疗救助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全部医疗救助法律规范,是整个医疗救助法律活动(包括医疗救助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并对具体规范起到补充作用。这里的医疗救助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与医疗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体现在《社会救助法》和《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特别是在《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中,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将得到直接的体现。

1 地方立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虽然在我国理论界对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并未作更多的研究,但是在各地政府的地方立法中,关于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众多,综合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医疗救助应遵循道德的总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二是医疗救助的水平,三是医疗救助实行的形式,四是医疗救助与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衔接的问题,五是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

2 医疗救助法确立的基本标准

一方面,医疗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另一方面,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了我国的医保体制。因此,在确立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注意与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相区别,并注意与基本保险制度的衔接。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导向性。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项法律准则而非国家政策,因此必须具备明确的导向性,为医疗救助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准则和依据,对医疗救助法的解释和实施进行指导和制约。具体来说,首先,对医疗救助立法活动进行指导和规制。立法者在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法律、法规时,应首先确定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然后在这个指导思想下确定该法律的具体规范。其次,对医疗救助法律活动进行指导和规制。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对相关法律主体有直接的约束力,是其进行法律活动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对具体法律规范未规定或未规定明确的予以弥补。最后,对行政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作用,即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和裁决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在面临规则相冲突或规则调整不力的情况下。

(2)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医疗救助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首先,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医疗救助法律规范特有的原则,其他法律规范共有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性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等不应该纳入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其次,医疗救助法应是贯穿于整个医疗救助法律体系的始终,是所有相关法律规范所共同遵循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部具体法律的具体原则。那些只体现医疗救助部分法律规范的原则,如医疗救助的筹资的基本原则、医疗救助监督管理的基础原则等,都不应上升为医疗救助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 (3)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前瞻性。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是医疗救助法律规范中最高层次的较为抽象的行为准则,它不仅是其他具体行为准则立、改、废的依据,而且体现了医疗救助法律规范应具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医疗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轻易更改,应在充分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使其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前瞻性。

3 医疗救助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3.1 公平原则

国际卫生组织对各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了“公平、效率、透明度、可及性和适用性”五项衡量指标。公平意味着制度进入的平等性(即制度进入机会平等)和患病后得到国家或社会同等的医疗保障服务(即医疗服务的结果平等)。但这种公平是相对的公平,是尽量缩小人们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差距。

医疗救助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设计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基本措施,故公平原则理应成为其基本价值追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公平原则主要应表现在:其一,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医疗救助权。虽然只有达到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条件的公民才能获得医疗救助,但不论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只要达到了医疗救助的条件,都应当获得同等的医疗救助待遇;即使是违法者或违反道德者都不应对其设置限定条件。其二,救助待遇的平等享有。即对所有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公民在救助力度上都应同等对待,平等地享受救助待遇。

3.2 政府主导原则

政府是否公正、有效率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各种需求和利益是衡量和评价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标准。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贫困人群在患病时有权获得医疗救助;而保障具有人权属性的健康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医疗救助法律体系中,政府主导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制度供给责任。政府应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已有的地方立法经验,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规划,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具体的制度设计等。这样才能将救助各方应当享有的各种正当性的利益诉求“制度化”“标准化”,并最终实现“法律化”;才能使医疗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二,资金给付责任。应明确政府作为医疗救助的主要出资主体,并明晰各级政府的责任,完善各级政府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和分担机制。其三,实施具体事项和监管的责任。政府不仅应直接参与具体救助的发放、救助机构的建设、救助服务等,还应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管,除此外,还要对社会捐赠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以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其四,宣传和教育的责任。政府应通过宣传改变观念,使公民认识到医疗救助权是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利,消灭贫穷是全社会的责任;同时,通过宣传使公民了解医疗救助的范围和程序,使有需要的人真正地享受到医疗救助。

3.3 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原则

对贫困的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养老救助、住房救助等,除基本生活救助外,医疗救助是处于基础地位的一种救助,是保证公民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一种救助。因此,医疗救助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基本医疗。而基本医疗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是政府根据贫困者的实际需要、社会的消费水平和国家财政的能力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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