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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小编:唐幼纯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教育应该是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会合点。宪法的原则也不例外,是宏观上把握宪法精神和价值追求的关键。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与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哪些差异?这都是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中需要进一步阐明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什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问题在传统的宪法学教科书中却鲜有回答,传统的宪法学研究也较少论及宪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而是较多地局限于对宪法原则内容的列举,基础课教材中也是如此。但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宪法中最基本的范畴,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是什么?然后才能准确界定它应该包含了哪些内容,这是一个先决问题。《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学对某一类型的宪法所反映的指导思想、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的概括以及某一宪法典或宪制性文件本身所确定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该特定宪法的指导方针。有的主张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宪法的价值要求和基本精神,突出地反映着宪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中将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做了区分,并认为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以上概念分别突出了指导价值准则这几个关键词。我国学者秦前红认为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这一定义能够综合以上各派观点,可以作为通说在基础课教学中使用。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各类宪法学教科书中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我国宪法包括人民主权、分权制衡、基本人权和法治原则。这些概括方式和阐述视角,更多关注的是中国宪法原则与世界各国宪法原则的融通性,力求用普适性的话语来叙述宪法原则,从而达致与他国宪法学者的沟通与对话。但其忽略了宪法本身的强地域性和政治性,忽略了宪法规范背后潜藏的政治本质和政体特色。而且有些概括,如分权制衡原则,背离了我国宪法的实际。宪法原则既是应然的更是实然的,宪法原则必须满足能够从实然中抽象、推导出来的要求。近现代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原则都不脱离于宪法文本的表达。否则就只能是学术上的宪法原则,或西方的宪法原则,而不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基础课教材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体现了宪法原则的一般性,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的特殊性。那么我国特有的宪法原则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合理性何在?那些貌似相同的一般性的宪法原则又有哪些地域性和政治性特点?这些都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进一步阐明。

二、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宪法其他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党的领导原则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于法有据,具有形式合法性。这也是近百年中国历史的选择,人民的同意,具有实质合法性。

有人或认为,将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会导致一个逻辑悖论,即党遵循宪法宪法遵循原则原则是党的领导。这样一个原则的确立可能导致党凌驾与宪法之上,从而危及依法治国和人民主权的实现。其实如何理解三者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早有论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三者并无矛盾。再回到逻辑分析,同样的逻辑追问,也可以运用到人民主权原则上,即人民要遵循宪法宪法要遵循原则原则是人民主权,但却没有人对该逻辑进行责难,这不仅是因为人民主权原则是各国通行的宪法原则,还是因为人民是唯一高于宪法的权威,不会引发争议。但这是在抽象和整体意义上而言的,人民主权并不影响作为具体和个体的人民,必须要遵守宪法法律的事实。党的领导也是如此,只要党始终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并且在现实中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党的领导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存在逻辑问题。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重申了这一观点: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确立的又一异于西方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由它派生,受它监督。前者与后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垂直关系,从而实现对后两者更为直接的控制,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权力结构形式,也被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西方宪法确立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在实践中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以美国为例,由议员组成的国会掌控立法权,由总统组成的内阁掌控行政权,联邦法院及各级法院掌控司法权。议员和总统都由选举产生,总统只对选民和联邦宪法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和国会是平等资格的机关,国会只有在总统违法的时候才有弹劾权,但也鲜有成功先例。联邦法院可以宣布总统法令和议会立法违宪,但法院却在人事和财政上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双重制约。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没有统一代表人民掌控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而是由三机关分而治之,权力结构类似平行关系。这种被设计者寄予厚望并看上去很美的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却不是那么理想。三机关万一运行卡壳甚至死机,谁来按重启键激活?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可能,而且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近20年来,由于国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扯皮,美国政府曾多次面临关门的尴尬境地。当然这是极端情形。就一般情况而言,三权分立也没有实现设计者的限制行政权的初衷,总统对立法的影响常常是具有指导性和决定性作用的,他处于立法机关之上。反之国会对总统行使制衡的手段虽多,但效果甚微。事实表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正在朝着行政专横的方向发展和回归。三权分立思想最初就是在王权(行政权)专横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分权的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具有天然膨胀属性的行政权,分权其实是为了夺权。但是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毕竟不是彻底革命的学说。他不是从正面去号召人们起来推翻封建专制制度,而是企图通过与封建贵族分权,调和敌对阶级利益,以求缓和阶级矛盾。是一种不得己而求其次的制度,这种不彻底的制度和平行结构的权力分配注定对行政权的限制是无力的。

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产阶级国家三权鼎立的制度相比,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将行政权置于其下,是对行政权更为直接和彻底的控制,即便如此,尚有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如果再引入三权分立机制,把行政权从人民代表大会统一把握的国家权力之下解放出来,无疑是开错了方,抓错了药。可能有人会担心,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权力体系的顶端,缺乏来自其他机关的监督制约,会不会产生立法腐败?在我国,当人们提及腐败问题时,往往是指行政权力的腐败,而一般无人提及立法权的腐败。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确实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人大并没有滥用其立法权来制定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另一方面说明,立法权不易被滥用,因为人大是一个集体机构,很难产生类似行政机构中那种一人说了算的局面,而且立法者与具体公民之间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因为立法者不直接执法,而是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具体地实施法律。立法权运作的结果就是法律,而法律是昭示于天下的透明产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立法机关更容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当务之急不是在宪法原则和制度上如何与国际(西方)接轨,而是如何进一步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完善,让人民的权力落到实处。

四、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通行的宪法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原则也并非贯通中西的基本原则,由于体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我国宪法的这些基本原则与西方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也被表述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依据。中西方在这一原则上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享有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这一原则科学揭示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阶级基础,具有科学性。西方的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上,依据虚构的自然状态学说与抽象的人性论,将人民主权看作超阶级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的表现,因而是唯心主义的、不科学的。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通过公开限制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来保障绝大多数人民享有国家主权。

人权保障原则是与人民主权原则相对应的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两者存在紧密的联系。人民主权是从 国民全体的意义上来理解的,人民被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集体的抽象人格来看待;而人权是从国民个体的意义来理解的,它往往与一个独立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格相连接。所以,过于强调主权的整体性与绝对性,易使个人的权利淹没在人民的大海中。两者的关系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是人权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但是人权入宪却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我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不谈人权到忌谈人权、从争论人权到接受人权、再到全面认识人权的过程。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我国人权概念第一次写入宪法,使得人权保障原则有了宪法依据,在我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社会主义人权观念不承认超越主权的人权,就像不能脱离国家权力而孤立地讨论公民权利一样,覆巢之下无完卵,主权范围内的人权,才是实实在在的权利。

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出处。这一宪法条文至少回答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治国方略上,要法治,不要人治;第二,宪法至上;第三,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后两个问题前文己有论述。对于第一个问题,还有进一步阐发的必要。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儒法两家就有过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儒家强调道德教化,以德治国,因此人治也经常被表述为德治。而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务德而务法。但是古代的以法治国与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却有不同的含义,前者体现了法律工具主义,后者体现了法律至上主义,前者尚存在法外之人和法外之权,后者则不存在法外之人和法外之权。从现代的视角来看,古代法治尚未摆脱人治的范畴。人治往往和专职制度联系在一起,而现代法治则和民主共和的理念紧密相连。我们当下提出的以德治国理念与古代德治也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江泽民曾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因此现在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没有撼动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地位,更非回归到古代的德治或人治,而是在政治领域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在精神文明领域锦上添花,发挥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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