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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启示

小编:

“米兰达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是沉默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它对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人权以及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刑事程序中有必要引进此制度。

沉默权程序公正必要性

随着诉讼职能的分立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刑事审前程序越来越为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检察引导侦查,引入司法审查”,构建既有利于追诉机关指控目标实现,又有利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审前程序,符合完善与实现控辩式庭审改革的现实要求,亦是程序法制化的必然走向。

“你有权保持沉默!……”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必然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这第一句话都会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警察提问的权利。它因1963年美国被告人米兰达劫持、强奸一案而产生,故叫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更加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方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取反对对手的武器。这样就迫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扩大解释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作用发生了变化。

米兰达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创新确立了审讯的定义。所谓“审讯”,一般理解就是问话,目的是从问话者的口中掏出归罪的证据。如果警察问被捕者:“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这个问话当然是审讯。在米兰达案公布以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问话得出的证词当然不能用作证据。这就要求警察对逮捕的人在问话前,必须要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讯,当然这种审讯是非法的,从审讯中得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线索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审讯的合法性在警察的侦察活动中有了具体的界限。

米兰达规则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穷人和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体来说,这种抵御能力低下,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有什么权利。“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使他们首先可以不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从而使诉讼力量达到平衡,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系列思想的集中体现,反过来这些思想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与具体的规则相伴而生。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才被各界所接受并且得到世界各国人们的广泛认同与尊崇。

沉默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普遍的建立,而且也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一项有利于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先进法律制度是有必要引进的,而且引进沉默权制度也有其必要性,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自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正在努力从各方面跟国际接轨,这也是国际形势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客观要求。相关的规定意味着无论在法官面前,还是在侦查者,起诉者面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没有供述自己罪行的义务,而享有自由决定是否供述的权利。这就使得我国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性,不得违反该条约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以,在我国司法程序中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一个历史的必然的趋势,也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2、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只规定了其如实陈述的义务。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而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司法的进一步民主化。这也符合了《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沉默权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人权和彰显自由,通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保障“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尊严。

3、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保障司法程序公正,防止刑讯逼供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司法资源配置严重落后。司法工作人员数量短缺且素质有待提高;物质条件较差,侦查设备落后,科技含量不高。这些客观原因会导致侦查人员难以从外部突破查清案件,一旦他们从犯罪嫌疑人手中获取口供,便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们往往宣布招供义务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一系列刑事政策,通过心理较量包括心理压力促使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使司法得到程序公正,防止刑讯逼供。也使《宪法》第38条所赋予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从而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且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在传统的刑事诉讼观念中口供一向被认定为重要的定案依据,建立沉默权制度可以保证口供的真实性,避免刑讯逼供的频繁发生,以确保案件的正常有序侦破。从而促进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内容。“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为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规定标志着我国在一定的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的义务,也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陈述犯罪事实而作出不正确的推定。这与沉默权制度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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