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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律辞书的出版及新法律术词体系的形成

小编:

近代中国,尤其是二十世纪上半叶,是中国社会发展急剧变革的时期,被称之为“转型时代”,当时的流行表述称之为“过渡时代”,中国社会进入所谓“近代”阶段。这种变革,波及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汉语也不例外。汉语作为一种语言,语音、词汇、语法也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而在这一变化中,由于东西方语言的接触、融合,促进了汉语的近代化。汉语除了自身的近代化外,也记录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转型。

这一时期,汉语的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民族共同语言完成了由南京官话向北京官话的转变;建立了口语文体;获得了一套表述新知识的抽象词汇和科技术语。①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旧的知识系统遍布裂痕,旧的意识形态系统日渐崩溃,新的知识秩序逐步建立。这种社会生态,迫切需要辞书的积极编纂。正是在各类辞书的编纂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表述新知识的词汇。各类辞书的编辑出版,从一个侧面记录了新词汇、新术语的形成历史。在这一过程中,旧的中华法系几千年形成的法言法语濒临瓦解,而一套全新的建立在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下的近代法学正在形成。新法律术语的转型及确立,推动了法律辞书的编辑出版,反过来,法律辞书的编辑出版,也促进了新法律术语体系的形成。这一过程,是随着《新尔雅》及各类法律辞书的出版逐步完成的。本文即尝试从近代法律辞书出版的角度,对近代中国新法律术语体系的形成过程进行简单梳理。

一、近代法律辞书的出版统计

近代,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随着西方新名词,尤其是因为“留日热”而导致大量的日本新名词进入国人的视野,而对于这些新词,迫切需要对国人进行解说。各类辞书的编纂因此而成为需要。

当时学人普遍感到:“吾国人士研究政法者,多取道于日本,累年以来,以数千计。学有习得,复编译新籍,以惠国人。冀以发达其政治思想,普及其经济观念,法至善也。所惜者,名词难涩,含旨精深,译者即未敢擅易,读者遂难免误解。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词典工作,其何能已。”②于是1903 年刊行了《新尔雅》,1905 年出版了《汉译新法律词典》。稍后,《日本法规解字》(1907年)、《汉译法律经济词典》(1907年)等辞书亦相继问世。

上述新法律术语辞书的出版,历经半个世纪。以《新尔雅》为起点,以郑竞毅等编的《法律大辞书(附补编)》为顶峰,标志汉语法律术语体系基本形成。这些法律辞书的出版,客观地反映了西方法律术语传入中国的演变过程,对于近代新法律术语体系的形成,意义自不待言。

二、《新尔雅》与新法律术语 在前述所列的辞书中,《新尔雅》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辞书,但它是由中国留日学生编纂、出版的第一本向中国读者解释说明西方人文、自然概念的术语集,“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一部新语词词典,该书前两个部分‘释政’、‘释法’收录了大量的法律新词,这些法律新词以其收集的广泛性和系统性,奠定了近代中国法律新词的基础。”④在《新尔雅》出现之前,已经有了一些英汉对译的术语词汇集,但是素材取自于日语的,《新尔雅》是第一本。这与甲午战争后中国人“留日热”有极大关系,正如沈家本所说:“今日法律之名词,其学说之最新者,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⑤

《新尔雅》由汪荣宝、叶澜编纂。该书出版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由上海明权社出版发行。全书分释政、释法、释计(经济学)、释教育、释群(社会学)、释名(Logic,也称论理学、逻辑学或名学)、释几何、释天、释地、释格致(物理学)、释化(化学)、释生理、释动物、释植物等14大类。《释法》解释了161则法律词语,具体如下:

(一)释通说(48条):法,公法,私法,成文法,不文法,通法,特法,主法,助法,强行法,命令法,禁止法,听许法,固有法,继受法,子法,母法,法之渊源,法之解释,有权的解释,无权的解释,学理的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补正解释,补充解释,补缩解释,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物权,债权,智能权,公权,私权,国民权,个人权,原权,主质权,救济权,助质权,义务,正义务,负义务,孤立义务,对立义务,第一义务,第二义务;

(二)释宪法(1条):宪法;

(三)释国际法(13条):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平时国际公法,领域权,治外法权,交通权,条约,战时国际公法,非交战者,休战,降服,局外中立;

(四)释民法(62条):民法,自然人,法人,未成年者,禁治产者,准禁治产者,法律上之物,通融物,不通融物,主物,从物,动产,不动产,代替物,非代替物,消费物,非消费物,可分物,不可分物,集合物,单一物,元本,果实,天然果实,法定果实,法律行为,双面行为,契约,单面行为,生前行为,死后行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代理人,法定代理,指名代理,匿名代理,有限权代理,无限权代理,条件,停止条件,解除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偶然条件,随意条件,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小作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户主权,亲权,后见人,相续,家督相续,财产相续;

(五)释刑法(19条):刑法,犯罪,不行犯,行犯,有意犯,无意犯,国事犯,常事犯,单行犯,惯行犯,通常犯,特别犯,现行犯,非现行犯,未遂犯,既遂犯,体刑,财产刑,名誉刑;

(六)释商法(8条):商法,商人,商行为,商事会社,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株式会社,株式合资会社;

(七)释民事诉讼法(6条):民事诉讼法,双方审讯主义,自由判断主义,不干涉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口头审理主义;

(八)释刑事诉讼法(4条):刑事诉讼法,犯罪搜查,鉴定,保释。

三、《新名词训纂》与新法律术语的汉语语源

前述的《新尔雅》是第一本素材取自于日本的术语集,⑦即所谓日源汉语新词。其所收术语基本上为日源新词。按照高名凯与刘正旁凇断执汉语外来语研究》中的统计,认为法律、社团、法庭等共78条政治法律术语来自日语。⑧但是,由于中日文化的特殊关系,我们明显可见在术语使用上,很多词是中国的固有词语,有的是衍生了新意。《新名词训纂》一书即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为了方便读者了解该书的内容,现就上述个别新名词在《新名词训纂》中的解释进行引用,来看看这些法律术语的汉语语源。

(一)法律,《训纂》:“《史记・李斯传》: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汉书・哀帝纪》:好文辞法律。”

(二)选举,《训纂》:“《后汉书・鲍宣传》: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举。《北史・牛弘传》:弘在吏部,其选举先德行而后文才。《宋史・选举志》:宋选举有科目,有学校,有辟召。”

(三)警察,《训纂》:“《宋史・蔡挺传》:知博州,严保伍,申饬属县,使察警,盗发即得。”

(四)国际,《训纂》:“《兼明书》:自唐虞以迄于战国之际。按《孟子》:唐虞之际。《史记》有秦楚之际诸表。是国际所自P也。” (五)法庭,《训纂》:“《任孝恭多宝寺碑铭》:法庭每喧,禅堂恒静。”⑩

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过多引述。《新名词训纂》也有疏漏,但是“作为最早的为外来词探源的工具书,其价值应得到今人尤其是外来词词典编纂人员的重视。”○11

四、结语

近代法律辞书的出版,在中国近代文明史上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是汉语在“近代化”和“国语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同时也是一种合法性的证明。法律辞书的编辑出版,从一个侧面记录了近代中国新法律术语的形成历史。法律辞书的出版,“从历史角度来看,也是一面镜子,它可映射出时代的文明,为我们探寻法律史和法律翻译史的足迹,追寻近代法学词语的变迁乃至近代法制的发展轨迹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宝贵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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