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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中的版权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小编:刘锡刚

保存人类文化记忆是图书馆永恒的历史使命。但现代图书馆保存人类记忆的方式基本是被动的,即它不生产文献(知识文本),而是从浩翰的文献中选择收藏。与此相反,口述文献工作却改变了这种被动服务的状况,通过主动访谈社会各阶层人士形成了珍贵的口述历史文献。事实上,早期的口述文献活动就始于图书馆,许多图书馆员成为了第一批口述文献工作者。由于口述文献工作与传统文献工作的不同之处在于获取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社会性的资源交换,因此除了有一套实务的规则、办法和技巧外,口述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典藏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和伦理问题。近年来,口述文献工作受到我国的重视,但是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却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来自版权的压力。口述文献工作渗透着版权法原理和版权保护的精神,当越来越多的图书馆涉足口述文献工作领域,逐步深化口述文献资源建设和服务时,一定要处理好相关的利益关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1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中的版权角色

1.1口述者

口述者是口述文献形成的原点,没有口述者及其口述内容,就无所谓口述文献和口述文献工作。但是,并非所有口述者都可以成为版权人,只有当其口述的内容具备作品要件时,才是版权客体,口述者才享有版权利益。比如,感叹语、问候语、通用语等由于没有独创性,就不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又比如,美国、塞浦路斯等国家的版权法都对作品受到保护提出了固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口述内容本身具备独创性,但是没有用纸张、胶片、磁带、光盘等数字化介质固化下来之前,也无法受到版权的庇佑。法律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在于未固化之前的口述内容无法在诉讼中作为证据采信,从而给处理纠纷和案件审理带来障碍。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2款对口述作品尽管没有固定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没有被固定的口述作品极其少见。正是因为口述者是口述文献形成的原点,使得口述文献工作中的所有版权利益关系都同其有关,体现出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复杂性。

1.2访谈者

从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的角度认识,访谈者就是图书馆的代理人,代表图书馆直接与口述者打交道,并且完成相关的准备、采访,以及后期口述文献的整理制作活动。访谈者既可以是图书馆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图书馆的聘用人员、借用人员。访谈者在口述文献工作中是否具有版权角色,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访谈者仅仅为口述文献的采集、访问提供了录音、录像设备,或者提出了咨询意见,或者只是简单的提问,那么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访谈者的劳动就不被认定为创作,不能成为版权人。然而,在绝大多数口述文献工作中,访谈者从事了选择访谈主题、寻找访谈对象、准备访谈设备、安排访谈环境,研究了口述者的背景资料,周密设计了访谈的框架、方案和具体步骤,并且设置了访谈的各种问题,控制了访谈的进程与氛围,引导口述者完成了口述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访谈者就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而是成为其中的一名创作者,可以就口述作品主张相应的权利,其与口述者的关系既可以是合作关系,也可以是委托关系,口述文献版权的归属也相应地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1.3图书馆

图书馆不是自然人,其在口述文献工作中的创作贡献由访谈者的创作行为得到体现,并按照《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9条第2款、第11条第3款享有版权。口述者与访谈者的关系通常受到图书馆的制约,因为访谈者是图书馆的代理人和派出者,需要在图书馆事先设置的框架内行事。另一方面,访谈者与图书馆的关系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按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图书馆和访谈者之间是普通职务法律关系,访谈者就口述作品享有的版权在两年内由图书馆优先使用。两年内,未经图书馆同意,访谈者不能就其在口述作品中享有的版权以与图书馆相同的使用方式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当然,按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图书馆可以通过合同从访谈者手中受让其在口述作品中享有的版权(除外署名权)。如果访谈者不是图书馆的员工(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借调人员、聘用人员等),而是图书馆委托创作的人员或组织(比如影视公司、策划公司等),那么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图书馆和访谈者之间构成委托创作法律关系,双方就口述作品的版权归属要视委托创作合同而定,当然必须排除口述者自己享有的版权。

2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中的版权责任风险

2. 1口述文献采集

采集是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实务阶段的第一个环节,其方式包括受赠、共建、呈缴、征集、交换、购买等,与版权问题最为密切的方式是访谈。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图书馆以访谈方式采集口述文献的风险主要有两个。其一,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不以固定作为口述作品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不对其加以固定,就不可能有后续的整理、保存、利用、再开发等工作,而固定(无论是用纸张、磁带等传统载体固定,还是用光盘等数字载体固定)就必然涉及复制权问题。如果是通过网络采访(电子邮件、博客等),还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通过什么方式采集口述资料,图书馆要事先征得口述者的同意。比如,就曾遇到过有的口述者只同意笔录,不同意录音的个案=。其二,如果录音设备故障,或者访谈者速记能力不强,就可能出现口述内容缺漏、不完整、断续的情况,从而涉及侵犯口述者修改权的风险。为了防止这种问题的发生,图书馆访谈者应作备份准备:其一,挑选两位访谈者同时参加访谈,一位侧重于提问,另一位侧重于记录。其二,在固定技术方面,可以采用录音录像配合以笔录。

2. 2口述文献整理

整理是口述文献工作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易于发生侵权问题的环节。一般而言,图书馆对口述文献分类、编目、标引、存档等外在信息的加工整理,不会有法律风险。但是,原始的口述文献往往较为杂乱,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明显的人物、地点、事件、时间、结果等方面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就有必要对口述文献进行稽核、编辑、拼接、调整、更换,这既是还原历史的需要,也为利用者提供了一个继续被阐释的空间。但是,图书馆对口述文献内容的整理必须忠实于原始采访记录,必须保持其原真性,不能主观删改,不能变更其实质性部分,更不能加进图书馆,或者整理者自己的认识、判断、倾向、情感,只能调整逻辑结构、修正文法,纠正明显的人物、地点、时间等方面的错讹。对更改的地方,图书馆要做出详细记录,说明变动的必要性和原因。整理后的口述文献,图书馆要交给口述者或其代理人审核,并签字同意。

2. 3口述文献传播

许多口述文献自形成后并未公开发表,如果图书馆在没有同口述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擅自将该口述文献公开,或者发表、出版,那么就可能涉嫌侵犯口述者享有的版权中的发表权。网络为口述文献服务、传播提供了新的渠道。比如在美国,从政府机构到民间组织和个人、从学校到图书馆、从地方历史学会到社区中心,一大批口述历史计划开始将他们的口述历史访谈目录、摘要或全文抄本都传到网络上,甚至有些计划还将录音和录影资料全部上传,提供免费下载和打印服务。如果图书馆从事了这种行为,而未征得口述者同意,那么就危及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图书馆未经许可将口述文献上网的性质是公益性目的,也不能免责。在我国己经发生的被称为全国首例口述作品网络侵权纠纷,杨初春诉江苏省扬州市育星网络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及罗永浩诉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都属于此类案件,应当引起图书馆的重视。

2. 4口述文献再利用

口述文献不仅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政治价值、史学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口述文献增值利用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比如,美国约翰逊总统图书馆将访谈磁带出租给研究者使用。班克罗夫特图书馆将馆藏口述文献编辑成《地方口述历史中心访谈目录》、《班克罗夫特图书馆收藏手稿指南》等出版,为图书馆带来不菲的收入,成为补充图书馆资金的重要途径。还比如,康涅狄格大学图书馆口述历史办公室提供的口述文献录音、录影资料转录和整理有偿服务最具特色和声誉。图书馆增值利用口述文献只能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且不能影响口述者对其权利的行使。如果口述文献的版权无法分割,那么图书馆就必须与口述者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如果口述者无正当反对理由,图书馆可以行使口述文献的版权,但收益应向口述者分配。

3图书馆规避版权责任风险的方法

3. 1制度规避法

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对图书馆规避版权法律风险的作用不可替代。Howarth等学者指出,尽管制度的繁复令人战战兢兢,但是从大处想,这是一种社会责任,自私地想,这其实就是一种自我保护。多一层保护必然会少一分伤害。Neuenschwande:在《口述历史与法律保护》一书中说:预防性法律总不如诉讼来得费时与昂贵。图书馆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涵盖口述文献工作的各个环节,而且要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在规章制度建设中,尤其要重视版权法律风险评估制度、标准和体系构建。为了指导图书馆的口述文献工作,图书馆学会应制定行业性的工作规范。这方面的例子如美国口述历史学会的《口述文献的通用原则和最优实践》、《口述文献评价准则》、《口述文献原则和标准》,以及我国四川当代史编委会的《口述文献工作的程序与标准》等。

3.2合同规避法

按照版权法原理,就版权的使用问题,约定先于法定。特别是在版权法对口述文献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未厘清廓明的情况下,图书馆更有必要与口述者、访谈者签定版权使用合同,这有利于图书馆权益的保护。比如,按照《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图书馆可以通过与访谈者签订合同,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原本由访谈者在口述文献中享有的权利。又比如,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图书馆和口述者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版权归口述者享有,而不归图书馆享有。美国口述历史学会就在《口述文献的通用原则和最优实践》等行业规范中提出了订立合同的原则、格式、内容等。在我国发生的一起口述作品版权纠纷案中,原告、被告之所以就《杨贵与红旗渠》一书的版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症结就在于当初双方没有签定完备的版权合同。图书馆与口述者、访谈者应尽可能签定版权转让合同,而不是版权许可合同,合同的项目、内容要符合《著作权法》第25条的要求。

3. 3技术规避法

口述文献工作的网络化在提高效率、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侵权隐患。目前,美国不少口述文献计划都在线设置了诸多权限,以免非法复制和传播,甚至需要通过重新修订法律授权书以征得受访者的同意。比如,班克罗夫特图书馆在其网站专门开辟了重点口述历史项目专栏,每个项目按口述者姓名编制索引,从保护版权和隐私权角度设置了点击授权环节,实现了口述文献资源有限制地网上获取。我国汕头大学图书馆的做法是把口述文献的摘要和截取的录音片段放在图书馆特藏网上,而读者要获取完整资料就要亲临特藏室查阅,并由馆员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在保护口述者、图书馆权利的同时,也会弱化用户的权利。因此,图书馆对口述文献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应以不减损用户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为度。

3. 4教育规避法

就口述文献工作这项业务本身而言,图书馆需要具备历史学、图书馆学、新闻学、公关学等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就版权保护而言,这种人才又必须具备版权素养。所以,口述文献工作者应是一种兼具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对于口述文献工作从业者的版权素质与具体业务的关系问题,学术界早有认识。1968年,Zacher就指出,口述文献工作需要图书馆员开发新的技能,扩展新的知识,特别是版权和法律事务方面的知识。1976年,Zacher再次呼吁,图书馆员应了解口述文献工作涉及的版权法规。我国图书馆口述文献工作方兴未艾,从一开始就注重培养相关人员的版权素质,提高保护版权的意识和能力,比出现了问题再亡羊补牢要好得多。版权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包括:讲座、进修、以案说法、版权知识答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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