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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之辨析

小编:

欺诈行为,违背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尤其是在市场交易中,违背等价交换原则。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妨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诚信危机。

一、欺诈行为的概念

关于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欺诈行为是否触及刑法构成犯罪,可以区分为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下文将进行具体介绍。

二、欺诈行为的类型

(一)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或隐瞒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欺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将民事欺诈分为法律制度上的欺诈与侵权法上的欺诈。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要求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并且相对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所以,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以相对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最终构成要件。侵权法上的欺诈包括利用欺诈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法上的欺诈往往涉及的是财产欺诈。关于侵权法上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行为人有利用欺诈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其二,行为人不仅有隐瞒真相或虚假陈述的行为,还有侵害或骗取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三,该不法行为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其四,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这种欺诈行为的最终构成要件需要导致受欺诈人的实际损失。

(二)刑事欺诈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涉及刑事欺诈的犯罪比例逐年上升,立法者往往根据社会的需要,将欺诈行为的一部分规定为犯罪。由于涉及刑事欺诈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刑法则根据此种差异将这些欺诈行为区分为不同的罪名与罪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刑事欺诈的规制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种是考虑其主观具有欺诈故意与客观具有欺诈行为直接以“欺诈”、“诈骗”命名的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等。第二种是并不考虑其欺诈行为,而是因其行为方式包含了其他非欺诈方式,无法直接以“欺诈”、“诈骗”命名,而是规定为其他犯罪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等。前两种都属于涉及财产的欺诈,第三种是不考虑欺诈犯罪的行为方式这一方面,而是考虑其触犯的其他法益,将这种带有欺诈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等。

从两类欺诈各自的结构特征可以看出,两类欺诈行为之间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联系,也在存着这明显的区别。下文将从两类欺诈行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入手加以分析,以明确两类欺诈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两类欺诈的比较与分析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联系

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欺诈行为未触及刑法时的状态,当这种欺诈行为触及到刑法时,就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也就是说,刑事欺诈是民事欺诈的犯罪化,为民事欺诈提供了法律上的第二次规制。如我国经济犯罪中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为侵权法上的欺诈提供了第二次的刑法规制。当然,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规制时才可以启动。所以,民事欺诈是否发生质变应该升格为刑事欺诈是不能随意决定的。下文通过分析两类欺诈的差别以明确两类欺诈的界限。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主要是看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是否危害了超个人法益。而在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很容易混淆,尤其是民事欺诈与财产上的诈骗犯罪有很多相似之处,需要着重加以区分,下文将重点予以介绍。

1.主观方面的区别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主观方面都要求是故意,民事欺诈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受到损失,但是却希望或者至少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这里可以看出民事欺诈的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刑事欺诈的过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刑事欺诈的故意仅限于直接故意,原因在于刑事欺诈中的犯罪行为多为目的性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仍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而不可能是持消极的放任态度。所以,刑事欺诈关于故意的要求应当比民事欺诈严格,刑事欺诈的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其次,在故意的内容上,民事欺诈对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民事欺诈中的“占有”并不要求实际的占有,而是利用欺诈行为,达到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并且利用这种控制以获取不法利益,比如对所控制的财产进行不法的使用、收益、处分等。这种所谓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占用,但刑事欺诈则要求具有纯粹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对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全面破坏,如果欺诈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只能将这种行为归类于民事欺诈。因此,在主观方面,“占用”与“占有目的”的区别是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一个重要区别。

2.客观方面的差异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看,民事欺诈是当事人采用欺骗的方法,诱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其实质是牟利。因此,欺诈人对双方意思达成的合意是存在履行的意思的,只是希望通过这一行为牟取到更多的利益,其方法通常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根据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皆可,故其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刑事欺诈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即希望通过诈骗行为直接获取非法利益。其手段一般为虚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中提供虚假的担保,或者隐瞒自己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等其他足以影响被欺诈人的决定的事实,另外,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只能表现为作为的方式,而不可能是不作为。

其次,从对财产的处分上看,“非财务所有者,可依法控制、使用他人财物,但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行使财产处分权。因此,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以,依据客观行为反应主观心理态度,通过财产的处分可以明确区分两类欺诈行为:如果行为人积极地履行义务,将所得财物用于合法经营或者即使未按照约定进行使用或者进行了非法经营,只要能够按照约定将财务返还,未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应当定为是民事欺诈;如果行为人在获得财物后没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往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者携款逃跑,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据此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刑事欺诈。

四、结语

通过比较两类欺诈行为可知,刑事欺诈是民事欺诈的犯罪化,如何认定欺诈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欺诈,是否需要运用刑法加以解决,需要结合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综合考虑。而我国刑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其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即,只有当民事欺诈超出一定的界限,才会上升为刑事欺诈。因此,对于欺诈行为,只有当所有的裁量方法都用尽之后,才可以将这种行为诉诸刑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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