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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的解析

小编:穆运峰

关于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的解析

近年来,逻辑学界对逻辑是否可修正这一问题的讨论掀起一阵热潮,并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以陈波教授为代表的主张逻辑是可修正的和王路教授为代表的主张逻辑是不可修正的。其问题的实质是:逻辑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对于该问题,牟宗三先生在《逻辑典范》和《认识心之批判》专著中作过讨论,虽不是完美无缺,但有着很强的说服力。本文先陈述陈波教授和王路教授的观点,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再看牟宗三先生是如何来解答该问题的。

一、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

在讨论逻辑是否可修正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逻辑和修正是什么含义?或者说,对于什么样的逻辑需要进行什么样的修正?康德认为逻辑就是关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则的科学,或者说关于一般思维的单纯形式的科学。陈波在谈论逻辑时,作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客观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一是理论形态的逻辑,或者说,作为研究结果的逻辑。客观形态的逻辑指我们实际使用着的逻辑,或者说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所遵循的逻辑。这种意义上的逻辑,更多地与规律同义。可见客观形态的逻辑和康德的逻辑定义是在同一个层面。理论形态的逻辑是逻辑学家建构出来的各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系统,特别是那些被公认为正确的、因而在某个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陈波在后文讨论中使用的逻辑一词指的就是理论形态的逻辑。因为客观形态的逻辑,假如存在的话,那么它就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在一定时期占据主导位置的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理论形态的逻辑是对客观的逻辑的反映、刻画或重构。它们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含有描述性成分,描述有真假对错之分。显然,陈波假定大家在讨论逻辑的时候就是指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换句话说,逻辑理论和逻辑系统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或者更具体一点,就是经典的一阶逻辑至少在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对于修正,陈波认为有以下三种含义:改正、扩充和替换。改正方法主要是由于人们在构造一个逻辑系统时,由于疏忽、懈怠、能力不足或认知局限,出现了某些失误而需要改正;扩充方法是在原有的一阶逻辑系统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的逻辑常项、公理、推理规则,由此得到一些比一阶逻辑更为丰富、能够处理一些特殊领域的推理问题的逻辑系统;替换方法是对经典的一阶逻辑系统中某些基本假设、原则或前提予以修正,由此构造出一批新的逻辑系统,与原来的经典逻辑系统构成竞争、替代或变异关系。陈波是在扩充和替换的层面上谈修正的。

二、逻辑及其先验性

牟宗三先生说:逻辑是一,而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多。然虽多,而不能无限多,则因形成逻辑系统之基本概念是有定故。此是一个先验的限制,原则上的限制。显然,牟宗三先生表明了逻辑的先验性质,逻辑与逻辑系统之间的关系。或者说,逻辑与逻辑学不同,逻辑是推理,而逻辑学是研究此推理的,逻辑系统只是表示此推理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来理解逻辑的先验性质,而要说明这个问题,中国期刊论文网首先需要看看牟宗三先生是如何理解逻辑与理论形态的逻辑。他认为人们虽然对于逻辑的理解有差别,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逻辑是理性中的理则。对于理则的性质,牟先生认为理性中的理则绝不会是经验的。他对其中的一个说法进行了如下分析:逻辑是言论界的东西,是说我们人类一切言论或思维必遵守一套公同而普遍的规则。这一套规则既不是物理世界的因果关系,复不是心理现象中的念旧律例,乃只是我们说话或言论时所必遵守的理则。(牟宗三,第65页)显然,牟先生把逻辑的理则和语言中的规则分开,认为两者是没有关联的。如果逻辑理则和语言规则相关联,那么因语言规则是方便的、约定俗成的、经验的、相对的、多元的,逻辑也就成了方便的、相对的、经验的,从而导致人类的理性也是方便的,等等。如果理性如此,那还有什么理性可言?在此,我们可以大体上说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理则。那么,逻辑理则是什么?牟宗三先生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命题或逻辑句法来表达理则,但是命题和逻辑句法并不是逻辑的研究对象,而只凭藉命题或逻辑句法的关系来表达理则。显然,命题以及逻辑句法的性质至关重要。

三、逻辑系统及其先验性

逻辑是一,而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多。然虽多,而不能无限多,则因形成逻辑系统之基本概念是有定故。此是一个先验的限制,原则上的限制。为什么成文的逻辑系统可以是多呢?依维氏,逻辑并非一推演系统。只为推演法则之一部,或只为如何将推演形式以系统化之指示法。显然,牟宗三继承了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逻辑系统是逻辑的表达,或者说以命题表达逻辑之理。这样命题结构或逻辑句法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逻辑系统。所以牟宗三指出:成文系统,因句法之结构,可多,而指示法所示之推论法则,则一。于一处说逻辑,不于多处说逻辑。此超然而浮在各种系统上面之指示法,对成文之系统而言,固是一如何之虚用。那么,成文系统与表达的逻辑是否一致,或者说,成文的逻辑系统是否能够保持逻辑的先验性?这就涉及到如何来解析逻辑系统的问题。对于逻辑系统的解析,牟宗三认为,此须由形式的解析进至为超越的解析,即先验的解析。他认为,形式的解析只是就一成文系统来探讨如何形成一个形式系统,这只是技术方面的事情,并没有深人到逻辑哲学层面。而且,形式主义的解析在哲学上有缺陷,会导致约定主义,但是这两者还是有区分的。形式主义认识成文系统之多,约定主义则就此多而否认逻辑之绝对性、唯一性,并亦抹去每一成文系统之先天基础以及其理性上的必然性。只承认系统内部推理之必然性。所谓套套逻辑,不承认系统开端之理性上的必然性与定然性,即,只承认内部的必然,不承认超越而外在之必然。

既然形式解析不能说明逻辑系统的先验性,那么如何来对逻辑系统进行先验解析?牟宗三先生继承并发展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轨约原则和构造原则两个概念,从逻辑系统构造时所需要遵守的轨约原则和使用的逻辑概念两方面来说明逻辑系统的理性上的必然性,即由其为超越原则而认识逻辑之绝对性与先验性,乃至理性之必然性与定然性。

牟宗三认为理性展示为两向,并没有完全展示自己,只有发展成为一个推理,才能算得上理性自己展示之完成。理性展示是为了认识逻辑之理,即推理自己,它是一个如何从前提转到结论之一逻辑之理,只是推理自己之逻辑之理该有的独立之意义。现在要显现推理自己,就要有所凭藉。而如果要表现这个过转,则对于推理之确定表现即不能不首先凭藉如果则这一最基本的逻辑概念以及其所成之句法,如果推理要曲尽理性展现之全蕴,则不能不相应其肯定否定之两向而引出肯定否定这一对逻辑基本概念以及其所成之句法。而在如果则中已经包含全称这一概念,那么所有和有的这样一对逻辑概念及其句法也必然引出。推理自己要显现的只是推理自己,而不是关于什么东西的推理,这就限定了其所凭藉的只能是逻辑概念及其所成的逻辑句法,而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逻辑概念是虚概念,不是物象概念,没有经验内容,只是一个逻辑形式上的。这个形式只能是逻辑的形式,不能是形而上的形式,是非存在上的,没有存在的意义,因而不能无穷无尽,即有定有尽。故牟宗三认为逻辑概念可以分为四大类、两个系列:第一序的是表示质、量和关系三大类;第二序的是真、假、可能真、可能假、不可能、必然等概念。而且这四大类、两系列逻辑概念都是理性展现自己,可由四大基本原则导出,它们都是理性自己所示的姿态或虚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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