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秦汉时期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立和演变

秦汉时期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立和演变

小编:孙滨生

为加强中央集权,秦代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中央开始强化对地方官员的监察。

秦初,中央设置了三公中枢机构,即丞相辅佐皇帝掌政务,太尉协助皇帝领军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有举劾非法之权,初步形成了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并立的运行机构。在郡一级,设置了与中央相对应的郡守、郡尉、郡监。其中,郡监即监郡御史,掌一郡之监察,有固定衙署,有属官从事。监郡御史直隶于御史大夫,实质上是中央监察机关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

据此,秦代不仅创立了三权并立、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而且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独立设置垂直管理的监察机构。

自西汉中叶,地方监察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主要标志是刺史制度的确立。

汉朝初期,地方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体制,并没有实行御史监郡制度。惠帝时始派遣御史监三辅郡。其后不久,中央向各郡普遍派出了监郡御史,并制定有关监察的九条规定。文帝时因发现监郡御史与郡守相互勾结使监察形同虚设,故又派官员出巡并监督监郡御史。汉武帝鉴于两史并出,职事交叉重叠,削弱了对地方的监察,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郡刺史, 正式创立了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是指除京城及附近七郡由司隶校尉监察外,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部为一个监察区,由中央监察机构派遣刺史常驻,专门负责州部监察范围内各郡国的吏政,检举不法官吏。十三州部仅为监察区组织,非一级行政区划,更非行政机构。同时,制定了六条监察条例,规定刺史的职权和督察范围,刺史以六条为准绳监察地方官吏。刺史秩卑,仅六百石,但权重,赏厚。刺史监督对象主要是二千石的郡守。刺史定期巡行所部郡国。掌奉诏条察州,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且一旦有政绩,升迁机会极大。

西汉的部刺史监察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各部刺史监察机构自成体系,独立设置,独立运行。刺史是中央派遣常驻地方监察区的监察官,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机构,垂直管理,与地方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二是各部州刺史不用本籍人。三是部刺史一年一任。

刺史制度建立之初是一项比较好的制度设计,机构自上而下、垂直管理、自成一体、监察独立、职责明确,秩卑的刺史与秩尊的郡守无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郡守难以制约刺史。在这种体制下,刺史便于督察履责,乐于劾举,也便于吏民检举告发,在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郡国势力膨胀、对地方实行有效控制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自西汉末年,特别是东汉末年,刺史权力扩张,逐渐浸取了地方官所拥有的人事权、司法权和兵权,监察地方的职能也已丧失,从原来由中央朝廷派驻地方进行巡察的监察官吏,逐渐演变成凌驾于郡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成为统兵领郡、拥兵自重、独霸一方的地方割据势力。州也由原来的监察区演变成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区划。

热点推荐

上一篇:重温我们的宪制传统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生命诚可贵作文600字(5篇) 有关天坛导游词天坛的导游词范本(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