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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小编:

摘 要: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诸如虚拟交易、平台跑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风险性事件频发,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P2P行业现阶段较为突出的风险,提出了尽快出台监管实施细则、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等防范对策。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监管细则;征信系统

一、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

但受累于行业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法规和有效监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P2P网贷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指导,也未设置准入门槛,导致P2P行业内鱼龙混杂,风险频发,主要的法律风险有:

(一)征信系统不完善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建阶段,国内缺乏类似于欧美的完善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央行的征信管理系统目前也并不允许网贷平台调用个人征信信息。因此,在P2P网贷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一旦借款人违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存在

造假,出借人将面临诉讼无门的困境。[2]为了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和平台的坏账率,一些平台开始自己研发征信系统,比如拍拍贷研发了“魔镜风控系统”,还有一些平台引入第三方信用评分机构和征信机构,不管是自己研发还是携手第三方征信机构,因为行业存在竞争关系,P2P平台分享自身数据的积极性不高,平台往往无法全面获知借款人的多重负债状况,不清楚借款人在其他平台上有多少负债?是否有重复抵押借贷?是否逾期?这就增加了P2P网贷平台的反欺诈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成本。近年来,因借款人经营不善、重复抵押、恶意欺诈等因素导致平台坏账的情况不在少数,甚至影响到整个平台的正常运营,因此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实现行业数据的共享,尽早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

(二)担保力不足无法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P2P网贷平台在本质上属于信息中介,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但是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为了增强出借人的借款信心,有些平台会进行自我担保或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不管是平台自我担保还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都有可能存在担保力不足的问题,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的情况,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人有可能因担保力不足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如果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资金安全风险

三、我国P2P网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尽快出台政府监管细则

(二)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仅依靠政府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行业的自律和市场的约束,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的多层次监管体系。政府要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进行监管协调,同时推动行业组织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规范发展。建议可以由中央及地方的监管机构牵头在各省建立行业组织,这样的组织比较正式和有公信力,可以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以省级行业协会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P2P网贷平台须向所在地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平台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可以对政府监管起到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此外,P2P网贷平台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人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联合政府、行业和市场力量对P2P行业实施共同监管,才能促进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推动行业征信数据共享,尽早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四)联合险企提供增信服务

《意见》出台后,P2P网贷平台被明确定义为信息中介,自身不能够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平台自身去担保化后,如果要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就需要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目前第三方担保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选择。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位置不明确,是否能给P2P公司的借款人做担保,还存在疑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合法性较强,在选择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保险公司进行担保时,建议选择保险公司担保更有优势。理由是:

2.政策支持。《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后联合险企提供增信服务,除了可以提高平台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外,有保险公司提供保障,也会增进人们对P2P网贷平台的认可度。但是,不论平台采取何种保障模式,它最重要的作用是帮助投资人分散和转移风险,并不能完全地规避风险,平台应从最基本的风控“借款人质量”做起,才是长远之道。 (五)扩大第三方托管机构

目前P2P借贷行业里出现的最大的风险就是虚构交易、资金挪用,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等。《意见》出台后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必须选择银行作为存管机构,要求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此举的目的是便于央行与银监会监管资金流向,避免一些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和平台跑路事件的发生,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从长远看选择银行存管更为理想,但就目前而言,如果硬性规定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更不利于P2P行业未来发展。第三方支付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是P2P网贷平台规模超2000家,银行难以覆盖,且银行的准入门槛会将部分平台挡在门外;另一方面则是第三方支付在网贷市场已经经营多年,服务上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未必是银行能够或者愿意提供的。[5]建议监管层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以适当将第三方托管机构放宽到有实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选择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中心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负责对全省的P2P网贷平台资金进行托管,选择实力型结算公司进行合作、托管,可以稳定行业托管乱象,这种新型的托管模式是可以借鉴和采用的。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而非“托管”。“托管”与“存管”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托管需要银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资金用途是专项用于保障投资者投资本息,并定期向大众公开余额;而存管仅仅是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只有资金托管,才能避免了平台非法集资、设立资金池以及恶意挪用交易资金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因此,监管层在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第三方“托管”制度,而非“存管”。这样更有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P2P网贷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人投融资需求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对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少,因此,监管层的实施细则应尽快落地,联合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引导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邹子健.P2P平台跑路潮引发“去平台担保化”尝试[J].商场现代化,2014(19):166-167.

吴晓求.限制第三方支付将阻碍金融创新[N].经济参考报,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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