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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的张力与融贯

小编:

【摘 要】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和其法的宗教哲学对法律的本质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从其法哲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是一种关涉价值的现实,不论是错失价值和实现价值都与价值密切相关,而从其法的宗教哲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是空洞的、不具有本质意义的、超越价值和非价值的。由此,拉氏法哲学与其法的宗教哲学之间对于法律得认识产生了一种看似难以弥合的张力。这种张力并非难于弥合,拉氏学说中这种法律观的张力融贯于其精神行为的四种立场之中。

【关键词】法律观;法哲学;法的宗教哲学

一、拉氏法哲学思考的基本立场

现实和价值的关系问题是拉德布鲁赫进行法哲学思考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同时也是其进行法的宗教哲学思考的基础。人们的精神行为可以划分为四种立场:一是价值盲目的立场,这种立场是指将现实从各种价值评判中洗刷出来,使现实成为纯净的、无涉价值的现实。二是评判价值的立场,这种立场有意识的对现实进行价值判断,将现实看成为一种价值领域。三是价值关涉的立场,按照这种立场法律被理解为一种关涉价值的事实,这种事实有意识的追求正义,但不是任何时候都能实现正义。四是价值超越的立场,这种立场不仅超越价值,也超越非价值。

在上述立场之中,第一种立场是自然科学所采用的立场,其目的在于发现自然规律。第二种立场即评判价值的立场是法哲学应该采取的立场,法律理念自身、根本性原则以及法律现实的共同价值尺度都属于价值评判的立场。第三种立场是法律科学的立场,这一立场将法律作为一种关涉价值的现实来进行考察。第四种立场也就是宗教的立场。因为宗教是对所有存在物的最终肯定,不考虑存在是否有价值。这四种立场是以二元论为基础的,亦即现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等对立的双方是无涉的。由此,推导出价值盲目和价值评判的立场,而价值关涉的立场和价值超越的立场是起中介作用的立场。价值关涉的立场在某种意义上将价值的实现和价值的背离连接起来,超越价值的立场将一切的存在物和上帝相连接。

二、拉氏法哲学和其法的宗教哲学法律观的张力

法在拉德布鲁赫看来是一种关涉价值的现实,也是人类的文化现象之一。在其理论体系中,法必然会受到两种不同类型的考察,一个是世俗的,另外一个是宗教的。法,依照世俗的观点看可能是富有价值的,但以宗教的观点看却可能是毫无意义的。从法律的视角看,合法与违法,例如经由合同取得财产和盗窃行为,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因而在法律上应受不同的对待;但是依照宗教的角度来看,任何表面上的财富在本质上都是不法的。耶稣基督甚至夸奖那个不义的管家,不管守法还是违法都是无关紧要的。

法律深刻的可追问性在宗教的视野中表现出来。法律虽然不直接涉及感情和仁爱,但它对于人们的世俗生活而言,又有其存在之必要性。 法所服务的对象――正义,还不是最高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之于法哲学和宗教哲学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这种张力产生的原因从本本质上说是由于法哲学之价值判断属性和宗教之超越价值的态度而产生的,亦即由于二者的对待存在物的不同立场所导致。

在拉氏的理论中,尽管存在法哲学和法的宗教哲学紧张关系,但这并不能说明拉德布鲁赫的形而上学是非理性的。从世俗的角度来看,法是具有本质性的,而从宗教的角度来看,现实生活中的法具有非本质性的特征;但是拉氏认为“真诚的去发现和揭示事物深在的矛盾,是我们理性之最终的、最高的和令人骄傲的功用;在我们身上绝没有赋予比理性更高的神秘莫测的器官。”

三、拉氏对近世基督教视域中法律观的考察

拉氏通过自己的考察,将近世基督教对于法律认识总结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分别对法的宗教哲学做出了表态,与之相应的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观。

列夫・托尔斯泰出于极端的基督教信仰,不仅将法律解释为为空洞的,而且甚至说成是反基督的。他认为所有的外向性都只是作为内向性展而向外扩散才有意义,但是法律只重视外向性本身,只是片面地掠过内向性。这种立场根本不愿同法律进行斗争,不同恶人作对,甚至还规定不反抗恶的法律,不论这种反抗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列夫・托尔斯泰的法律观是一中完全意义上的反本质法律观,即不认为法律在宗教意义的曾面上具有任何本质上的意义。

与列夫・托尔斯泰不同,天主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法律的宗教意义。天主教给自然法披上了带有宗教色彩的外衣,自然法和耶稣登山宝训的关系被看作仁爱伦理的准备阶段。由此产生了一个精神方面的等级序列,这个序列在形式上表现为自然法、实在法和神定法,在作为精神方面外在表现的身份上体现为普通人、教士和教团成员。在这个精神的等级序列中,每个人序列的人都有他自己的道德,只有地位最高者才对基督教爱和仁慈的伦理负有完全的义务。实在法处在等级的低等序列上,因此也会受到宗教意义光辉的照耀。

四、结语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和法的宗教哲学对于法律不同认识的张力源于其二律背反的哲学思考方式,这种思维方式非常鲜明的体现出了西南德意志价值哲学的特色。拉氏通过对法哲学和原始形式的基督教对于法律的不同认识的比较,非常明显的揭示出了二者不同的立场即价值哲学的立场和价值超越的立场。法哲学对于法律的考察局限于世俗生活内部的价值判断,它通过对存在物有无价值和价值进行判断。这种考察是一种超越价值和非价值的考察。在宗教哲学的考察之下,法律是空洞性的,是外在性的,是一种不具有宗教意义的存在。虽然近世在基督教的视域中对于法的认识有不同,但是都没有能够从根本意义上否定宗教哲学的价值超越立场,都没有能够改变法律在本质意义上的空洞性。也就是说没有消解法哲学和法宗教哲学内在的张力。这种张力是一种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不能解决,但是人们能够不断地认识这种矛盾,从中获取有益的行为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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