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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性

小编:

【摘要】法是人的创造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与人性之间就必然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可以说法是人性发展的产物。人性是立法最根本的依据,根据最根本的人性,立法者才可以制定出既合理又合情的法律,简单的法律条文背后往往蕴含着对人性最深刻的剖析。文章通过对人性的分析和对现实的考虑,试图分析法律是否应当人性化并且应当以怎样的方式实现人性化

【关键词】性善论;法律人性化;价值基础

一、人性的善与恶

(一)人性的含义

所谓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是人类所独有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并解释着人类行为。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由此可见人性应当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人的自然本性让人选择趋利避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躲避危险,而人的社会本性制约人的自然本性,促使人作出有利于公共利益、至少是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制约人对欲望无止境的追求。

(二)性善论

孟子在《孟子・告子上》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他认为人性本善,善源来自于恻隐之心,主张在政治上实行仁政。宋代王应麟在《三字经》中说到:“人之初,性本善”。卢梭的人性观也是一种性善论,是他的儿童观的理论基础。卢梭认为,儿童生来就是纯洁善良的,而倘若孩子犯了罪恶,那也是因为受了后天的环境,特别是恶劣势力的污染与控制。卢梭充分信任人的本性,强调人性本善,否认人的不完善性,宣扬以善治权,以善扬善。

(三)性恶论

基督教认为:人都是有原罪的,原罪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马基雅维利在他的《君主论》一书中认为,君王要官运亨通,就应该丝毫不考虑道德问题,而要依靠势力和奸计,直言不讳地否定一般公认的道德。荀况也认为“人之性善,其善者伪也”,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经过礼仪教化而变得善,因此他十分强调法对人的制约,认为要防止人性恶而导致的“暴”,就必须“有师法之化”。

(四)人性的善与性恶对法的影响

性善论在一定意义上为法的产生与存在提供了道德根据,法律的存在意义就是为了维护性善,制约与之相对的恶。性恶论对于法的产生与存在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性恶论的代表人荀子就要求法代表正义去制裁和约束恶,使人性合于文理,归于治。

二、人性对法律的影响

(一)人性的存在是法律产生的价值基础

法是人的创造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没有人性的存在,也不会有法律的产生。中国古代的荀况、古希腊的柏拉图都将法与人性联系起来,例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因此只有在道德水平先进的国家,才能建立良好的法治社会,法治的水平依赖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因此切不可离开人性谈法律。

(二)法律制约着人性发展的轨道

法律对不同类型的人在进行规定时既要考虑他们的特殊性,又要考虑他们的共同性,力求做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人性是复杂的东西,并不是简单的善与恶可以界定的,而法律在其中起到一个引导和制约的作用,能够保护和弘扬人性的善,打击和制裁人性的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法律的人性化

(一)法律人性化的必要性

法律既然是在人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必然要为人性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辅助。众所周知法律是惩恶扬善的有力武器,但是正如人性的复杂化一样,有些事实本身就是在恶与善的边缘徘徊,法律面对这些事实不可能有着明确的恶与善,但是又必须对这些事实做出合理的处置,这时人性与道德能够反过来帮助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使之能够服众又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的人性化需要合理又合法

法律如果是以人性为基础的话,就应该关注社会上的人性差异,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人的权利要求,而不是只考虑一类人的属性。所以法律的人性化应当建立在对人性的正当认识和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同时要建立民主的沟通机制和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及时得到公众的反馈和建议,逐渐使法律的人性化趋于完善。

(三)法律人性化的具体表现

1.立法人性化

立法者必须关注法律的人性基础,要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在追求法律精神和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兼顾人正常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情感和理性的需要,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和呵护,不能脱离人性谈立法,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是不完善的。

2.司法人性化

各级司法机关要以尊重人性为理念,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尽量照顾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和风序良俗,将法律融入社会实践,规范和协调人性的冲突,把人民的满意作为办案的评判标准,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3.执法人性化

执法者应当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和理念贯彻与一切执法活动当中,尊重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权的滥用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注释:

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恩选集第一卷[M].1995:56.

参考文献:

[1]卢梭.爱弥尔[M].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

[2]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

[4]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

[5]严存生.探索法的人性基础――西方自然法学的真谛[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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