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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融合

小编: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实践教育方式,但二者在法律教育活动中不但不冲突,而且还能够优势互补,被将其融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实践教育,对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的培养起到更好的作用。本文从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存在的优缺点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融合进行阐述,以阐明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融合的可行性。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教育,融合

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各有其优缺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就是能让学生承办到具体的现实的案件,其缺点是承办案件的学生站在代理人的立场去把握案件,很难从法官、检察官的立场深入、全面、透彻的把握整个案件。而模拟法庭的优点是学生能得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角色的锻炼,其缺点是单独的模拟是以现存的案例为蓝本,而不是以现实的案件为模拟对象,因此,模拟也只是简单的照葫芦画瓢。这告诉我们,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可以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二者融合起来,进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二者锻炼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优势。因此,要充分发挥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的优势,关键就是必须把二者有机的融合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那么,怎样才能融合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融合。

一、必须把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的案件拿到模拟法庭中来进行模拟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都颠扑了我国长期以来学徒式和满堂灌的法律教育方式。如耶鲁大学法律诊所教育的负责人鲍廷格教授所说:因为诊所式教学是把学生放在首要地位,学生坐在驾驶席上,因此他们是在主动、负责地学习。因此现代的诊所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J.L.Pottenger,等1991)”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都能扩展学生的法律视野、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二者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实践教育方式,但它们并不会产生冲突,而且还可以同时被融合起来运用在法律教育中。一但它们被融合起来,对学生的实践锻炼就会更具实效性,对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也就会更全面。

不过,要达到上述效果,就必须把融合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作为法律教育改革的任务来抓。首先必须要做到的是把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的案件拿到模拟法庭中来进行法庭模拟。因为“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得到的案件类型和情况是不同的,利用学生在课程中得到的实际案例为素材,通过模拟演示,让更多的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寻求多种方案,从别人的经验中去学习。这些教学方法和技能的运用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课堂气氛活泼,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也更加融洽(陈建民,2006)”。因此,在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案件后,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收集完证据,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好准备后,分别以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份与诊所中的其他同学组成模拟法庭,对真实案件进行模拟。如果是民事案件,就组成民事审判庭模拟审判;如果是刑事案件,就组成刑事审判庭模拟审判;如果是行政案件,就组成行政审判庭模拟审判。

因为案件是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的真实案件,判决结果是未知的,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接案的学生通过处在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角度进行模拟审判,就会从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法官和检察官等不同的角度发现问题和不足,其他参加模拟活动的学生也会分别从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法官和检察官的角度帮助发现问题和不足,从而就会更进一步促使他们拼尽全力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更会积极的去调查取证,积极的去做“寻法”工作。经过几次反复的模拟,既能让学生学会处理事实问题,又能让学生学会处理法律问题,既能让担任代理人的学生自己发现更多的问题,又能让其他参加模拟和旁听的学生帮助他发现更多的问题。这样,接受委托的学生就会把被自己和其他同学发现的所有问题很好的解决掉,也就更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案件在法律诊所里经过模拟法庭几次反复的模拟审判之后,除了诊所里承办案件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和老师也可能发现不足和欠缺的地方,进而使承办案件的学生重新分析、筛选、归纳和建构案件事实材料,从而更进一步完善代理方案,这样,代理案件的学生再到法院去参加庭审,就更有把握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胜诉几率或者至少能争取更多的权益。这就是把法律诊所中的学生接到的案件拿到模拟法庭中来进行模拟的好处。

二、让模拟法庭进入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初衷是让学生在各方面的综合素质都得到实践锻炼和提升,培养未来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让学生毕业后具备一定律师、法官、检察官应有的基本素质,在工作中更快的成长,更好的为国家、人民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过,虽然模拟法庭能让学生在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各方面角色的法律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的锻炼,但其自身是以现存的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案例为蓝本进行的模拟,而判决书中的事实和应用的法律、法规是经过法院整理过的,因此就变得简单明了,学生就难以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去走庭审前的程序,进而也就不会去独立思考和做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这就注定了学生在进行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时,大都只是简单的复述现存案例的审判过程。所以,靠单独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很难充分的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把学生的潜力挖掘出来,因而也就难以让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更好、更充分的锻炼和提升。 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融合优势,法律诊所就必须设置自己的模拟法庭。这样,不但能让学生充分享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和利用这种空间去发现和挖掘自己的潜能,而且还能把模拟法庭模拟得像法院的真实法庭,从而更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对接到的案件把握得更好,进而更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就能促使法律诊所把模拟法庭建设得更好。这样的良性循环,就能使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进入到水乳交融的状态,从而促使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融合得更好。

三、让学校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融入到法律诊所中,指导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

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的初衷是在实践中培养未来的律师,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表现为促使学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律师的作用及其工作(马海发和梅隆,2002)。它的优点是要求学生承办真实、具体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像律师一样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争取合法权益。

不过,这只让学生得到了一个方面――委托代理人这一角色的锻炼,可能为毕业后要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打下一定业务基础,但对于毕业后要从事法官工作和检察官工作的学生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给他们的实践锻炼相当少,而且就是对毕业后要从事律师工作的学生来说,单独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也难以让他们得到更全面、充分的锻炼,因为他们在锻炼中的角色是单一的――委托代理人。

因此,必须让学校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融入到法律诊所中,指导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色得到充分的实践锻炼。因为学校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都是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他们既能很好的把握有关案件的事实问题,又能很好的把握法律问题。如果把他们融入到法律诊所中去,他们就会用自己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来指导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色进行法庭模拟活动。他们能教法律诊所的学生接案件的技巧,获得更多案源,从而获得更多的办案机会。在法律诊所的学生接到案件后,经他们指导,对所接案件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色进行几次反复的模拟审判,他们就能够教给法律诊所的学生很多的办案技巧。这样,能让法律诊所的学生对自己接手的案件全面、深刻、透彻的把握,增加学生办案的信心,从而学到很多经验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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