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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食器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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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多繁的制度中,先秦的食占著相重要的位置。然先秦食器多散於《周》、《》、《》三中,且理。其整理,配以片,列以其字形演程,列其出,形象先秦食器的用途及意。

词: 《》 食器 《三》

中自古以便是之邦,在中的文化中占着核心地位。中古代的三部典《周》《》《》中包含了我周代前後的多重要的制度,冠昏祭的制度後世都有所承,沿用至今。它是夏的精所在,是延後代文明的源。而在多繁的制度中,先秦的食着相重要的位置。在《》中便有“夫之初始食”的,《周》中了一些食的官,《》中也述了食的具流程,由此我也看到了古代人食的重。盛放食物的器皿自然也是各各,向今人出先秦食器作用的不可替代性。本文便主要先秦三中述的祭祀、宴所用到的器皿出,探究先秦期的食。

一、炊器

甑是古代蒸的一瓦器,底部有多透蒸汽的孔,可置於鬲上蒸煮,如同在的蒸。

《文》:“甑,也。从瓦曾。”《说文》段注:“按甑所以炊米者,其底七穿。故必以箅蔽甑底,而加米於上。”

《周・冬官・考工》:“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

《・少牢食》:“廪人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是古代蒸煮用的炊具。下部是鬲,上部是透底的甑,上下部之隔一有孔的箅,陶或青的。(箅,蒸锅中的竹屉)

《文》:“甑也。一曰穿也。从瓦,若言。”

玄注云:“如甑,一孔。”底,所一穿。甑七穿而小。一穿而大。一穿而大底矣。甑下曰也,言之。此曰甑也一穿,析言之。”

《名》:“,甑也,甑一孔者。形孤出似之也。按此似甑而已。”

《周・冬官考工》:“陶人为,实二,厚半寸,唇寸。”

《・少牢食》:“廪人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鬲是古代似於鼎的炊具,相於在用於煮或烹炒的。大部份以鬲部首的字都炊具有。

《文》:“鼎,五觳(斗二升曰觳),象腹交文,三足。凡鬲之皆从鬲。”。

《雅・器》:“鼎款足之鬲。”郝懿行《雅义疏》:“鼎款足,谓足中空也。”

《周・冬官考工》:“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

甑均加於鬲上,鬲形似鼎,但是足中空。鬲中盛水,甑中盛米,煮的候蒸汽穿孔上升,用蒸,此甑。而而底又放在甑的上面,中用箅隔著,箅上面用蒸食物。甑、箅、鬲三器共同成了。

是古代用煮肉的炊器,相於在的,烹牲之器曰。

《文》:“也。从金。”

《周・天官・亨人》:“亨人掌共鼎。”云:“,所以肉及腊之器。既熟乃於鼎。”

《少牢食》:“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玄注云:“豕、、腊以,各一爨。”

釜是古代的炊器。敛口圜底,或有二耳。其用於鬲,置於灶,上置甑以蒸煮。它盛行於代,有的,也有或陶的。

《・召南》:“及釜。”《》:“有足曰,足曰釜。”

鍪是古代的炊器。一般是青的,底口,反唇。後用作士兵行打仗所用的盔,先秦期各侯打仗,常以首铠炊具。《文》:“鍪,釜。”

是古代的炊具,大。

《文》:“大釜也。一曰鼎大上小下,若甑曰。”

《雅・器》:“之。”

《・桧・匪》:“能亨,之釜。”《毛》:“,釜。”

是古代陶制炊事用具,有三足。

《文》:“,三足釜也。有柄喙。”段玉裁注云:“有柄可持,有喙可物。”

爨是古代的。

《文》:“之炊爨。”

《文系》:“取其火之爨,取其上之炊。”

《玉篇》:“也。”

《・小雅・楚茨》:“爨。”《毛》:爨,饔爨,爨也。《疏》云:饔爨以肉,爨以炊米。

《周・天官・亨人》:“外饔之爨亨。”云:“爨,今之。主於其物。”

《周・夏官・司》:“及冬,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士昏》:“大羹在爨。”

《・少牢食》:“廪人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饔爨之北。”

爨:爨以炊米,是指用炊黍稷的。

雍爨:饔爨以肉,是指用炊牲肉的。

二、盛食器

(一)盛之器

簋是古代用于盛放煮熟黍稷的器皿,商代始出,一直延到期。西周後期,簋大多有。簋也是祭祀的器,它常常“鼎”相合使用,“鼎”是用烹煮或盛牲肉的器皿,而“簋”是盛放黍稷等主食的器皿。宴和祭祀,以偶鼎配合使用。史,天子九鼎八簋,侯七鼎六簋,卿大夫五鼎四簋,士三鼎二簋。

《文》:“黍稷方器也。从竹从皿从。”

《・秦・》:“於我乎!每食四簋。”

《・小雅・伐木》:“於粲洒埽。八簋。”毛云:“圆曰簋,天子八簋。”

《周・地官・舍人》:“凡祭祀共簋,之之。”玄注云:“方曰,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周・秋官・掌客》:“鼎簋十有二。”

《・公食大夫》:“宰夫黍稷六簋於俎西。”

《・明堂位》:“有虞氏之敦,夏後氏之四,殷之六瑚,周之八簋。”

《・》:“簋俎豆,制度文章,之器也。”

《・》:“实其簋笾豆羹。”

《三》:“云:‘方外曰簋,足高二寸,漆赤中。’臣崇案注《地官・舍人》《秋官・掌客》及《器》云:‘曰簋,盛黍稷之器,有,外方,以中矩。天子以玉,侯以象。’又案《考工》:‘人簋,受一斗二升,一尺,厚半寸,唇寸。又以黍寸之尺校之,口五寸二分,深七寸二分,底亦二分,厚八分,足底六寸。’又案疏解《舍人》注云:‘方曰,曰簋,皆外而言也。’”

是古代祭祀或者宴盛放稻粱用的器皿。出於西周早期,主要盛行於西周末春秋初,一直延到晚期。

《文》:“黍稷圜器也。从竹从皿甫。”注云:“,方形器。”

《・秦》毛:“外方曰,用稻粱,容一斗二升。”

《周・地官・舍人》:“凡祭祀共簋,之之。”玄注云:“方曰,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公食大夫》:“左拥粱。”

《・聘》:“之,粱在北。”

《・》:“实其簋笾豆羹。”

《三》:“云:‘外方曰,足二寸,挫其四角,漆赤中。”臣崇案《掌客》注云:‘,稻粱器。’又考工:‘人及豆皆以之。’不言,以簋是相之器,亦在人,亦有。疏云:‘祭天地之神尚器,陶匏而已。’故《效特牲》云:‘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若察宗皆用木之,今以黍寸之尺之,口六寸,深七寸二分,底亦五寸二分,厚八分,足底六寸,厚半寸,唇寸。所盛之及之形,簋同。”

敦是古代盛黍稷的器皿,在祭祀和宴盛黍、稷、稻、梁等作物,一般青的,和器身都作半球形,各有三足或圈足,上下合成球形,可倒置,流行於期。

《周・天官・玉府》:“若合侯,共珠玉敦。”云:“敦,,古者以盛血,以敦盛食。”

《・士昏》:”黍稷四敦,皆。”

《・特牲食》:“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

《・明堂位》:“有虞氏之敦。”云:“敦音,黍稷器。”疏云:“敦瑚簋方,故云黍稷器也。”

《三》:“云:‘敦受一斗二升,漆赤中,大夫口以白金。’臣崇案《九》云:‘凡祭祀,玉。’注云:‘王,玉敦也,受黍稷器。然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又《少牢》曰:‘主一金敦黍,有。’凡四敦皆南首。注云:‘敦有首者,尊器也,象形。周之器,各以其。’”

是古代盛食物的器,口,有,可仰置,耳,圈足或四足。是盛放熟的黍、稷、稻、粱等食的器或食具。是由簋展而的器皿,它出於西周中期後段,主要盛行於西周晚期,春秋初期已消失。

《文》:“,戴器也。”

(二)盛牲之器

鼎一般用烹煮牲和盛贮肉类的器皿。它夏商周三代及秦一直延了千多年,作重要的食器、器在我古代祭祀、宴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周代就有“天子九鼎,侯七鼎,卿大夫五鼎,士三鼎”等规定。著等、身份、地位的逐演化,鼎逐被冠以“家利”的象徵,被的重器。秦代以後,迄今止中出土的最大的鼎便是司母戊鼎。

《文》:“鼎,三足耳,和五味之器也。”

《周・天官・膳夫》:“王日一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云:“鼎有十二,牢鼎九,陪鼎三。”

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

《左・宣公三年》:“楚子问鼎之大小重焉。曰:‘再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方物,金九牧,鼎象物,百物而之,使民知神,故民入川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莫能逢之,用能於上下以承天休。桀有昏德,鼎於商,祀六百。商暴虐,鼎於周。德之休明,小,重也。其回昏,大,也。天祚明德,有所底止。成王定鼎於郏,卜世三十,卜年七百,天所命也。周德衰,天命未改,鼎之重,未可问也。”

鼎一般分牛鼎、羊鼎、豕鼎。《三》中:“牛鼎受一斛,天子以金,侯以白金。今以黍寸之尺之,口、底及深俱一尺三寸,三足如牛,每足上以牛首之,羊豕二鼎亦如之。此所周之器,各以其之也。羊鼎受五升,大夫亦以之,。今大夫祭用少牢,故牛鼎。今以黍寸之尺之,口、底俱一尺,深一尺一寸。豕鼎受三升,口、底皆八寸,深九寸。士以之,。今士祭用特牲,故羊鼎。或三牲之鼎俱受一斛,案下有牛羊豕鼎扃短不同,鼎宜各,或非也。”

匕即鼎中取牲之器,也作。

《・少牢食》:“匕皆加于鼎东枋。”

《・士》:“乃。”玄注云:“乃,以次出牲也。”

扃是穿鼎耳,用抬鼎用的杠。是覆在鼎上的覆巾。

《・士冠》:“肺於鼎扃。”疏云:“案《冬官・匠人》:‘容大扃七。’注云:‘大扃,牛鼎之扃,三尺。’又曰:‘容小扃。’注云:‘小扃,鼎之扃,二尺。’皆依。”

《周・冬官・考工》:“容大扃七。容小扃参。”

《・士昏》:“设扃。”

《・聘》:“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扃盖陪牛羊豕。” 《・公食大夫》:“甸人鼎七南面西上,设扃。”玄注云:“扃,鼎扛,所以之者也。”

《三》:“扃以鼎。注《匠人》云:‘牛鼎之扃,三尺;羊鼎之扃,二尺五寸;豕鼎之扃,二尺。’漆丹端,各三寸。天子以玉,侯以金端,亦各三寸。案《公食大夫》云:‘者,若束若。’注云:‘凡鼎以茅之,束本,短其中央。此令其密,不也。”

俎是用切肉食的几案,形似几,也是用牲之器。

《文》:“俎也。从半肉在且上。”

《・・》:“豆大房,舞洋洋。”毛曰:“大房,半之俎也。”

《周・天官・雍》:“王,其鼎俎,以牲之。”玄注云:“取於以鼎,取於鼎以俎。鼎曰,俎曰。”

《・士昏》:“俎入於豆。”玄注云:“俎,所以也。”

《・明堂位》:“俎,有虞氏以以,夏后氏以,殷以,周以房俎。”玄注云:“木四足而已,之言蹙也,中足矩之象,周之距。之言枳也,曲之也。房足下跗也,上下,有似於堂房。”故俎有俎、俎、、房俎之分。

《春秋・公五年》:“之肉,不登於俎。”

(三)盛濡物之器

豆是先秦期用盛放肉的器皿,形似今的高。濡物主要是葵菹、蠃醢之的肉,一般作味品。

《文》:“古食肉器也。”

《雅・器》:“木豆之豆。”

《尚・武成》:“豆。”

《・小雅》:“豆孔庶。”

《・士昏》:“於房中,醯二豆,菹醢四豆,兼巾之。”

《・射》:“醢以豆。“玄注云:“醢以豆,豆宜濡物也。”

《・公食大夫》:“宰夫自房授醯,公之。……宰夫自房豆六,於,西上。韭菹以醢、昌本;昌本南,麋;以西,菁菹、鹿。”正共八豆。

《・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公十有六,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

《・郊特牲》:“鼎俎奇而豆偶,之也。豆之,水土之品也,不敢用亵味而多品,所以交於旦明之也。”

《・明堂位》:“夏后氏以豆,殷玉豆,周豆。”云:“,物之也。音娑,疏刻之也。”

《・酒》:“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

《春秋左氏・昭公三年》:“具五之豆於幕下。”

《春秋公羊・桓公四年》:“侯曷必田狩。一曰乾豆。”云:“豆,祭器,如。”。

《三》:“云:‘豆高尺二寸,漆赤中。大夫已上,亦,侯以象,天子加玉,皆口足也。臣崇案《考工》云:‘豆高一尺。’又注《周》及《》云:‘豆以木之,受四升,口尺二寸,有,盛昌本、脾析、豚之,醯、蠃、兔、之醢,韭、菁、芹、之,麋、鹿之。’注射云:‘豆宜濡物,宜乾物故也。’”

(四)盛乾物之器

是先秦期用盛放乾物的器皿,形同豆,一般是竹制的。

《雅・器》:“竹豆之。”注云:“亦器。”疏云:“,以竹之,口有,形制如豆,亦受四升,盛、栗、桃、梅、芡、脯、、糗之,祭祀、燕享所用。”

《・豳・伐柯》:“豆有。”

《周・天官・人》:“人奄一人。女十人。奚二十人。”玄注云:“,竹器。如豆者,其容皆四升。”

《・士冠》:“旨酒令芳,豆有楚。”

《・射》:“脯用。”玄注云:“脯用,宜乾物也。”

《・既夕》:“四:枣、糗、栗、脯。”玄注云:“糗以豆,糗,粉。”

《左・昭六年》:“季宿如,侯享之,有加。”云:“豆之多于常。”

《三》:“臣崇案注《人》及《士虞》云:‘以竹之,口有,形制如豆,亦受四升,盛、栗、桃、梅、芡、脯、、糗之,有巾。’案《射》:‘脯尺二寸,於上。’”

(五)盛羹之器

是先秦期用盛羹的器皿,耳三足,有,常用於祭祀和宴。

《周・天官・亨人》:“共大羹羹。宾客亦如之。”

《・有司》:“取一羊,坐奠於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受,於羊之西。”由此可看出分羊、豕。

《・聘》:“六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羊、豕。”注云:“,羹器也。”

《・公食大夫》:“手上以,辩之上之祭。”

《・》:“其犬豕牛羊,其簋豆羹。”

《三》:“以盛羹,受一升,口六寸,有三足,足高一寸,有耳,有。士以,大夫以,侯以白金,天子以金。云:‘受以升,耳,三足,高二寸。士以之,大夫已上以之,侯以白金,天子以金。’臣崇案是羹器,即鼎也。故《周》亨人祭祀供羹,而掌客注云:‘不,鼎。’又公食大夫注云:‘者,菜羹和之器。’故疏引下:‘牛以藿,羊以苦,豕以薇’,是菜和羹也。以盛此羹,故云之器。然羹在曰羹,器言之曰鼎,在正鼎之後之之陪鼎,入庶羞言之之羞鼎,其一也。今以黍寸之尺之,其口、底并深皆六寸,乃受一升之。今祭器中有以木之者,平底足,油之。”

本作登,是先秦盛放大羹用的器具。

《雅・器》:“瓦豆之登。”

《・公食大夫》:“大羹不和,於。”玄注云:“大羹,煮肉汁也。太古之羹不和,菜。瓦豆之。”

《・祭》:“夫人豆校,醴授之。”玄注云:“校,豆中央直者也。,豆下跗也。醴者以豆授夫人。其下跗。夫人受之。其中央直者。”

《三》云:“梁正阮氏云:‘登盛,以瓦之。受十二升,口尺二寸,足尺八寸,高二尺四寸,小身有,似豆。”

考文:

[1][宋]崇.三.宋淳熙二年刻本.

[2][清]惠言..修四全本.

[3][清]阮元校刻.十三注疏[M].中局,1980.

[4][]慎.文解字[M].中局,1985.

[5]玄.三典[M].江古籍出版社,1998.

[6]玄.三名物通[M].江古籍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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