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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探析

小编: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日益增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但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文章立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司法实践,就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张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研究方向:检察学。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背景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环境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环境侵权行为由于其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本身就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差别很大,通过个人诉讼来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存在着诸多局限。个人利益与环境公益息息相关,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其合理性的部分。但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其力量分散,而且在提起诉讼时难免受到个人利益的影响,难以实现公益的目的。环境侵权往往涉及一系列技术问题,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复杂性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同时诉讼中也可能产生各种高昂的费用,往往使得个体受害者望而却步。

社会团体组织可以整合众多个人资源,在经济实力和人员数量等方面都要优于个人。一些环保组织的成员拥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对环境问题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心,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一些公益律师也有意愿参与社会团体组织活动中,可以说社会团体组织在应对诉讼的能力上也明显强于个人。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团体组织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发展也还不够健全,社会团体组织同样也会受到资金来源问题的困扰。对社会团体组织的行为,还缺乏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因此社会团体组织现阶段还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各种难题依然存在,搜集侵害环境的相关证据过程漫长、难度很大,相关损害赔偿往往涉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的成本是个人难以承担的,鉴定的标准也不统一,配套的诉讼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发展

《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对环境有保护和改善的职责。修改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个人、单位对环境的保护义务和对环境侵权行为检举、控告、监督的权利。但这些规定都较为笼统,在这个阶段也没有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明确的规定,部分社会团体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即使法院受理也大多以失败告终,检察机关也极少涉及环境侵权案件中。

近年来刑诉法和民诉法的修改,为检察机关在公益领域进一步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刑诉法方面,国家、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部分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具有公益诉讼的成分。新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和强制医疗程序,也在刑事法律的公益层面上有所进步。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环境污染侵权和对众多消费者的侵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后,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组织资格问题做出了规定。最高法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社会团体组织成为原告的条件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团体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包括采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取证等方式。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民诉法中规定的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保护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是明确了相关组织的起诉条件,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具体有哪些,尚不明确。

三、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分析

虽然“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表述不够明确,但并没有否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表述,表明在中央层面上,是肯定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诉讼正是实现权利保护的一道防线,也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面对危害公益的环境侵权,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自然责无旁贷,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的实现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

与个人及社会团体组织相比,检察机关有着完善的业务部门和丰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检察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比较强,在司法经验和诉讼能力上也有优势。在资金问题上,检察机关从事诉讼活动有着国家财政的保障和支持,远远超过了个人及社会团体组织的经济能力。与地方环保部门相比,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较少受到外部干预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干预,可以客观公正地实施诉讼活动,实现公益的目的。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更加突显了检察机关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存在的特殊之处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损害救济与一般民事救济基本一致,其诉讼程序也是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但检察机关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又应该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

(一)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前置

地方环保部门承担着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个人或社会组织对环境侵权行为,应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救济,在环保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的情形下,再提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接到提请后,应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地方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或者发出督促起诉书建议其进行起诉;同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侵权者对损害予以补救。如果环保部门的措施得当,或者侵权者迷途知返,则不需要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但如果环保部门无所作为,或者侵权者无视检察建议的要求,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考虑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去了。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和特殊之处

在环境侵害受害方不明确或受害方不愿、不能起诉成者其他诉讼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公益的守护者可以作为原告独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受害人、公共组织或者环保部门起诉的案件,如果他们认为需要检察机关的帮助与支持,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协助他们起诉,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到诉讼中去。

传统民事诉讼要求原被告双方应当与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益,并不是争议标的的直接受益者,也不会从赔偿中受益。因此,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对争议的权利或利益不享有任意的处分权,这就与普通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享有自由的处分权有所区别了。在检察机关独立作为原告的情形下,一旦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与被告和解、调解,甚至撤诉都应该有所限制,因为检察机关不可以直接代替国家、公众处分权利或利益。在检察机关以共同起诉或者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的情形下,在未经过其他原告同意的情形下,也不宜采取和解、撤诉。当然,在其他原告同意调解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是可以参与调解的。

如果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胜诉,损害赔偿并不归于检察机关享有,应当享受到赔偿的是受到侵害的个人或是代表公益的组织,对国家利益的损害赔偿部分则应该是上缴国库。如果检察机关败诉,那么也不宜立即提起上诉,而应该考虑将案件提交本院的检委会讨论,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五、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配套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筛查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的传统使得其偏重于刑事领域方面,其内部司法资源往往向反贪、反渎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等倾斜较多。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要求检察机关投入较多的精力,在现阶段可能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程序上,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参诉筛查机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案件的筛查上,主要应该考虑涉案标的大小、造成的社会影响的大小、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受损程度、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风险性等。对于检察机关独立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还应当考察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可以行使权利。可以考虑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案件筛查工作,检委办的优势就在于其工作人员日常承担着检委会上会案件、议题的审查工作,对案件的筛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选择合适的检察人员承担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偏重于刑事诉讼方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这类新型民事案件可能缺少相应的经验。公益诉讼本身就存在着受益主体的不确定、范围边界的模糊性等问题,公益和个体利益很多时候就纠缠在一起的,如何区分公益与个体利益就显得尤其重要。在现阶段,可以考虑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来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民行部门的优势就在于其工作人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民事行政专业知识,对民事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检察机关还需要完善对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人才的培养。

(三)损害评估及鉴定机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救济,除了停止侵害之外,损害赔偿往往是比较受到公众关注的。现实中很多环境侵权案件的实际损害都很难确定和计算,即使同一个案件,由于鉴定标准,鉴定方法不统一的问题,不同机构也往往各行其是,做出的结论也往往千差万别。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考虑在这方面进行一些调研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鉴定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进行座谈,商讨切实可行的方案,就对环境损害的原因、范围、损害程度、损失大小等如何认定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四)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肯定会涉及到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诉讼活动中需要环保部门对调查取证的配合,检察机关如果要顺利完成诉讼往往需要环保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执行活动中也需要环保部门的积极参与,解决环境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完善环保部门对环境问题的监管上。因此,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沟通渠道,协调相关问题,督促环保部门妥善行使职权,配合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六、结语

相较于其他主体,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大优势。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相信随着理论和实务的不断推进可以逐步解决。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地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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