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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适用检察宣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小编:寇传乾

一、公诉环节适用检察宣告制度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发展使老百姓已从过去仅关心解决自身温饱问题,转向关注社会公权的运行,积极参政议政以实现各种利益诉求。要提升全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取得群众信任,我们就必须克服固步自封的思想,将检察权的运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实现阳光检务。

(一)检察宣告是检务公开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途径的拓宽

法谚云: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失衡,产生腐败。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必须接受人民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检察宣告制度为广大群众对检察权的实施进行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也为监督提供了平台和依据。

(二) 检察宣告制度是提高检察干警能力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举措

一方面,在实行检务公开的大环境中,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为公执法,公正执法,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谋划工作。另一方面,检务公开必然给检察干警从心理上施以无形的外力作用。在这种外力作用下,干警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的意识将得以显著增强,有利于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检察宣告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社会民主与法治,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进行充分的公开,可以更好的实现法的指引机能。一方面告诫所有公民规范自身行为,不要触犯法律,另一方面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据法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进行评估,在遇到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时可以依法寻求法律保护。

(四)检察宣告制度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失去监督,检察权就会被滥用,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公诉环节适用检察宣告制度的现状分析

检察宣告制度自创立以来在各地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应用,积累了经验,完善了制度,在公诉环节现初步形成了公开宣告、社会监督、当事人评议、跟踪回访四位一体的检察宣告制度。据某市公开资料显示共启动公诉环节宣告程序408次,成效显著 。首先增强了检察司法的权威性。截至目前,所宣告案件无一名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无一起案件激化矛盾或引发再次冲突,无一人缠访或闹访。其次增强了检察执法的公信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发案单位代表等20多类人员全程参与检察宣告,彰显了阳光检务新特色。其中,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宣告338人次,人民监督员参与763人次,社会公众参与2100余人次,增强了检察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最后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察宣告通过当事人各方的全程参与,充分释法说理,面对面化解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经宣告的案件,当事人评议最终满意率为100%。

但检察宣告制度在公诉阶段实施目前仍存在诸多困难。目前检察宣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力量不足致使思想消极懈怠。检察宣告制度增加了工作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线的办案人员目前仅仅就刑诉法要求宣告的案件进行宣告,其他的相关创新制度落实的动力不足。

2.部分检察机关和少数干警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存在偏差。总是认为检务公开可能会使家丑外扬 ,会导致反侦查能力的增强,造成办案难度加大,办案数量下降;公开了相关的案件处理情况,会束缚检察干警的手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告知了诉讼参与人过多的诉讼权利,可能导致上访事件频发,不利于批捕和起诉工作的开展。所以除非上级明文规定要求公开,不然就能不公开就不公开。

(二)宣告的内容个案化,操作程序繁琐

宣告目前实施的状况以个案为主,一个案件的宣告流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关的配合。宣告前有风险评估、制定预案、确定时间地点、公告等准备,宣告阶段又有证据展示、法理解释、决定宣告、发表意见、等环节,宣告后又有回访被宣告人。期间需要协调侦查机关、看守所、派驻检察室、被害人、嫌疑人、基层组织人员、法警等,公诉人的时间和精力被一个个案所消耗。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宣告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

(三)宣告的手段传统化,缺乏多样性

目前检察宣告的手段较为传统,一般是设立宣告室,进行当场宣告,这就容易导致宣告的效果不佳。

1.科技装备使用不足。科技装备有些是投入不足,有些是投入后使用不足。在绝对不起诉案件中,宣告的进行需要被害人、嫌疑人、公安机关的配合,这其中只要一方不到场就导致宣告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比如被害人路途遥远不能到来,如果积极适用远程宣告将会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2.宣告主体、内容面对面、点对点化,多样性不足。对宣告的理解不足,认为宣告就是面对面,点对点。这是对宣告目的认识的偏差,检察宣告是与法律实施的目的相一致,是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所以宣告的内容要多样化,宣告的主体也要尽可能的多,主体不一定要面对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告,只要能到达检察宣告和法律实施的目的即可。例如针对目前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对网络比较熟悉,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使用频繁,实时的为相关人员发送法律信息,既可以让其了解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又可以为其普及法律知识,对有效的防止嫌疑人再犯,提高被害人防范意识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检察宣告使用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不足。目前检察机关互联网的门户信息,关于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性的信息更新频率较慢,基本一成不变,即使有较新的可公开的内容,也鲜见更新,而且一般是建网之初就公开的内容,而之后便没见增加。 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将公开的案件信息等设立相应的栏目,便于群众查询,也作为检察宣告的一种方式,实行检务公开。

(四)宣告局限于跟案件有关的人员,涉及面窄

受公开的范围、次数、对象的限制,检务公开的惠及面比较小,主要集中在学校、单位、诉讼参与人、人大代表等,很少汇集普通群众,除了检察开放日、预防讲课、举报宣传周等可以跟群众面对面的接触,其他方式基本不跟群众接触,所以没法运用检察职能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虽然互联网可惠及众多网民,但由于内容过少,无法满足群众需求,没充分发挥检务公开实效。

三、完善公诉环节检察宣告制度的路径选择

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量的积累,然后才能达到质的变化,检察宣告制度也不例外。检察宣告制度虽然已经施行,但是就目前来说还只是量的积累阶段。检察宣告制度需要一个长期的、不断加以完善的过程。检察宣告实施会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该制度的实施代表了检察工作发展的方向,应在思想性接受检察宣告制度,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检察宣告完善的路径。笔者认为检察宣告制度在下一步发展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公开与不公开之间度的把握

检务公开是大的趋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检察信息的保密,可以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要尽量公开,不能公开的坚决不能突破保密的底线。检察信息的密级文件和信息不允许公开,案件内容的公开不能超越刑诉法的要求。

(二)注重明晰公诉环节检察宣告内容

目前检察宣告的事项中公诉阶段试运行的有4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案件的审查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不予抗诉答复。现就各项情况分析如下:

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案件的审查决定定为不公开更合适。理由一:该决定的宣告容易产生公安机关不配合的情况。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若公安机关不配合不到场领取文书又无其他制约措施情况下,该宣告则无法进行。制度制定后无从落实,等于一纸空文。理由二:公安机关属于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跟公民的个人权利相比较具有优势性,所以在制定检察宣告制度时可将该决定归为不公开事项,有利于维护公安机关的权威,也有利于实现复议制度的效果。

2.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定为不公开更合适。变更强制措施,以后仍有羁押的可能,公开宣告有可能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不利于同案犯的抓捕,案件信息的披露有可能导致串供,羁押人员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宣告可操作性差,不宜进行。

3.不起诉决定中存疑不起诉定为不公开更合适。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可以实施检察宣告制度,但存疑不起诉因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下一步还有补充证据再起诉的可能,所以不宜进行公开宣告,不宜在检察宣告制度中进行证据展示、法理解释等。

4.刑事案件不予抗诉的答复不宜归于检察宣告内容。该答复的对象是刑事被害人一方,之所以申请抗诉,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要求对被告方严惩重判,检察机关对其答复不予抗诉,势必引起被害方对被告方和检察机关的抵触,检察宣告的现场容易发生冲突,也容易引发上访。

(三)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公开的效果

可公开可不公开的案件宣告实施前,应征求参与人的意见,参与人不同意的,不宜公开宣告。具体案件是否公开要考虑到案件的不同情况,预测效果好的案件可以公开,效果不好的,不能公开。刑事案件的公开涉及到的犯罪手段等公开会带来模仿的可能,造成犯罪的潜在的可能性。案件内容的披露应该有方法,有度,有选择的进行。

(四)注重可操作性,简化程序,促进宣告形式多样化

制度程序的设计增强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到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实施的形式多样性,以期达到案件宣告的目的和效果。一切有利于宣传法律,预防犯罪的方式都可以借鉴,一切方便群众参与,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都可以采纳。应加强互联网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建立,保证网站信息的更新。公开模式应不拘一格,注重多样性。坚持在院内设立宣传栏、电子屏,采取定期接待等传统公开方式,强化建立面对面公开、网上公开、远程视频公开、书面公开等多样化的新型公开模式。

另外应促进个案的宣告向集约化宣告发展。建立以地区为类,以人员身份为类,以案件类型为类集中宣告方式,可以有效地节约宣告成本,提高宣告效率。另外应制定相关的统一实施细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五)注重检察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升宣告效果的整体性

只有检察各部门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在宣告实施的各环节相互配合得当才能发挥好宣告制度的优势。案管部门的组织协调、警务部门的有力支持是宣告实施有效实施的前提。政工、计财、信息技术的人财物保障是检察宣告制度实施的基础。 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外部协调和配合,是左右检察宣告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另外也要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实施的激励机制,为检察宣告制度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动力,以期检察宣告制度更健康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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