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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错”与“私罪”浅析招商引资乱象

小编:

“公错”与“私罪”不是法律概念,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这一问题深入剖析是有必要的。“公错”与“私罪”是来源于中国古代公罪和私罪的划分,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比较有特色的部分,放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也告诉了我们要通过从人性的角度深入分析现在招商引资中的各种乱象,对公罪与私罪加深认识,认清发生这些现象的根源,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分寸的把握,都是有一定启示的。

一、中国古代的“公罪”与“私罪”

唐律中明确把官吏的犯罪行为划分成“公罪”和“私罪”两大类。“公罪”也称“公坐”,《唐律疏议》解释说:“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就是说,“公罪”是因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而不是出于个人的私心或出于私利的目的。这就意味着“公罪”的确定,主要是考察官吏主观上是否有“私心”或有“私利目的”,而不是看其行为后果是否“违法式”。换言之,公罪就是官吏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以公心”的违法行为。因为“违法式”既可与“公心”相关系,也可与“私心”相联系。

关于“私罪”,唐律注云“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疏议进一步解释说:“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是说承办公事时,出于私心动机,迎合上级或皇帝好恶,不讲真话,也和私罪相同。具体如“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铗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得财,亦为枉法。”

二、目前各地招商引资中的主要乱象

招商引资存在着“假”“乱”“坏”三类问题:

(一)“假”

层层下指标、层层分解任务的高压式招商引资模式,常常引发形式主义和造假盛行,一些地方和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实在无法完成任务,只有采取“假招商”等方式蒙混过关,形成虚假繁荣。同时,招商引资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只注重招商实绩,而忽略政治思想教育的现象,基层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眼前利益,整日忙于手头事务,对有关法律法规不闻不问、不懂不学,认为那是领导们的事情。不重视思想防线的构筑,不经常性的敲敲警钟,就会导致某些意志薄弱的人,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时间一长,动起捞取个人实惠的念头,凭借掌握的人脉和具体的经办便利在工作之中开展“第二副业”。

(二)“乱”

招商引资前期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有的地方在谈判时说好给予合理的土地政策、实行税收减免、完善配套设施、帮企业招工等,签订相关合同,拍胸脯作保证。项目刚进来,地方政府急于获取利益,食言而肥,不顾企业死活,单方面撕毁合约。一些政府部门经办人员“吃拿卡要”,以收缴税费为名索要好处,更有甚者明火执仗,百般刁难,甚至逼走无奈的投资方,留下一堆烂摊子。

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规定由县里征收的税费全免,县级以上的税收减半;项目配套用地免费使用,还用财政资金补贴竞争性企业。这些政策严重违反国家财税法纪和土地管理政策,被招商的企业往往通过税收、土地使用费等优惠,获得巨额利润,公共财产也通过招商渠道不当流入少数企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产品被认定享受了政府补贴,违反WTO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出口国的反补贴调查,引起外贸争端。

由于投资背后需要大量资金支撑,又衍生出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等问题,更衍生出产能过剩、投资消费失衡等全国性难题;由于各地招商引资竞争激烈,在争抢项目过程中地方政府付出太大代价,结果致使征地拆迁等经费被严重压缩,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使得本地的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工业地价在行政主导的招商引资竞争中普遍扭曲,不但大量浪费土地、形成过剩产能,还把包括民企在内的很多实业组织大批诱向“囤地寻租”。

(三)“坏”

有的领导为了个人政绩,不经严格审查和实地调研,贪多求快,不惜把一些产生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辐射等污染性要素的项目也一股脑儿引进来。有的地方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使生态系统严重受损,对当地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这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表现尤为明显。由于起点低、起步晚、产业基础差,为了迅速提升经济发展速度,头脑发热,缺乏远见,把其它地区淘汰的项目转移过来,伤害的是生态环境;竭泽而渔式的发展使环境严重污染,甚至出现了癌症村;掠夺式征地导致社会矛盾尖锐,民众生活水平不仅没有提高,贫富差距反而加大,地方政府的权力寻租现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有的项目打着办企业的幌子,实际只是皮包公司。有的与地方政府私下达成协议,转投其它项目,本身无资质却能中标获得小区建设、道路施工、桥梁建造的承包权,工程一上马就挖空心思偷工减料,以致豆腐渣工程层出不穷。有的投资者缺乏诚意,为诈骗而进入招商市场,往往以招商一方的资产作抵押,骗取贷款或转卖财产然后卷款而逃。虚假引资,投机圈钱,最终伤害的是普通百姓。

三、对招商引资中的“错”与“罪”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层面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只要经济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就一定会有人去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经济犯罪。不被发现和利用的管理漏洞是不存在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即使是在较为健全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也会给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这是由于一方面,当前大多数领导还普遍缺乏应有的管理现代经济和社会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当前的领导事实上还拥有超越经济管理规则和体制的权力,可以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超越规定权限的干预。加之多数领导对发展本地经济普遍抱有积极甚至是急躁的心态。这就往往会造成所谓的特事特办,从而带来各种管理漏洞。

(二)人性层面

西方刑法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一个人没有犯罪只是因为诱发犯罪的条件尚未具备,这一思想的源头是“原罪”思想,对于人的犯罪动机的观点就是:人在需求(如财产、性、权力等)面前,都会形成犯罪动机,没有犯罪只是因为主客观原因,动机没有强烈到能形成具体行为。而中国儒家思想认为“人性本善”,即人在面对诱惑时,良知会发生统帅作用,因而只要足够的监督、教育、内省就能控制犯罪的发生,所以,在对人的管理上,以人的良知为出发点,放心的相信人的良知的作用,人都能像圣人一样抵挡住一切诱惑。但回顾现实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五千年历史,能抵挡诱惑的圣人屈指可数,如果必须成为圣人才能为官,那很显然不可能满足行政权动作的需求,这一思想根源层面的问题不可避免导致“公错”“私罪”问题的发生。

而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可以看到,越是最需基本需求的满足问题,越容易诱发犯罪,这都是“私罪”的来源。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求(Safety needs)、爱和归属感(Love and belonging,亦称为社交需求)、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在自我实现需求之后,还有自我超越需求(Self-Transcendence needs)。在现实生活中,从事招商引资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的生存问题不足以成为犯罪诱因,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仍有一些需求成为了犯罪的内在诱因,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生理需求上的“性”需求。中国古代就有“万恶淫为首”的说法,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提供色情服务以达到目标的事例比比皆是,招商引资工作人员都不是柳下惠,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招商选资,对甲方提供色情服务似乎已经成为了行业惯例,在这种环境下,要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洁身自好,需要强大的内心修养。

二、安全需求上的财产需求。个别人员素质不高。作为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具体职责时,接触的都是有钱的老板,如果个人素质不高,就容易受到金钱的诱惑,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基层工作人员利用他们时刻与投资商有着密切联系和直接掌管业务的特殊性,容易和投资商“打成一片”、结为“朋友”,“见机行事”,中饱私囊。

三、社交需求中的情感归属导致犯罪,如亲情、友情等。

那么,高层次需求是否就不会犯罪?这就涉及到我们对于“公错”结合人性进行分析。在“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的需求当中,人的需求往往都是不那么纯粹的,即高层次需求往往与低层次需求并存,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往往招商引资工作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觉悟,怀着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招商引资工作当中,希望在工作上做出贡献,但是,低层次的需求如生理需求、财产需求和情感需求都依然存在,高层次需求无法消灭低层次需求的存在的时候,行为人在进行招商引资工作中,就会对低层次需求持一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这也是很多招商引资工作犯罪的诱因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就确实存在很多人自恃招商有功,于是在财、色、情等方面放松了要求,放任这种利益对自身的侵蚀甚至主动追求这方面的利益,进而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四、对防范招商引资中“公错”与“私罪”的思考

(一)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管理及对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制教育

“约之以法,异之以德”,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且要针对当前招商引资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结合近年来的违法案例进行教育,体现“针对性”和“可借鉴性”以及“可预计性”。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古语说“户枢不蠹,流水不腐”,因此,一是加强监督制约首先是针对一些重要岗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在一个岗位时间长,形成一定关系网。二是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利用网络等形式实行工作标准公开,开通咨询热线。三是形成硬性的监督措施,从个人自我工作报告、单位工作检查、上级专项抽查等内容出发,形成一系列严密的监督机制。

(三)要制度具体可行的制度

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制度的具体化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需要在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结合具体部门的工作实际,明确要求,统一标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

(四)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

在对干部的管理中,缺乏合理的奖惩激励机制,也是诱导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这就需要我们制定诸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等考核奖赏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固定一定比率的奖金,这样不仅会调动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而且会堵上职务犯罪的口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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