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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分析

小编:鲍雅萍

一、走私犯罪的基本原理

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其出现伊始,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征收关税。关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组织财政收入是关税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早期,关税收入曾占一些国家财政收入的很大比例,例如,1805年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90%-95%是来自关税,1900年仍占41%强。而所谓内外有市场,商品有差价,关税在发挥组织财政收入基本职能的同时,也提高了商品的销售价格,从而使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产生差价,关税越高,差价会越大,走私犯罪获利就越丰厚,高额利润的刺激下,走私犯罪就会越猖獗。所以说,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可见,走私犯罪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关联的。因此,从理论上说,某国的关税水平越高,走私的规模就会越大。

对走私行为人而言,如何偷逃关税以最大限度赚取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的差价是其实施犯罪的最直接动因,而海关是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因此,如何逃避海关监管以及能否逃避海关监管就是走私行为能否成功的关键。我国地域辽阔,与境外接壤的陆路边境以及可通往境内外的海岸线较长,海关监管的力量有限,走私分子就可以凭借先进、方便的运输工具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实施绕关走私。因此,绕关走私直到目前仍然是犯罪分子实施走私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沿海、沿边一些地区,甚至形成了一批专门以客带货为生的职业水客。这些水客一般由边民组成,他们持有进出境通行证,进出方便,受雇于幕后的走私分子(表面上是货主),频繁进出,将分散走私进境的货物、物品集中交给货主。

通关走私相对于绕关走私而言,更富于技术含量。由于从设立海关的地点入境,就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督、检查。但是,相对于当前十分活跃的国际间贸易,海关监管力量显得相对薄弱。如深圳皇岗口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客货综合性公路口岸,也是全国最大的陆运集装箱、货柜车的进出境口岸,每天进出境的货柜车20000辆,而皇岗口岸海关仅有500多人,其中承担查验工作的200多人。以前靠人工一天只能检查120辆。安装仪器后,通过检查仪一天检查240辆,二者合计一天检查约400辆,仅占一天进出20000辆的2%,98%的不能检查,这就大大刺激了走私分子的冒险性、活跃性。因此.走私分子挖空心思,通过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犯罪目的。

后续走私发生在通关后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阶段。这一阶段货物从物流环节来看已通过口岸海关而存放于企业,此时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已脱离了海关面对面的直接监管或封闭式监管,在巨额经济利益面前,有的行为人往往利用这一监管过程中加工合同备案、保税原料进口和成品复出口、在国内转关运输、转厂深加工等诸多环节,采用高报内耗、进口少报多进、转关飞料汉和出口环节多报少出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犯罪。

走私分子将货物走私进口后,必须尽快将货物卖出去,否则其偷逃税款以赚取货物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的差价的犯罪目的就无法实现。正是在这个角度上说,尽管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是典型的走私犯罪,但将其纳入走私犯罪的范畴亦不无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前一走私行为的延续,其帮助走私分子完成了整个走私行为,实现了犯罪目的,同时,行为人自己亦可能赚取其从走私分子手上得到货物的进价与其实际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

另外,我国海岸线有18000多公里,岛屿星罗棋布,港湾浅滩众多,犯罪分子利用海上运输船舶可直接通往境内或境外的水路便利,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海(水)上偷运以及海(水)上非法收购、非法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屡禁不止。其行为的动因也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以赚取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的差价。

二、走私犯罪的现状

关于我国走私犯罪的总体情况,学者们大多引用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予以论证,由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关联性,这种研究方法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但还不是十分精确,正如有学者指出,严格来讲,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的情况还不能说明走私犯罪的基本情况,因为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规行为3种,其中前两种都在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之列,用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的情况来说明走私犯罪的基本情况,有用行政违法情况来说明犯罪情况的嫌疑。因此,要准确分析我国走私犯罪的总体情况,还是应从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由于海关部门未定期公布每年度海关缉私部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的情况,笔者只能从媒体公开报道的零星资料中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三、走私犯罪的主要特点

对近年来走私犯罪情况分析,走私犯罪呈现出如下一些突出特点:

(一)发案地相对集中

受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影响,我国走私犯罪多发生在东部沿海地区。广东东部是我国走私现象发生最早的地区之一,走私比较严重的是惠东、陆丰、雷州。在粤东地区,转载私货的船舶利用非设关的码头装卸私货的情况一度严重,一些走私分子并向粤西转移,东西联手,利用靠近越南的地理条件进行走私;在珠江口水域,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渔船、小艇在沿江非设关的港口、码头偷卸私货。此外,广东一些私货市场曾颇具规模,如南海市的九江汽车市场,增城市的汽车市场,陆丰市竭石、竭北、双坑摩托车市场,南海市大沥摩托车市场。广西既有陆地边界,也有海上边境,其走私主要在两北一带(即北部湾、北仑河一带)。福建走私、贩私活动比较突出的区域有南部闽粤交界海域、北部闽浙交界海域、中部的媚洲湾和围头湾海域,地处媚洲湾和围头湾之间的石狮、惠安县民间走私、贩私一度也十分严重。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案件数最多,占全国走私犯罪案件近60% ;福建、浙江、广西、上海、天津等沿海地区受案数也相对较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随着加工贸易的发展,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在内陆的建立,海关对货物的监管逐渐向内陆延伸,由此导致内陆的后续走私犯罪逐渐增多;另一方面,随着沿海地区对走私犯罪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犯罪分子逐渐将走私犯罪从沿海向内陆转移。比如,徐某某与龙某某二人共谋以集装箱夹藏方式通过重庆海关走私废弃电子产品。2009年9月,龙某某从欧、美等地购进了11吨多电子废旧物,包括旧DVD、遥控器、电脑主板等多种类型。龙某某将这些电子废物在香港装箱,运往重庆。他们以每吨1500港币的价格收购这些电子废旧物,打算运往国内以每吨3000港币的价格卖给加工方。本来准备走私进该市的电子垃圾共有30个集装箱,但第1个集装箱就被海关查获了,后面的根本未能进关。由此可见,走私地域有东南沿海地区逐步向西南、东北边境甚至内陆地区转移,部分边境地区偷运走私犯罪多发。

(二)走私犯罪趋向集团化、组织化

近年来,走私犯罪集团化、组织化发展趋势明显。犯罪集团内部组织机构严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2008年破获的纪钢犯罪集团走私镁砂案,为保障长期走私活动成功,纪纲对走私集团内部骨干成员进行分工、各司其职,有的成员专门负责办理组织装运镁砂,向港口、海事部门伪报运输货物名称及目的港;有的专门负责办理走私船舶的外籍手续和外籍证书延期手续;有的专门负责维修走私船舶,招募走私船舶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及一般船员;有的专门负责调配船员及发放船员的工资和劳务费,为走私船舶配送物资及油料等。另有专人负责走私集团的非法所得,记录收支流水账目,办理走私所得的外币结汇;支付走私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港口作业费用、境外船务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及发放集团成员工资。而在2013年12月审判的邓发东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有专人负责在越南订购橡胶,有专人在越南联系货源,有专人打理橡胶发运事宜。在橡胶运到边境时,有专人组织船队和搬运工到越南码头接运橡胶,并偷运入境,之后由推车转运至货场,或者直接过驳至中型货车。为了能准确地躲避执法查缉,邓发东团伙雇人进行望风,沿途观察偷运线路,并第一时间用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将情况通知运货司机。司法实践中,大型走私母船装载大量私货,滞留公海,联络大陆走私据点,指挥大陆船只伺机接货,接货船只通常有二、三十条之多。走私团伙装备先进,使用高清晰度雷达和超远距、大功率、全自动通讯设备。有的走私船甚至装备有四、五部电台,专门用于联络境外老板、大陆据点、情报船、接货船以及监听我方通信情况。还曾查获过一些走私船,安装了测向仪,专门监测我缉私艇的活动。

四、走私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走私犯罪将长期存在,犯罪的数量、规模和能量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波浪式上升趋势

所谓海水不干,走私不断,只要存在关税制度,只要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存在差价,就会存在走私。当前,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外来商品的冲击,纷纷设置各种贸易壁垒,其中既包括关税壁垒,还包括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制度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关税水平不断降低,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超过30%下降到现在的9.8 %,但此间的走私犯罪不仅没有随之下降,反而在逐年攀升。这说明平均关税水平的下降对走私的影响有限,究其根源在于走私逃避的不仅是关税,还有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特别关税。在目前我国增值税、消费税税制没有改革,税率没有明显下降的情况下,特别是反倾销和反补贴作为贸易救济措施被频繁使用时,期望通过下降平均关税水平来影响走私案件的下降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尽管随着我国和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个整体,我国平均关税水平还会进一步下降,但走私案件不会明显减少。

但是,任何一种犯罪都不可能始终并无休止地保持上升或增长态势,其发展轨迹总是时起时伏,时高时低,时升时降,并呈波浪式发展。这是因为,当某一类犯罪出于上升或增长态势,进而危及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时,任何社会的统治者对此绝不会听之任之,任其发展。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秩序,必将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予以遏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降低或削弱其犯罪的数量、规模与能量。可以说,走私犯罪与政府对走私犯罪的打击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关系。走私犯罪的多与少,强与弱,最终取决于社会对走私犯罪的控制因素与犯罪诱发因素。当社会控制因素强于犯罪诱发因素时,走私犯罪就会下降、减弱;当社会控制因素弱于犯罪诱发因素时,走私犯罪就会上升、增强。因此,反走私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指望打击走私犯罪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二)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会进一步增多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规模的走私犯罪基本上是单位实施的,企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增长迅猛,其案值及偷逃税款均占到全国海关所查获走私犯罪案件案值总额及偷逃税款总额的8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实践中,与对自然人走私犯罪的处罚相比,对单位走私犯罪的处罚明显偏轻。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而单位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同样的犯罪情节,仅因犯罪主体不同,其刑罚可能产生死之别。除了刑罚上的差异,在入罪门槛上,单位走私犯罪也比自然人走私犯罪享有更优厚的待遇。依原《刑法》第153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而单位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各量刑情节而言,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是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与自然人走私犯罪相比,单位走私犯罪享有的上述两方面的优厚待遇可以解释为什么近年来我国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增长迅猛。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53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修订取消了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并将各量刑情节的绝对数字改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等表述,为未来司法解释预留了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待遇差距,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只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单位犯罪的待遇仍然优于自然人犯罪。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只要单位犯罪的待遇仍然优于自然人犯罪,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就会进一步增多。

(三)犯罪隐蔽性程度进一步提高

能否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走私分子总是绞尽脑汁以便逃脱海关的监管,致使走私犯罪越来越隐蔽。比如,深圳曾破获一起挖管道走私的案件。香港打鼓岭竹围村位于深港边境,离深圳罗湖区罗芳村非常近,两地之间相距仅600米。犯罪嫌疑人利用两个废弃集装箱作房间,外面的房间是犯罪嫌疑人住宿的地方,里面的房间表面上与外面的房间没什么不同,实际上却隐藏着地洞。走私分子把地洞出口用地毯覆盖,再压上床垫,进行走私活动时才掀开。掀开后,进入货柜箱的正下方,空间高约1.8米、长1.4米、宽约2.8米。里面可以容纳三四个人同时操作。走私分子打通了一条深10米、长600米、宽15厘米左右的连通香港管状地道,然后再把相应尺寸的PVC管安装连接起来,而且定位相当准确。走私之前,香港的走私分子先通过电话联系深圳的走私分子。然后深圳的走私分子开启电动转轮机,将已包装成香烟盒大小的走私物品固定在PVC管内的尼龙绳上,然后通过转轮机带动尼龙绳把货物从香港传送到深圳。他们走私的物品都是体积较小的电脑内存条和手机部件。深圳接到货以后,马上对物品进行转移。运送走私物品的线,是一种高强度的纤维绳子。装货物的东西,也都是帆布的制式包装。所走私的,多是旧手机、旧电脑配件。

此外,随着网络的普及,走私犯罪网络化已初现端倪。犯罪嫌疑人利用QQ、论坛、淘宝网等现代网络传媒联络买家,利用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网络工具进行支付,利用物流、快递公司进行运输传递,由此编织一个虚拟的走私贩私网络,其犯罪手段非常隐蔽。更有甚者,通过一些高科技手段,非法篡改海关计算机网络数据,以此逃避海关监管。可以说,网络与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走私犯罪日益向高科技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大大提高了犯罪的隐蔽性。

(四)走私对象多样化

在传统走私犯罪中,走私的对象主要是两油、两车、两料和香烟。两油是指成品油(汽油、柴油)和食用油(棕搁油、豆油、菜油等);两车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两料是指纺织原料和化工原料。近年来,走私对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十分明显,如文物、古生物化石、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等,一段时间以来走私象牙十分疯狂。仅2006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就立案侦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案件395件,2012年查获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刑事案件142起、行政案件622起,查获象牙、羚羊角、檀香紫檀、红豆杉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236吨。据统计,近10年来,全国海关刑事立案查处走私濒危物种刑事犯罪案件930起,逮捕起诉1395名犯罪嫌疑人,经过严厉打击后,有效遏制了象牙走私活动。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走私什么商品不重要,走私什么商品能最大限度获取犯罪收益才最重要。不同的时期,市场会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经济政策,市场会产生不同的供求关系,因此,走私的对象必然会朝多样化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如下几个领域的商品走私犯罪是值得关注的:

一是资源性产品走私犯罪值得警惕,对此,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二是固体废物走私犯罪的发展态势应引起关注。由于完全处置固体废物需要付出极大的经济成本,西方发达国家不愿意承担这种经济成本,更不愿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就将这种环境污染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而有些固体废物中含有部分贵重金属,经过提取之后还可重复利用,因此走私这种固体废物成本十分低廉,利润却十分可观。这使得近年来固体废物走私犯罪发展迅速。2009年查获走私固体废物案件30起,查获源自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各类固体废物8926.7吨; 2012年国门之盾行动共查获废物走私犯罪案件54起,查证城市生活垃圾、矿物冶炼渣、建筑垃圾、废旧电脑和家电、废汽车及其切割件等各类走私废物39万吨; 2013年截至9月15日,已立案侦办禁止进境类废物走私案件54起,查扣废电瓶、废矿渣、废涂料、废轮胎、旧衣服等洋垃圾3.35万吨;立案侦办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限制进境类固体废物案件90起,查证走私废塑料、废纸、废五金、废纺织品等92.3万吨,将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的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

三是涉及民生领域的食品药品走私犯罪值得注意。自鸦片战争以来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导致老百姓普遍对国外进口商品存在盲目追崇的心理,认为洋货质量肯定比国产货质量好,加之国内三聚氰胺事件等因素,致使国产货信誉度进一步降低。而近年来,随着我国人们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药品的安全。在部分发达地区,人们宁愿到港澳购买进口食品、奶粉等商品或购买私货,也不愿意购买国产货,这种对洋货盲目追崇、根深蒂固的主观意识为食品药品走私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催化剂的作用。2011年海关总署部署重点关区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冻品走私海风专项行动。行动共刑事立案犯起,行政立案315起,合计案值7.5亿元,涉及税款1.2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查明走私冻品共计4万余吨。2012年国门之盾行动开展一年来,全国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1832起,案值342.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6%和77.9%,创十年来新高。与往年不同的是,在查获进口涉税走私案重点商品数量中排在第一位的竟然是冻品,涉案金额案高达93.8亿元。据海关总署缉私局副局长陈建新介绍,冷冻的猪、牛、羊、鸡肉以及动物内脏、鸡爪、猪蹄,海产品这些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类的走私增幅比较明显。

针对走私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要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为打击走私犯罪提供锐利法律武器,要时刻把握走私犯罪的最新发展动态,始终保持对走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把走私犯罪对我国经济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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