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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务员权利保护角度浅谈公务员工资制度

小编:

公务员是国家实现政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具体执行者,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建设一支高效稳定的公务员队伍离不开一套完整的合法公平合理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则是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及时调整公务员工资制度以适应社会新形势变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务员范畴

在讨论公务员涨工资前,首先要明确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什么是公务员,公务员群体包含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抛开公务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属性,从根本上来说,公务员是一种受国家雇佣、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业群体。在我国,包含各级党的机关、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中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公务员工资权

公务员既然作为一种职业,也应当拥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法定权利。《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工资权是公务员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因公务员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是公务员维持生活的条件,是公务员社会价值的体现。那么公务员从国家获取工资适应一般的劳动契约理论么?当然不适用。我国《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就把公务员排除在外。因为一般雇佣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可以双向协商确定。公务员工资则是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无权就工资和国家进行协商。同时,为保障公务员工资能够与其价值相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也就从法律层面为公务员调整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公务员工资制度变革史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务员的工资权益,在实践中,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共经历过4次大的变革。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将全国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发放的金额不分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即来自所在单位行政经费的结余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方案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当前公务员工资制度

五、完善公务员工资立法

针对公众严重质疑公务员涨工资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公务员工资不够公开透明,缺少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公务员工资法》是十分必要的。唯有通过立法,对公务员的工资增长做出规定,才能建立起正常的、能得到广大公众认可的工资增长机制。首先,明确公务员法执行机构。现行公务员法并未明确规定执行机构,笼统盖以国家。但国家事务仍需具体部门操作。笔者认为应该清除规定工资调整程序及负责机构:工资调查环节可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并拟定方案,提交国务院审核后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赋予法律效力;方案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人社部门、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其次,明确工资具体标准。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但缺乏细化构成比例。《公务员工资法》应明确各部分应占比例区间,使工资构成结构更为合理。再次,增强救济效力。设立较为独立的救济机关,受理公务员工资、福利等权益被侵犯事宜。

当然,在立法过程,如何处理好职务与职级关系、如何处理好地区差异、如何建立有效的工资激励制度、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务员队伍作用、重拾政府公信力,必将需要过人的智慧、勇气和魄力。相信,未来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一定会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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