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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言学角度分析诽谤罪

小编:

摘 要:诽谤罪作为语言犯罪的一种,是以语言文字为手段的犯罪形式。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诽谤”并没有清楚定义,以至于在实际生活中把舆论监督、针砭时弊等行为都定性为“诽谤”。本文试图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具体案例,运用语义解释、语言内语境和语言外语境等语言学方法探究诽谤性语言,从而为诽谤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方法论路径。

关键词:语言学;诽谤;语义;语境

一、诽谤罪

诽谤罪作为语言犯罪的一种类型,是以语言文字为形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在探究了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诽谤罪的规定之后,我们还需考察语言学中的语用和语境分析,不同言语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则人们对其的理解也会各异。因此,在诽谤罪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分析有争议的诽谤言语本身,从语言学角度讲,就是从语义、语法、语境等多角度对其进行综合考察。下文将介绍我国对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试图考察什么样的言语行为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

二、“诽谤罪”的案例

(一)案例一:重庆彭水“诗案”

1、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9日,重庆彭水人李星辰在其博客上发表了文章《现代文字狱惊现重庆彭水》,引发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博客文章中所讲的案件是秦中飞创作并用手机传发一首《沁园春・彭水》,结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实施了拘留。

2、从语言学维度分析

重庆彭水“诗案”的核心争议点是秦中飞创作这首词是否构成“诽谤”行为。秦中飞作为一名公务员,只是基于自己的舞文弄墨的喜好,诗兴大发即兴创作了一首词,没想到引来这样一场“牢狱之灾”。究其原因,无非是当地领导认为其创作的短信内容影射他们及其他们的作为。那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影射”是否能构成“诽谤”。

从语义、语法角度考察,影射的通行含义是借此说彼,暗指某人某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指桑骂槐、含沙射影往往就具有影射的意味。而在文艺活动中,作品中的“影射”问题就更多、更常见了。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八篇中就写道:“书中人物,几无不有所影射。”尤其在文学作品中,作者通过创造人物和故事情节来表达自己对社会现实的理解和感悟,在这个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进行了“影射”,从而反映或批判一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现实。有时,为了突出故事情节的矛盾性和冲突感,往往把人物的性格设置得更加偏激,对事物的描写也更加夸张和夸大。因此,在文学作品中影射某人某事的时候,夸张、虚构等修辞手法的运用就可能被人误解为触及“诽谤”的暗礁。彭水“诗案”的秦中飞就是由于以词的形式,运用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反映一定的社会现状和社会事件,惹怒当地领导,从而引来“牢狱之灾”。

通过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很容易就得出该案件不属于诽谤案件,行为人不构成诽谤罪。作家王蒙也说过“影射的目的无非是遮掩,影射的规律则是借古讽今,以远喻近,说自然现象而实指政治生活,却不会相反”。文学作品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它反映生活却又不是生活,两者的逻辑和规则截然不同。文学作品中的世界不是现实世界,它是虚构的,是一个象征世界、理想世界和可能世界。文学作品里的人物形象即使有原型,受众也不能机械地在两者间画等号;文学作品里的事物即使很像现实世界中的事物,受众也不能把两者当作同一事物看待。①明白了这一点,就不难得出文学作品的创作不可能是“诽谤”,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秦中飞的做法是无法可依且毫无道理的了。

(二)案例二:现代德语中的“情人”一词

1、案情简介

2、从语言学维度分析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情人”一词的使用是否是侮辱或诽谤性的语言。被告A出示的专家意见认为“情人”一词是中性词,而原告却认为这是一种“侮辱”或“言语伤害”。因此,本案需要考察的问题是“情人”一词的意义、语义状态以及该词是否是中性的。

知道该女士的姓名的。无标记的形式或是对称的表达方式应该是“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另外,被告在信中不断地大量重复使用“情人”一词传达出一种信息(就是婚外性行为),而这个信息与整体的语境是无关联的。所有这些说明这些信件的作者并不是想要中性得描述这两个人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而是想要实施一个以德语为母语的人很容易解码为“攻击别人”或者“侵犯”他人的言语行为。②

综上,从语言学中的语义、语用角度分析,可以得出“情人”一词不管从词源历史或是现代释义来看,还是在语境中该词使用的状况来看,都不能理解为该词是中性的。它明显包含有贬损、侮辱的语义成分,它的使用是想传达原告人长期的婚外性关系,被告使用它的目的就是贬损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

三、诽谤罪的语言维度分析 (下转第50页)(上接第48页)

以上分析得出,没有任何语言表达是总被认为是诽谤性或贬损性的,词语或句子的语义、语用角色同词语本身同样重要。因为大多数的诽谤性语言都可以用于讽刺、开玩笑或其他类似的目的,因此,在分析语言的时候就必须把语境这一要素考虑进来。也就是说,对诽谤性语言的分析,不仅要考察词语的语义,包括它的内涵和外延,还要从语用的角度考察它的语境,既包括语言内语境,也包括语言外语境。

1、区分词语的内涵和外延。

一个语言单位或一个语词都有内涵和外延。语词之间的质的区分,依赖于内涵,而内涵也需要通过界定外延来进一步确定。内涵不是表面上的东西,而是内在的,隐藏在事物深处的东西,需要探索、挖掘才可以看到。一个想法或(语言)表达的外延由它所适用于的事物构成,它是相对于内涵的。这个一般概念来自语义学。内涵与外延的区分在于内涵是本质的含义、核心的含义,是事物或语词之所以为自己的决定性因素,它稳定、静止、统一。但是外延却容易随着事物或语词的所处的语境变化而变化。虽然一个词的内涵意义和外延意义是随着时间和地点发生变化的,但是内涵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受一些规律制约的,也就是说词语的核心意义不会反生根本的变化。

2、充分考虑语境要素。

语境要素包括语言内语境和语言外语境。语言内语境是指语词或句子的上下文和上下语。词语的解读首先要放到句子中以及上下文中。语言外语境的范围比较广,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考察的,既包含显性的诸如地点、对象、自在物、意外物、意外人、自然环境等因素,也包含隐性的诸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对言语行为进行分析时,要充分考察言语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等,这样才能较好得把握言语的真正含义和意图,从而判断言语行为是否构成诽谤。还是以案例三中的“情人”一词为例。该案件是发生在1970年代早期的德国,当时的人们思想比较保守,对于未婚同居即做他人的情人在伦理上和道德上都不能接受,因此“情人”一词对他们来说是具有耻辱感的。但是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今天的美国,可能就不会引起诉讼了。对于热情开放的美国人来说,“情人”一词是对自己伴侣的表达爱意的昵称和爱称,并没有贬损和侮辱的含义。由此看来,语言外语境对诽谤性语言的认定也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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