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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团场实施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小编: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社区矫正的现状

新疆兵团团场在借鉴我国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团场的自身特色,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模式,积累了大量社区矫正经验,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平安团场建设方面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的推广实施进程中也暴露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

二、团场实施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

(一)团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有待优化

首先,团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欠缺、经费保障不足。兵团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都没有编制和岗位,只是挂在其他职能部门之下,造成各部门职能混淆,妨碍了社区矫正的运行和发展。在团场社区矫正经费方面,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省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但因目前兵团尚未将社区矫正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主要依赖临时拨款或调用其他业务经费,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具有了极大的局限性。

其次,团场社区矫正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尚未形成合力。团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基本由司法所担任,但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审判、执行刑罚、管理社区、群众工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等,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司法实践中缺乏协作配合的情况不少,例如在交接方面,内地的审判机关或监狱、看守所与兵团矫正机构之间尚未确定有效的交接办法,造成部分矫正对象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矫正,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在监管方面,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监管通常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进行,但公安民警只按其重点人口的管理规定管理,对日常的监督考察鲜少问津,容易导致整个日常矫治工作流于形式。在社区矫正帮扶方面,与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关联密切的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对此配合不够,导致社区矫正帮扶工作流于形式,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镇(区)司法所负责,目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执法人员少,编制人员不到位等情况。有些团场司法所在编人员基本处于3人以下,或工作人员被长期抽调做其他工作,大大削弱了本就紧缺的矫正工作资源。有些团场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经常发生变动,已经几易其人,保持人员稳定的司法所非常少。另外,团场司法所人少工作量大,要完成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导致基层司法所很难重视社区矫正管理。

(二)团场社区矫正模式尚待改进

首先,团场的社区矫正执法权限模糊。团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执法身份,没有专门的执法工作证件,没有统一的执法工作着装,这些都给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

其次,团场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式单一。团场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式流于表面,主要借助于电话或书面汇报,定期报到登记、走访查找等这些常规方法。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的矫正对象进行个案考虑,不断丰富矫正形式,使其具备灵活性。

最后,团场社区矫正尚未落实分管制度,监管重点不突出。团场的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采取统一的管理方式,针对性不强,容易形成管理重点不突出的现状,事实上可以采取分阶段、分类别、分级别管理。

(三)群众对团场社区矫正缺乏认同感

社会力量若能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监督、帮助等等,有益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和推广。但在司法实践中,“报复刑”的理念深入人心,有些群众认为,把罪犯放送进监狱才是对其最大的惩罚,最好的改造。一些群众(包括服刑人员的亲属)表现出过度担忧和恐惧,不愿意或不敢和社区服刑人员接触,认为实施社区矫正会给本社区居民带来危险,很少有群众愿意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这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裹足不前。

三、团场实施社区矫正的完善路径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团场、单位、街道可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按照司法所现有的工作职能重新确定人员编制,巩固司法所的工作力量,强化其社区矫正管理职能。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可参照辖区人口比例确定。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颁发统一的执法工作证件,实行证件出示制度。同时社区矫正警察进驻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的首次谈话由民警主谈,强化其服从管理的意识,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团场的社区矫正经费由兵团、师、团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方式筹集,但从长远来看,兵团应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借鉴北京、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建立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动机制

社区矫正的衔接涉及法院、监狱、公安和司法行政等单位,为了做好衔接工作,有效杜绝社区服刑罪犯漏管现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在交接方面,可采取集中交接的方式,由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告知社区矫正宣告书,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同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其次,建立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的相关事宜。为了全方位了解矫正对象信息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四机关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法院、监狱、公安看守所定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将矫正对象的信息资料传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报到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交付方,交付方对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矫正对象负责联系和查找,责令矫正对象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三)加强团场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的建设

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流动性也比较强,所以进一步强化团场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相适应,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构成应该多元化,可以由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两部分组成。选聘工作人员需进行考核筛选,除具备犯罪学、刑法学及心理学的基本法律素养外,还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可以提高群众对团场社区矫正的认同感,解决矫正力量缺乏的难题。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针对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志愿者,建立有效的管理与奖惩机制。有优秀表现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应当受到表彰,颁发奖金,可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拖沓、不认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处罚。

(四)丰富团场社区矫正形式,建立团场社区矫正帮扶体系

除了报到登记、电话或书面汇报、查找走访这些基本的矫正形式之外,司法所还需要结合矫正对象,不断丰富矫正形式。例如召开座谈会,增加与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思想交流机会;举行法制讲座,加强矫正对象的法制理念;设置个性化矫正档案,实行个案矫正,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矫正方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式;设置团场社区矫正人员危险评估机制,对危险级别高的矫正对象和危险级别低的矫正对象采取分级别管理的方式;通过短信、语音业务等多途径建立矫正对象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沟通等等。

团场社区矫正形式的丰富、多样化,有利于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管理服务团队在强调对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教育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对其劳动技能的扶助。事实上,矫正对象能否自食其力,对于稳定其家庭和社区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尝试在团场设置社区矫正帮扶体系,以此为桥梁保障矫正对象的生活水平。例如筹建社区矫正急救助基金,对现行政策无法进行有效救济的人员及时给予经济补助,预防因救助不及时、不畅而导致少数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或铤而走险重新危害社会的情况发生;引入社会培训机构,协调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矫正对象培训机制,提高矫正对象就业竞争能力。

(五)扩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对社区环境的依赖性,要不断拓展社区的服务功能,而开发社区的服务功能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团场社区功能。社区矫正发展的前提,不仅要具备良好的社区建设,还强调社区市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在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过程中,利用一切资源,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的功能及价值,扩大其影响力,使群众了解、认同社区矫正,才能除却群众对非监禁性理解的偏差。例如定期实施社区矫正业务研讨,在研讨中交流经验,使团场职工群众都知晓社区矫正的内容、性质和意义,并进一步关注社区矫正;结合每年的普法宣传工作,借助咨询、解答、发送宣传单等方式适时向社区群众解说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利用团场社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的新闻宣传方式,及时宣传司法行政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最新进展及成果,营造舆论氛围以扩大影响力。

注 释:

①该意见由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公安局、兵团司法局、兵团监狱管理局联合制定.

参考文献:

[2]兵团党委宣传部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团场实施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N].兵团日报(汉),2012-8-10.

[3]方芳.关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和措施[J].法学论坛,2013

(4).

[4]李树英,苏青.新疆兵团团场试行社区矫正方式的探索与创新[J].行政管理,2011.

[5]李克.社区矫正立法试点的立法使命[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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