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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新型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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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从二十世纪80年代就普遍施行了,其是建立在社区基础上对于罪犯进行矫正,使罪犯能够回归到社会当中,减少重新犯罪。中国于2012年正式颁布实施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发展阶段。这种在行刑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社会矫正制度,是一种符合国际行刑趋势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论文针对于新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探究。

【关键词】新型社区;社区矫正制度;行刑社会化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以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为主,以对于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是将刑事司法的自行过程犯罪化、机构化,当定罪之后,就将罪犯送进监狱机构接受惩罚。但是,在刑事司法还存在着一个容易遭到忽视的环节,即执行和改造环节。将罪犯送进监狱的目的,是对于罪犯予以适当的惩罚,让罪犯感受到法律的社会控制力和威慑力,其目的是对于罪犯实施教育,以利于罪犯返回社会后,避免重复犯罪事件发生。但是仅仅将犯人送进监狱,只有采取了惩罚的方式,而没有建立起开展教育的有效途径,不但增加了惩罚成本,而且还会导致犯人在一起形成“交叉感染”,使得犯罪人离开监狱后,难以在融入到社会当中,甚至于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在行刑社会化方式中,社区矫正制度是值得尝试的一个途径。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并实现概念统一化,对于其工作的界定以及适用范围还存在着分歧。有研究专家认为,社区矫正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间表象良好,并符合社区矫正规定条件的犯人。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型的罪犯改造方式,当犯人在监狱内服刑一段时间之后,送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让罪犯在社会力量下,继续执行刑罚。

让罪犯服刑,是为了让他们能够通过教育改造,而在采用监禁的方式,往往会产生副作用,同时处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被监禁的罪犯很容易在返回社会后,不再适应社会环境。采用非监禁的方式,使罪犯现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不但将社区资源充分地利用起来,而且还推进社区参与罪犯矫正事业,扩展了社会公用性。而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替代性刑罚,不仅可以接触到社会,而且还会有效地接受社会所施与的关怀式教育。

社区矫正的概念是相比较于监狱矫正而言的,是对于监狱矫正的补充。社区矫正作为专业性较强的矫正活动,是由社区矫正组织来执行的,其是对于法院的裁决以及矫正机关所做出的裁决采用非监禁刑罚,或者是监禁刑替代的方式社区中行刑或者是开展矫正活动。

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界定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所描述,即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方式,是与监禁矫正的概念相对应的专业性活动。在具体操作中,将服刑表现良好,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中承担罪犯改造教育的为社会志愿者,或者民间组织和专业的社会团体,专业的国家机关也会参与到社会矫正活动当中,罪犯接受矫正的时间为判决期限,矫正的目的是为了使罪犯接受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接触社会,一般与能够以良好的心态重新回归到社会当中,因此,将罪犯矫正的内容定位在罪犯的心理教育,矫正其不良的行为以及恶习。

二、行刑社会化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的目的是为了使服刑的罪犯能够接受接监禁刑罚,给予罪犯接触社会的机会。从罪犯服刑的最终目标来看,其是要通过对于罪犯实施教育改造,是罪犯重新回归到社会中,并不会重复犯罪,因此为了填补由于监禁刑罚过程中所带来的弊端,采用非监禁刑罚的方法,以实现犯罪再社会化,行刑社会化就是对于监禁型的一种补充形式,为了使刑事执行针对于目标服务化,采取了社会化教育改造的方式,使得罪行较重的罪犯,接受了一段时间的监禁改造之后,根据法院裁决,尽可能多地接受社会教育通过行刑社会化,可以将罪犯矫正事业最大程度地接受社会参与,促使刑事执行能力同步于化程度上体现出来社会发展步伐,以为罪犯服刑期满后,能够顺利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教育改造环境条件。

(二)行刑社会化的意义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审视罪犯教育问题,通过社会参与,改变对于犯罪者的看法和沟通的态度,可以能够引导罪犯更好地接受改造。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可以带动社区共同关心罪犯改造,并参与其中,采取必要的社会防控措施,而不是按照传统的唯警化意识。从而使得社会更能够接受罪犯重新回归到社会,更会使得社会能够对于改造矫正犯罪者承担一份责任,更为愿意主动地帮助他们。

1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行刑社会化

将行刑社会化置于法经济学领域进行研究,相比较于监禁刑罚可以节省成本。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监禁犯人,平均一年所消耗的费用要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这其中还没有将监狱建造费用以及其他的灵活费用计算其中。监禁成本已经为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负担,采用行刑社会化,可以将在押人数的数量降低。

对于被害人,可以刑事和解的方式,以赔偿作为主要内容,补偿被害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被监禁的罪犯还有一些善后事务需要解决,采用社区矫正可以对于罪犯家庭基于必要的社会救助,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问题。

2刑事司法视角下的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可以有效地改造犯罪人,促进行刑效果的提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接受监禁的人并没有因为被剥夺了自由而使自己改造好了,更不会促进犯人积极地配合改造。将人性化改造赋予到罪犯改造教育中,不但可以有效地将监狱内的交叉感染控制住,而且还会避免罪行较轻的人受到重型犯罪者的不良影响。

人是社会性的,具有渴望自由的天性,采用行刑社会化可以将鉴于与社会之间建立起衔接通道,使得罪犯在行刑的过程中,处于半监禁生活状态,以使行刑社会化成为罪犯将来回归社会的过度环境。

服刑的过程,也是改造教育的过程,让罪犯重返社会之后,以新的姿态面对社会,开启新的人生。社会化的行刑将社会化元素注入到监禁环境中,以促进其产生积极重返社会的积极意识,从而积极地改造自己,当然也不会产生反社会的心理。降低了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 三、新视野下社区矫正的完善

(一)对社区矫正从新的视角科学化定位

将刑罚制度按照新的视角重新定位,上升到民主政治的高度,实现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同步,并以此作为刑罚改革的理论依据。在刑罚执行制度中,社区矫正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其目的是犯罪人认罪服法,并接受改造教育。犯罪人教育改造的质量直接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安全。让人性的观点注入到行刑领域当中,让罪犯在改造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文关怀、社会的关爱,以主动地配合改造。因此,对于犯罪人的改造教育要以“教化”作为主要内容。但是要明确社区矫正也是一种惩罚形式,适当地融入人文关怀,是为了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矫正犯罪的内涵。那么,在社区矫正的同时,还要将人权保障机制建立起来,以在剥夺罪犯部分权利的同时,赋予犯罪人的基本权利上的保护。

(二)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

建立具有独立行使权利的矫正机构,使其具有完全意义的行刑权利和矫正权力。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罪犯回归社会并降低重复犯罪的几率为目的,但是由于其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之有关机关没有被赋予这方面的权利,因此而使得具体实施中,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力。社区矫正从法理视角下,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还有效地弥补了现行法律在实践中所形成的空白。因此,利用这一空间进行合情合理地调整,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就可以使得社区矫正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力。

在新型的社区矫正制度下,矫正人员主要由监狱警察和司法助理人员来承担。但是社区矫正是专业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因此对于这些矫正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考核合格后,才可以履行聘用程序对于矫正人员以合理配置。社区矫正人员不需要为法律专业人才,但是要经过专业训练,所接受培训的内容那个除了犯罪学、精神病学、心理学之外,还要实施社会学、公共关系学等等,以使矫正人员更能够承担这项社会工作。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实施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是运用社区矫正制度,将监禁刑向社会管理过度。这就意味着对于罪犯的刑罚已经从监禁向半监禁过度,以为罪犯改造教育过程中,创造基础社会环境的机会,以利于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环境。沿着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制定行刑社会化模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2]黄勇峰行刑社会化视野下的社区矫正[J]中国司法,2005(05)

[3]王琪社区矫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4]张良英从社区矫正制度管窥行刑社会化之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2(10)

[5]刘丽萍我国行刑的现状、反思与重构――行刑社会化视角的考察[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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